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法律法规宣传_涉及拆迁法律法规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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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律法规宣传

1.惠州市区的房屋拆迁管理由哪个行政部门负责?

答:根据惠州市政府审批的“三定”方案,惠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惠州市(惠城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是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2.什么是拆迁人?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3.什么是被拆迁人?

答: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4.在什么情况下办理拆迁证需听证?

答: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房字[2006]154号,我市市区拆迁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200户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证前,需要进行听证。5.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几种选择?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拆迁租赁房屋时,租赁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

6.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金额,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7.房屋拆迁中拆迁当事人无法达成拆迁协议的怎么办?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8.送达裁决书时找不到被拆迁人怎么办?

答:《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9.拆迁违章违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许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0.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拆迁纠纷裁决后,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由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11.产权不明的房屋是否可以拆迁?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2.惠州市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何规定?

答:根据惠府办[2006]27号,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上补助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补助。13.拆迁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14.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如何认定?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15.在市区拆迁中,当事人收到裁决后的权利?

答: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天内向作出裁决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6.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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