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华南理工大学_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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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工财(2004)19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便于我校广大教职员工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个人所得税法规和政策,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若干业务问题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摘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请各单位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关于聘用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

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员)支付的工资、薪金和酬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的,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否则,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1.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离、退人员签定协议);

2.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

二、关于合同工、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

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必须签定年度合同和存有考勤记录,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教师讲课酬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建议各单位应根据教师的授课情况,每月预发教师部分讲课酬金,达到每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均衡,以便解决教师讲课酬金因学期末集中发放而造成个人所得税税率过高的问题。

四、关于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和酬金及合同工、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请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我校聘用人员自行申报纳税。

凡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和酬金的个人月总收入超过1600元的我校聘用人员,请在当月的30日前,自行到本人聘用单位(任何一处都可以)或财务处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同时缴纳税款。

网络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含成教二部)、公开学院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负责收集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和酬金的本单位聘用人员个人所得税和编制汇总表,并于每月25日——30日将汇总表和税款送财务处,以使学校及时缴纳税金。

学校合同工、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其聘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工作。请聘用单位按月编制本单位合同工、临时工个人所得税汇总表,并于每月的25日——30日将汇总表和税款送财务处,以使学校及时缴纳税金。

五、关于做好扣缴义务人工作的问题

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请各单位务必做好扣缴义务人的工作。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若干业务问题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注:详见交通学院网页下载区)

华南理工大学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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