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习题_经济法习题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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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

1、[案情]韩某夫妇因单位住房紧张,从1998年10月起租用董某的三间平房,租赁期限到韩某夫妇在单位分到住房为止。2004年8月,董某因老伴住院急需用钱,决定将这三间平房以8000元价格出售,并要求立即交付房款。韩某表示愿意买下,双方订立了书面协议,韩某于第二天将8000元交给了董某。董某在护理老伴时,认识了同病房的张某,张某(不知韩某与董某之间有房屋买卖合同)愿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这三间平房。9月30日在韩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董某以1万元将房屋卖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时董某退还了韩某的8000元钱,并通知韩某1个月内搬出。韩某不愿意搬出,就向法院起诉。[问题](1)韩某和张某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2)如果韩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租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为什么?(3)如果张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能否要求董某赔偿损失?

答案:

(1)张某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张某是善意的第三人。董某已将房屋卖给张某(善意的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韩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归张某。

(2)租赁合同应该继续履行,因为韩某与董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韩某夫妇在单位分到住房为止,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同时在租赁期限内,新的房屋所有人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3)可以。

2、[案情]李某与吴某曾于2002年10月达成借款协议,李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本付息,李某以其一幢三层楼房作为抵押。双方未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合同订立后3个月,李某因生意亏损欠债20万元,为还债,李某于2003年4月与张某达成协议,将已抵押的房屋作价10万元卖给张某,并约定在合同订立后,张某先交付5万元,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再交付另外5万元。张某并不知该房已设定抵押。李某与张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吴某知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与张某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房屋抵押在先。

[问题](1)李某与吴某2002年10月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2)法院会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吗?为什么?

(3)如果房屋抵押行为和房屋买卖行为都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法院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1)李某与吴某2002年10月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2)法院不会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李某(善意的第三人)与张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房屋抵押行为未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如果房屋抵押行为和房屋买卖行为都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法院应认定借款抵押行为有效,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因为房屋所有权先成立的优于后成立的。

3、[案情]张、李夫妇以10万元的价格购置一栋二层楼房,后因工作单位较远,决定将其卖掉。张某去外地出差,程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称愿以9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双方协商确定以11万元转让该房。次日,程某将5万元送来,李某将房屋钥匙交给程某,但因产权证被张某存放在单位,李某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程某再付另6万元。张某返回后得知房价已涨,遂要求程某增加2万元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程某不同意。张某便以12万元的价款将该房卖给了王某,并与王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王某找到程某要求程某搬走,程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称其妻将该房卖给程某,他并不知道,也未得到他的同意,因此其妻与程某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问题](1)程某和王某谁能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2)得不到该房屋的所有权的程某(或王某)能否要求张、李夫妇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1)王某能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李某已将房屋卖给王某(善意的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程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王某。

(2)得不到该房屋的所有权的程某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张、李夫妇承担违约责任。

4、[案情]1991年4月21日,被告李某、邬某向原告杨某、于某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规定借款月息4分,至1991年11月21日还本付息;被告所有的二室一厅(61平方米)的房屋一处作为抵押物。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总推脱不还。1992年4月2日,被告背着抵押权人,将抵押房屋连同附属物品。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所得10万元价款已用作他用。原告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布被告与第三人的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认定借款抵押行为有效。第三人也要求参加诉讼,并要求将该房屋判归其所有。

[问题](1)如果房屋抵押行为和房屋买卖行为都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法院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行为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房屋买卖行为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法院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

(1)如果房屋抵押行为和房屋买卖行为都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法院应认定借款抵押行为有效,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因为房屋所有权先成立的优于后成立的。

(2)如果房屋抵押行为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房屋买卖行为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法院应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借款抵押行为无效,因为善意的第三人已经履行了合法有效的登记过户手续,所以第三人能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

5、[案情]某年2月刘某将私房一处,以8000元价格卖给章某,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同年3月,刘某将该房屋交付给章某使用,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刘某与章某因其它事情发生纠纷,刘某又以9500元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何某,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其后,刘某将8000元房款退还给章某,并要章某搬出,双方发生争执。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或由刘某赔偿其损失。

[问题](1)章某和何某谁能否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2)得不到该房屋的所有权的章某(或何某)能否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1)何某可以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刘某已将房屋卖给何某(善意的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章某不能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何某

(2)得不到该房屋的所有权的章某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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