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财务管理办法_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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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开发建设
指挥部资金财务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指挥部财务管理,严格收支核算和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指挥部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指挥部工程建设资金、涉及资金的优惠政策、土地征收补偿及改造还建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契税、拆迁残值收入、拆借资金、办公经费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所有收入、银行开户、指挥部日常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一律纳入指挥部资金处统一管理,由资金处统一负责办理各项支出的结算业务。所有资金、账户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由第一指挥长审签。
(二)严格收支计划约束。资金处根据上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工作实际需求,编制收支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坚持“量入为出,精打细算,提高效益”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做到办事有计划,花钱有预算,开支有标准,— 1 — 报销有审批,工作有保障。
(四)保障资金供给。资金处结合指挥部房屋建筑物征收、土地收储、还建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实际,科学合理地提出短、中、长期用款计划,配合投资处做好融资工作,保证指挥部及各片区、项目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依照国家的产业、财政、信贷等政策,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各处室做好融资所需的资料、资源整合、手续办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并严把融资成本,确保资金供应。
(五)实行定期汇报制度。每年至少两次向指挥长会议汇报资金收支情况,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
第三条 财会人员职责
(一)财会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项目管理等知识。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和出纳人员职责,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制约机制。关键岗位应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二)根据指挥部的实际开支情况,及时编报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整资金余缺,随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各项支出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严格审批手续,对不合理的开支不予支付。
(四)会计账务处理及时,内容完整,手续完备,做到账账、账证、帐实相符。会计凭证摘应填写简明、清晰,科目使用得当,记账凭证及账表保管有序。
(五)按月、年度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提出合理
— 2 — 的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各项资金及优惠政策审批权限
(一)工程建设、审核确定的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等常规性支出和指挥长会议研究确定的资金、优惠政策(以指挥长会议纪要为准),由指挥长签批;重大资金支出或特殊需要支出,提交指挥长会议研究确定。
(二)涉及资金的优惠政策,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由资金处提出意见,经指挥长审核后,提交指挥长会议研究确定。需报市政府批准的,由指挥长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日常办公经费支出,按照《办公经费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权限进行审批。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各类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经指挥长批准后,由资金处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五)对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求纳入指挥部的土地征收及拆迁改造、还建项目,经指挥长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对不履行以上程序、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七)对不按照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依照国家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各项资金及优惠政策审批程序
(一)资金申请及享受优惠政策的报告等文件,先由办公室登记备案,呈指挥长签发资金处。资金处提出意见后,报指挥长
— 3 — 审签或提交指挥长会议研究确定。
(二)涉及资金及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和指挥长会议纪要,办公室拟定初稿后,应先与资金处会签,再呈报指挥长签发。
(三)支出发票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并附有关资料,经办公室、资金处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支付。
(四)对重大资金支出和特殊需要支出,先由相关处室(片区)写出申请报告,报分管处室(片区)的指挥长审签后,转由办公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一)初次申请支付工程款时,申请单位应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建设处审核后,送资金处。工程项目不准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预算占工程总预算1%以内的,由甲方、施工、评审、监理四方会签的工程调整方案作为结算依据;变更预算超过工程总预算1%以上的,报指挥长会议研究确定后,再由四方会签。
(二)申请单位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提出拨付资金申请报告,由评审机构提出评审意见,甲方、财政监督员、监理审核后,资金处提出办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工程建设资金应分批拨付,不得超进度、超范围、超标准拨款。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结合工程进度,拨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四)建设处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催促施工单位及时
— 4 — 编制竣工决算书,经审计处、资金处初审后,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资金处根据审计处认定的决算审计结果等资料,综合考虑代扣税金、质量保证金、超额审减费等因素,提出拨款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及改造还建资金管理
(一)土地征收补偿和改造还建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房屋建设支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对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审核确认的评审报告、补偿协议及指挥长会议纪要等资料确定的补偿金额提出申请,并填写资金拨付审批单,报土地处审核盖章后,资金处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三)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市(区)征收办根据审核确认的评审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确定的补偿金额,填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兑付单(包括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奖励费、搬迁补助费等),经经办人、负责人、评审人员签字确认,汇总填报资金拨付审批单,资金处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四)对还建回迁结算资金,由市(区)征收办按照征收协议逐户计算被征收户回迁结算表,经经办人、负责人及评审人员审核签字,资金处与回迁户结清差价款,回迁户根据相关手续办理回迁入住。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一)指挥部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意向竞买
— 5 — 人按照约定向指挥部全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拍卖成功后,竞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指挥部缴清土地价款。同时,资金处按照规定程序,向未竞得人退还保证金。
(二)对土地出让成本的核算,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由资金处、土地处共同审核确认。
(三)竞得人缴清土地价款后,市国土、财政部门对出让宗地进行审核结算。再由竞得人填写缴款单,经土地处、资金处审核签字,报指挥长签批后,资金处将土地出让价款全额上缴财政。
(四)资金处、土地处负责协调市财政、国土部门拨回土地成本及收益。
(五)划拨土地参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契税管理
(一)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享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优惠政策申请报告,经指挥长会议研究,由资金处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须报市政府批准的,按市政府的意见或决定办理。对需缴纳的收费,由资金处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缴纳。
(二)宗地出让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缴纳土地契税。
(三)资金处负责协调市财政局拨回应返还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契税。
第十条 拆迁残值处置收入管理
(一)各片区残值进行处置时,由市(区)征收办向资金处
— 6 — 提出残值评估申请,资金处委托中介评估,评估值作为残值拍卖定价的参考依据。
(二)成立由征收、资金、审计、督察等处室参加的残值拍卖定价小组,确定残值拍卖底价。由市(区)征收办牵头,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残值拍卖,残值拍卖以最高报价确定中标单位。
(四)在拆除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区)征收办将残值处置收入的30%部分上缴指挥部,作为片区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拆借资金管理
(一)指挥部与其他单位之间如确需拆借资金,事先由资金处根据资金余缺情况及时提出申请,报指挥长批准,提交指挥长会议研究确定后,由投资处办理资金拆借事宜。
(二)拆借资金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应明确拆借资金用途、期限、金额、利率及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等内容,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日常办公经费的管理,按照《办公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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