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煤集团芙蓉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_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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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煤集团芙蓉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活动,加强物资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川煤集团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芙蓉公司及川煤集团授权的所有物资设备、固定资产采购招标活动。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安全可靠、性价比高原则;择优选取,诚实信用原则;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原则;大综成套设备及配件材料相对统一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物资采购活动在芙蓉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设置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为日常工作机构,归口管理公司物资采购招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统一管理,执行招标领导小组和物资招标专业组的决定,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受理物资分公司的招标申请,审查复核物资采购包件的划分,对不合理包件予以调整。
(三)根据物资采购申请,向招标领导小组建议物资采购方式、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邀请投标单位名单,评标结束后,整理评标报告提请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及时将审核确认的中标情况书面通知物资分公司执行招标结果。
(四)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的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招标文件。
(五)负责对外统一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会议。
(六)根据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对可以授权物资分公司(含二级单位)的物资采购事项下达授权批复。
(七)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执行机构执行招标结果和授权事项执行情况。
(八)依据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川煤集团的有关规定,负责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条 芙蓉公司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分公司)是物资招标采购结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计划的收集整理、汇总、组包并按规定上报招标办,向招标办推荐合格的投标人选。
(二)会同物资使用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提交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招标办组织会审。
(三)配合招标办实施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含招标所需资料的准备)。
(四)负责执行招标结果,按中标结果与中标人拟定并按规定程序签订购销合同,实施物资招标采购,并按合同严格履行。
(五)负责按公司授权批复组织好授权物资的采购工作并报告结果。
(六)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市场物资价格信息,每月向招标办、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对市场价格变化频率高的物资信息随时报告。
(七)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办法。跟踪收集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包括供货时间、数量以及货款支付情况),建立中标人信誉信息档案,及时收集掌握用户对物资使用的反馈信息,每季向招标办和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八)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市场价格情况,向公司招标办提出价格调整报告,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调价。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物资采购的监督部门,依据规定对物资采购招标实施情况和招标结果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系指芙蓉公司。
第八条 芙蓉公司采购的物资范围
(一)未列入《川煤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物资目录》的物资;
(二)经川煤集团公司授权芙蓉公司自行采购的物资;
(三)芙蓉公司负责招标的工程项目所需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川煤集团授权采购的,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名单位应报川煤集团招标办会同川煤集团物资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招标结果报川煤集团招标办备案。
第九条
采购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芙蓉公司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询价采购、续标六种。
第十条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和自主招标。必须实行委托招标的,采用招标或比选方式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十一条 物资需求计划申报与受理
物资采购分为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月度增补计划。
(一)年度物资采购计划由物资分公司在每年2月15日前将二级单位需求计划汇总、整理、组包后报至公司招标办。
(二)月度计划,确实不能在年度申报的作为物资采购月度增补计划,物资分公司于每月30日前汇总、整理、组包后报至公司招标办。
(三)临时性或急需物资(含防汛、抢险、救灾等物资),由需求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后报送至公司生产调度部和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报物资分公司,由物资分公司报送招标办按规定办理。
物资需求计划应主要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需求单位、需求到货时间、参考价格、需求紧急程度、建议品牌等内容。配件类物资必须注明所属主机名称、主机型号、主机厂商等内容。设备类物资应附有芙蓉公司资金计划批复。
下列情形不报送物资采购计划,可享受招标成果,但应向招标办备案:
1.属于一次性定价分批采购的物资;
2.对前期已招标的物资(金额在五万以内的)再次采购的;
3.已招标的配件、工具、小型机电等成熟产品且价格不易发生变动,在半年内采购的;
4.已招标的仪表、电器(除电脑等高科技产品)、化工产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日杂类用品,在三个月内再次采购的。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投标人的确定
(一)未能在年度或者月度申报采购计划且单项采购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物资,招标办批复物资分公司,由物资分公司按相关办法和批复意见规范采购,并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二)属于集中采购的,由招标办会同监督部门对物资分公司推荐潜在投标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组织形式、业绩、信誉以及物资分公司报送的采购计划及包件划分情况进行会审,由招标办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和建议。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查确定采购方式、邀请单位、投标单位资质条件后,通知物资分公司会同需求单位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并报送招标办,招标办组织会审招标文件并报请领导小组确认后实施。
单个包件或单项采购金额未超过60万元的采购方式、邀请单位、投标单位资质条件、招标文件的确认由物资招标专业组审定。超过60万元的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
对于设备物资一次性采购分次供货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应载明:“投标人的报价已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在合同履行期间遇价格上涨不影响合同的执行,如投标人单方提出涨价要求的,按违约处理,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一般不设标底,如确需设置标底的,由招标专业组或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密封,由监督部门保管,在开标前不得开启。知晓标底信息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准备
(一)招标工作由招标办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招标办根据招标专业组或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的情况,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的应通过芙蓉公司网站或其它媒体公开发布信息。
(三)评标专家组的组成1.在监督部门监督下,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专家库进行随机抽取产生评标专家组,原则上在开标前一天确定,人力资源部直接通知评标专家本人。特殊情况如需提前的,需经物资招标专业组同意,但不得超过两天。
2.评标专家组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项目业主单位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组长由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开始前推举产生, 业主单位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组长与评标小组其他成员只具有同等的权限。参与考察人员不得担任相应项目的评标专家。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进入的应当更换。参加过投标人考察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四)监督小组的组成 1.监督人员由公司纪委办公室(监察部)按规定程序产生,原则上在开标前一天确定。特殊情况如需提前的,需经物资招标专业组同意,但不得超过两天。
2.监督小组成员人数至少为2人,业主单位的监督人员不属于抽取对象。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监督小组,已进入的应当更换。参加过对投标人考察的人员,不得进入监督小组。
(五)招标会议需用的人员登记表、专家评审表、报价表、参考价格明细表、滤标表等由物资分公司协助招标办整理,统一制定
第五章 投标要求
第十五条 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凡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依法组成的投标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办理。
第十六条 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七条 投标人质疑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招标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回应。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单位印章,标明在开标前不得开启字样。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签收与保管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地点。
(二)投标文件由招标办人员接收登记,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据的投标保函。
(四)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到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而送达指定投标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时间送达,由招标办签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采取违法手段,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采取贿赂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及定标
(一)开标程序
招标会议由招标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下列程序及规定进行开标:
1.监督人员宣布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名单,听取投标人和监督人员有无回避意见和要求;
4.监督人员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开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当众拆封开标;唱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包件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由记录人将唱标内容登记在开标记录表上;
5.唱标完毕后,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内容不一致的,以下列规定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在解释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若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二)对废标的界定
开标后,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小组评审,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中未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投标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围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且该投标人不能说明其合理性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三)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厂商数量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必须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如再次流标的,由招标办提出建议方案,单个包件或单项采购金额未超过60万元的提交至物资招标专业组审定,超过60万元的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但在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为首选单位。
(四)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应根据招标物资的实际情况,选取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综合评分法: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招标文件中必须注明综合评分法考核因素及考核方法。
评标时,评标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对每个投标人的每项因素的评分结果进行汇总。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物资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3.性价比法: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五)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需向招标办提交评标资料,评标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评审意见表,内容包括评标小组意见,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名单,全体评标人员及监督人员签字。
2.开标记录。
3.投标人报价表。
4.评标小组滤标表或综合评分表。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不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的评标小组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办。
(六)中标人确定
物资招标专业组或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标办提交的评标资料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研究、审查,确定中标人。
依法进行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中标人以资金、技术、供货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的,收缴其全部投标保证金,五年内芙蓉公司范围内不得接受其投标。
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则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中标金额不变。否则,重新招标。
(七)中标通知书
招标办根据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的情况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书。
(八)按规定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招投标情况报告的,由招标办按时报送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招标办和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监督。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与芙蓉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顾问室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订立书面合同后五日内,财务部门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按规定补足。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更改。若确实因市场变化或客观原因,中标人要求更改合同内容,由物资分公司根据情况将建议方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至招标办,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资分公司是供应商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制定供应商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每季度向招标办和监督部门报送对供应商的考核情况。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纠正和查处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二十八条 对不严格执行招标程序,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严格执行招标办法,大幅度降低采购成本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芙蓉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原《川煤芙蓉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