火工品管理规定_火工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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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规定
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群力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一、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管理设专职保管员和看库员。保管员、看库员必需是政治可靠,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
2、坚持昼夜值班制度,值班时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并认真核对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3、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因公进入库区的要认真填写《因公出入库区人员登记簿》。
4、要经常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漏洞,要及时清除,同时向领导报告。
5、严禁在库内生火、抽烟、住宿、会客和搞其他活动;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区放牧、打猎、参观游览;严禁非专职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6、所购爆炸物品没有公安局的批准手续,不准入库发放。
7、数量不清、产品变质的不准入库发放。
8、手续证件有涂改,不是专职放炮员领用不准发放,放炮员必须凭IC卡领取,非本人IC卡不得发放。
9、雷管必须按编号登记发放。
10、炸药箱、雷管箱、箱不上锁不准发放。
11、库房管理设专职保管员和看库员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不得缺岗,特殊情况必须有内部人员替岗。
二、井口火工品检查制度
1、井口检身工为爆炸物品的井口专职检身员。
2、井口检身工要对每班井口出入人员,逐人检身检查,防止私自带火工品出井。
3、任何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接受井口检身,对不执行规定,私带、私藏爆炸物品的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报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火工品使用清退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清退的规定。
2、在生产现场使用时,带班班长、瓦检员、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班班长、瓦检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认真与爆破员填写《实施爆破记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并签字记录。
4、爆破员下班后,要严格执行清退制度。剩余的雷管、炸药以及不能使用的雷管、炸药(包括收集拒爆、残爆后及其他爆破故障散落)必须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四、火工品废品销毁制度
1、爆炸物品变质时,要写出销毁报告,由县公安机关组成销毁小组对此销毁。
2、销毁时要对参加人员,销毁时间、地点及方式按规定认真选择,并详细记录。
3、每次销毁的数量不得超过允许的规定量(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炸药不得超过150公斤)。
4、销毁前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填写报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按规定销毁。
五、火工品的领取制度
1、爆破工接触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爆破工根据生产计划,爆破工工作量和消耗定额,确定当日领用爆炸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填写爆破工工种指示单,经当班队长(或班组长)审批后签字。
3、爆破工携带“爆破资格证”和队长签字的爆破指示单到库房领取爆破物品。
4、领取时,必须当面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必须领用煤矿井下使用的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不得领用过期或变质的爆破物品。
六、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发放,退库,销毁整个环节由保卫部负责,安通部负责监督检查。
七、各队在井下领用炸药后,运送至施工点及使用过程及未使用完的退库由当班放炮员及班长负责,施工队干对本队领用炸药运送环节及使用过程(包括未使用完的退库)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