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_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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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户口管理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科负责本院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单位人员的户口登记手续,办理集体户口的身份证,协助户口登记机关掌握本单位户口变动情况,办理登记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户口登记工作。
第三条 户口管理工作政策强,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按章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 入户与管理
第四条 入户人员必备证件
凡应聘、调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和录取并需要办理集体户口的学生等,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1.入学新生凭本人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申请入户。2.转学学生凭省教育厅的转学批复、户口迁移证申请入户。
3.分配、调入我院的教职工,凭学院人事处证明、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省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签发的准予入户证明及免征城市增容费通知单,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入户。
4.男女双方或女方在我校工作,属集体户口的,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一月内,凭医院出生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户口申请表办理。
5.其他应当入户的或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有变动的,按其规定办理。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户口性质等内容必须齐全,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或报到证)姓名相一致,身份证编号必须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2.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3.必须由当地派出所编写身份证编号,未办身份证的应由原派出所盖章证明“未办”否则不予入户。
3.所持户口迁移证应盖有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第六条 入户程序
1.新入学的学生到校后,在户口迁移证右上角用铅笔写上专业班级、血型、身高和联系方式,附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由学生处受理。学生处十五日内交到保卫科,逾期责任自负。
2.分配、调入我院工作未单独立户的教职工户口迁移证由学院人事部门收齐、造花名册交保卫科,其他人员持规定证件直接到保卫科办理入户手续。
3.上述入户人员的户口迁移证背面均须写上一名家长(有配偶的写配偶)和一名社会关系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并注明与本人的关系;教工还要持医院血型单和一张一寸免冠照到后勤处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
4.新生的血型化验由个人负责。
第七条 丢失迁移证件的,应本人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补开户籍证明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凡毕业分配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同时迁出其户口
第三章 户口底页借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户口底页: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购房、贷款、小孩入户入托、出国审查、办理边境通行证、公证等。
第十条 借用办法:
1.教职员工如需户口办理事宜,如:买房,结婚,评定职称等,需到保卫科办理申请使用证明。
2.对已经落入学院的学生户口,若有需要借取或使用户口卡的学生,必须先向辅导员处填写借取户口使用情况表,并加盖学生处的公章后方可借出使用,借取户口的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归还户口,否则后果自负。3.对借取户口的学生采取取走送回登记制度。若有代领的情况,还需提交代领人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教师证等有效证件)方可取走。4.户口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七天。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及时说明。
第十一条 户口底页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1.保护户口底页清洁、完整,无破损。
2.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3.保证按时交还。
第四章 身份证办理
第十二条 凡迁入户口属于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职工均应申请办理身份证。第十三条 身份证办理规定
1.教职工办理好户口落户手续后,可自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身份证。
2.学生由学院保卫科统一办理。身份证照片由派出所拍摄。
3.凡急需身份证的学生带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保卫处办理证明手续,个人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快证申报单后到公安局办理身份证快件。
第五章 户口迁出
第十四条 户口迁出手续办理规定
1.毕业生户口迁出按学院招生就业处的报到证和派遣证由保卫科统一办理。2.退学(开除)的学生凭学校开具的有关文件到保卫科办理。3.转学学生凭省教育厅的转学批复到保卫科办理。
4.工作调动凭调令、落户派出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办理。
5.教职工申请单独立户的凭房产证、土地证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6.所有集体户迁出均应持户口底册前往派出所注销、迁(移)的户口。第十五条 户口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主管部门提供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或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手续,其基本原则是:
1.有报到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一律迁往报到单位所在市、县。2.毕业生暂缓就业的,根据自愿原则,迁往原籍。3.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回原籍。4.毕业后出国留学的学生户口迁回原籍。
5.教职工工作调动,其户口迁往调入单位;属于集体户口的教职工辞职的,其户口按规定强行迁出。
第十六条 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迁移地址的,必须持改派通知,向保卫科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由个人写出申请,经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到辖区派出所换新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遗失的,须持以下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迁出证明或补办户口迁移证:
1.落户地派出所开具的未报入户口的证明; 2.落户地用人单位开具的已到单位报到的证明; 3.学校出具的就业去向的情况证明;
4.迁出地派出所查找原户口迁移证存根号码; 5.登报声明原户口迁移证号遗失作废的报纸。
第十八条 凡已毕业的学生、调离我校的人员,离校的同时应迁出其户口。未按时迁出的户口为滞留户口。对滞留户口,学校保卫部门可按月收取一定的户口管理费用。逾期两年仍未迁出的,依据国家规定将其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户口更改
第十九条 办理变更民族、姓名及出生日期的规定
1.需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出具恢复、变更民族成份理由的报告,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保卫科审核,报请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2.需要更改姓名,应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以及学生处分别签署同意更改意见,由保卫科审核并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3.需要变更出生日期的,持有交证件按规定报请公安机关审批。
第七章 户口注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1.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办理。2.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3.死亡在丧事(火葬)办理前持死亡通知书办理。4.被逮捕的按逮捕机关通知办理。
5.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由亲属申请办理。6.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户口管理政策发生变化后,本管理办法与之发生矛盾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