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会风会纪网络管理_网络管理员需要会什么
3月23日会风会纪网络管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网络管理员需要会什么”。
时间:3月23日 地点:司法局三楼会议室 讲授人:多斯鲁克 教授内容:500字左右
阜康市公务人员网络行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人员网络行为,净化网络舆论环境,杜绝负面信息在网上传播、转载,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扰乱社会风气,维护阜康目前跨越式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州、市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方面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络、通信网络等,制作、发布、传播、泄露有关文字、言论、音像或者涉及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所属单位,垂管单位,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具有行政职能、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村(居)民自治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务人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第五条 公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网络宣传纪律,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言行,对负面消极的网络信息、言论、短信等,做到不编造、不传播、不跟从、不误导。对于自身合理的诉求要通过理性的、合法的渠道解决。
第六条 公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购物、玩游戏、收听音乐、证券交易、访问非法网站、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使用各种下载工具或软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或程序。
第七条 公务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对个人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侮辱、谩骂、亵渎、诽谤等。
第八条 公务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
(二)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以及教唆犯罪的。
第九条 公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二)泄露内部工作文件、数据、资料、信息;
(三)涉密系统或涉密介质非法外联;
(四)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公布自己或单位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第十条 公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二)恶意扫描和网络攻击;
(三)窃取口令、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内部系统,阅读文件或电子邮件;
(四)盗用他人账号;
(五)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六)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七)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经查实,公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及其他网络宣传纪律的,应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人员网络行为表现纳入考核,经查实严重违反网络行为有关规定和网络宣传纪律的,根据有关性质、情节及处理结果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管一级”的原则,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干部、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网络行为教育,培养健康文明使用网络的良好风气。因对所属人员的网络行为监管不力、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阜康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责任,并在实施有关奖励及评优时对单位及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健全各级网络信息发布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网络舆情、网络行为的日常监测,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取证及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增强网络行为自律意识。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检察以及公安等网络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监督、处理、指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络行为均有权举报。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八、九、十条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十九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康市公务人员网络行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人员网络行为,净化网络舆论环境,杜绝负面信息在网上传播、转载,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扰乱社会风气,维护阜康目前跨越式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州、市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方面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络、通信网络等,制作、发布、传播、泄露有关文字、言论、音像或者涉及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所属单位,垂管单位,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具有行政职能、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村(居)民自治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务人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第五条 公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网络宣传纪律,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言行,对负面消极的网络信息、言论、短信等,做到不编造、不传播、不跟从、不误导。对于自身合理的诉求要通过理性的、合法的渠道解决。
第六条 公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购物、玩游戏、收听音乐、证券交易、访问非法网站、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使用各种下载工具或软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或程序。
第七条 公务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对个人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侮辱、谩骂、亵渎、诽谤等。
第八条 公务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
(二)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以及教唆犯罪的。
第九条 公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二)泄露内部工作文件、数据、资料、信息;
(三)涉密系统或涉密介质非法外联;
(四)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公布自己或单位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第十条 公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二)恶意扫描和网络攻击;
(三)窃取口令、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内部系统,阅读文件或电子邮件;
(四)盗用他人账号;
(五)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六)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七)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经查实,公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及其他网络宣传纪律的,应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人员网络行为表现纳入考核,经查实严重违反网络行为有关规定和网络宣传纪律的,根据有关性质、情节及处理结果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管一级”的原则,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干部、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网络行为教育,培养健康文明使用网络的良好风气。因对所属人员的网络行为监管不力、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阜康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责任,并在实施有关奖励及评优时对单位及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健全各级网络信息发布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网络舆情、网络行为的日常监测,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取证及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增强网络行为自律意识。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检察以及公安等网络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监督、处理、指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络行为均有权举报。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八、九、十条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十九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