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登记材料_行转移登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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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

一、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结婚证;军人由团级以上政治部开具证明(含婚姻和家庭情况);(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7)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8)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

(9)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10)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申请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偿债务等转移登记的权利人,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军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6)华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7)外籍人士应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8)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0)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11)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12)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13)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6)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7)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四、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3)申请人应配合工作人员接受相关询问;(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作为受让方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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