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社保_7月社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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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起社保“五险”广州上调缴费基数
羊城晚报讯从7月1日起,广州上调包括五险在内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参保缴费额同时进行调整。
广州市地税局昨天表示,此次调整将按广东省和广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和2010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对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的调整。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2009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30元;2009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1元。因此,在2010年这两项工资水平上调后,广州市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应地也要进行调整。
此次广州市具体上调包括五险在内的社保费缴费基数在上下限情况如下:
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将从9090元上调至10089元,下线由1818元上调至2018元;
广州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由2461元调至2725元;
广州市每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仍为1300元; 广州市每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仍为1300元;
广州市每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由2461元调至2725元。
同时,广州市每月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均由4101元调至4541元。
另外,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参保缴费额同时进行调整,由801.2元调至888.76元。
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提至13623元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从7月1日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调为13623元,比2010年的“免税线”提高1320元,该基数上调依据是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近日公布。
据悉,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即今年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3623元以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免征个税,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称,目前我市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若任何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公积金,必须将超出部分的金额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市民若需进一步了解和咨询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南方网)来源羊城晚报)
一、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的项目计算。新录用和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职工以职工年薪均分十二个月后为基数计算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报表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基数调整。
3.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烟台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能高于上一年度烟台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
1.缴存比例政策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6%,有条件的单位可相应提高到8%,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公积金的缴交率为10%,最低不得低于8%。
2.缴存比例变更.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0%的,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待审核同意后,持批复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动手续。
三、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