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条例_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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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教育广大职工模范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伤亡事故、设备、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管理公司所属项目部,各分队班组应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抓好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严格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现场文明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安全执行“一票否决权”。对重视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好的单位和分队班组,以及在事故发生险情前,奋勇抢救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和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发生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项目部建设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全年未发生大小事故的单位以及为项目部安全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安全奖励基金来源
1、从项目奖励基金中提取部分;
2、项目部在执行制度中的罚款。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项目所属各单位、分队、班组和甲方直接分包的单位,项目部均有权奖罚。
第二章
安全奖励
第七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给予100~500元奖励。
1、在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有创造革新、重大改进以及合理化建设,并得到项目有关部门认可者。
2、在施工中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者。
3、敢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为维护安全纪律作出贡献者。
第三章
安全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职工进行罚款。
1、对发现有下列不安全行为职工,每次罚款50~100元。①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者(每次罚100元)。②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者。③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④在脚手架上嘻戏、打闹、追逐者。⑤沿井架、外用电梯、脚手架、攀爬上下者。
⑥机械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看书报,与旁人交谈,干私活者。
2、对发现有下列不安全行为的职工,每次罚款50~500元。①乘坐吊板、吊车、吊蓝上下者。
②无电工执照擅自动手安装、拆除、修理电器者。③机械操作人员下班或擅自离开岗位后不切断电源,电器开关箱不落锁者。
④设备操作必须定机定人,非机械人员擅自搬动操作设备者一次重罚500元。
3、发现下列不安全行为的职工,每次罚款200~500元。①从高处往下抛掷物体者,罚款500元。②各类吊车吊物时无人指挥者,罚款200元。③机械设备无证操作者,罚款200元。
④擅自拆除“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者,罚款500元。⑤擅自用各种金属丝代替熔断丝使用者,罚款200元。⑥擅自拆除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者,罚款200元以下。⑦使用手执电动工具和机械不戴绝缘手套操作者。⑧上班时间带小孩进入生产场地者。⑨酒后作业者。
⑩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作业,且不听劝阻者。⑾绑扎柱筋、墙筋不采用架子或架凳者。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之一者,给现场负责人、质安员、施工员、设备管理等有关人员处200~400元罚款。
1、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搭设安全设施,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规程要求者。
2、3、不按规定和技术交底搭设安全网者。
在建工程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井架通道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同边、无脚手架的屋面周边、卸料台的外侧边、井架通道的两侧边、框架建筑的楼层周边”。没有防护设施者。4、5、6、塔吊等起重设备没有限位保险装置,或装置失灵者。机械设备没有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者。
施工用电违反(JGJ4b-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者。
7、脚手架、井架、塔吊、外用电梯、快速提升机未经验收,办理验收手续使用者。
第十二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交底不清造成重大安全、设备事故的责任者除按公司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另按其责任大小给予罚款。
1、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2、造成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罚款500元。
3、造成事故负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4、造成事故负一定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四章
安全奖罚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公司发给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奖金由项目管理公司讨论后,项目部质安员写出专题报告,经项目管理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一般安全奖罚由现场施工员和质安员提出,由项目质安科以文字通报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管理公司质安部门解释。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另行补充。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