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介绍_高速稽查业务介绍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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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介绍

(一)稽查局设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主要职责)

根据《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岗责体系》文件规定,国税稽查局属于国税局直属机构。

(二)稽查局内部机构设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目前,兰溪市国税稽查局内部设有综合选案股、检查一股、检查二股、案审股、协查执行股,加上局领导共有干部29人。

二、稽查的定义与特征

(一)定义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作为税收管理过程的核心手段和重要环节,是税务机关的专业税务检查机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采取一定手段,对有涉税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处理和监督,以促进税收秩序好转的全部活动,是一种税务执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具有以下特征:

1、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专业检查机构,即各级税务局设立的执行税务检查职能的稽查局。

2、税务稽查对象是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涉税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3、税务稽查客体是有涉税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涉税情况。

4、税务稽查实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稽查是税务稽查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5、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既有实体方面的规定,也有程序方面的规定。

6、税务稽查的动机和目的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促进依法纳税,保障税法的实施,从而促进税收秩序的好转。

总之,税务稽查的基本目标在于通过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惩戒和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和反省错误,达到防止以后再犯的目的,同时也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对案件当事人的惩戒,教育广大纳税人,并警示、震慑其他涉税违法企图的人,敦促其放弃违法念头,从而达到预防涉税违法活动的目的。

(三)稽查的要求: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

三、稽查的职责与分类

(一)法定职责: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二)税务稽查的分类:

1、常规稽查

常规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和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的安排,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正常性检查。

2、专案稽查

专案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的形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违法问题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专案稽查案件的来源主要是上级交办、部门转办和群众举报的案件。

3、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严重、税收问题突出的行业和同类型纳税人进行的检查活动。是税务稽查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纳税人、或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检查。

4、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是指税务稽查机关针对税收违法行为比较突出和集中的地区开展的检查活动。是税务稽查机关对税收征管基础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所开展的全面检查和规范。

5、协查

税务案件协查是指以涉税案件为中心,以发票为载体,发案地税务机关与受托地税务机关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检查,是税务稽查尤其是增值税案件检查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助于及时整合信息,实现快速破案。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条对税务稽查管辖权的规定: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三)税务稽查与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区别:

税务稽查是税务稽查局有计划地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执法行为。

日常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稽查的日常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税免税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三者主要区别如下:

1、实施税务机关不同。税务稽查是由稽查局负责实施;日常检查与纳税评估是由负责征管税务机关负责。

2、目的不同。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分析和掌握税收违法活动的动向和规律,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日常检查是对检查对象管理行为,目的在于掌握检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服务行为,目的在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防止虚假申报的手段。

3、内容不同。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情况的全面核查;日常检查是对税务登记、注销、停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巡查、清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体税收定额变化调查、纳税申报情况核查、税收优惠政策检查,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稽查的日常管理行为;纳税评估是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纳税行为,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管理行为。

4、程序不同。税务稽查程序通常要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在选案环节时要稽查局制订计划,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日常检查则没有严格要求按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环节程序,但在检查时发现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的案件应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纳税评估一般选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评估结果处理等程序,一般对评估对象不处罚,涉及到处罚问题要及时转入日常检查,发现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的案件应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

5、文书使用不同。税务稽查使用稽查方面专用文书,主要《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检查证回执》、《税务稽查底稿》、《征求意见书》、《税务稽查报告》、《补充稽查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执行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文书,查补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要补充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集体审理后制作《审理纪要》、《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查补税额达到重大审理标准的,还应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提高重大审理委员会审理,由法规科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文书;日常检查则主要要使用《待检查户清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税务检查报告》、《用票户领购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表》、《补充调查通知书》、《审理报告》、《日常检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稽查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等文书,不需要使用重大审理方面的文书,也不能使用带稽查头衔文书;纳税评估则有专门的文书,如《纳税评估户选取审批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举证资料签收单》、《纳税评估自查报告》、《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纳税评估选案建议反馈书》。

6、作出处罚引用法律条文也有所不同。税务稽查作出处罚时引用法律条文只要引用合理合法,引用法律条文没有限制;日常检查作出处罚时要引用合理合法法律条文,但不能引用涉及到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纳税评估则不涉及处罚问题。

四、稽查的业务流程

一般指四个流程,即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

(一)选案。税务稽查选案是指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其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综合财务信息、纳税情况等的分析、处理,最大限度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分清重点稽查对象和一般稽查对象,确立稽查的重点内容和突破口,为税务稽查的实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奠定基础。目前由综合选案股负责。

选择案来源主要有: 本局有受理举报 市局受理举报交办 上级国税部门交办 专项检查选择案 上级布置自查 管理部门移交 其他来源

(二)检查。检查是指税务检查人员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及有关规章,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事项进行税务稽查,并根据检查出的问题、情况连同作出的处理意见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的活动过程。

1、税务稽查的权力:《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查账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力。

(2)、场地检查权

场地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的权力。

(3)、责成提供资料权

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的资料的权力。

(4)、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5)、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6)、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7)、税收保全措施权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不因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等手段侵害,而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所采取的财产留置手段的权力。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所采取的强制扣划其存款或拍卖、变卖其它财产以抵缴税款的权力。

(9)、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稽查机关的其它权力

对于纳税人不配合检查的,税务机关还有相应的处罚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如下方式逃避、拒绝或着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收税务检查的其它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还有调查税务案件取证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稽查权力的限制:(1)、税收实体法上的限制:在实施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必须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2)、税收程序法上的限制:税务稽查实施是税务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为了保证其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税收法律法规对税务稽查实施规定了应遵循的程序和应履行的手续。例如,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被检查单位(人)就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又如,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持合法证明,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3)、其他法律法规上的限制:《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就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

3、税务稽查的义务:税务机关在行使法定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税收政策解释等相应的义务。

4、税务稽查回避:税务稽查机关查处某一案件的稽查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时应退出该案稽查实施。

5、实施税务稽查的主要形式:(1)调账稽查

调账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调取被查对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

(2)实地稽查

实地稽查是指税务稽查人员根据选案确定的被查对象和稽查实施计划,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其账簿、报表、凭证及生产经营等情况实施的税务稽查。

(3)跨辖区稽查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跨管辖区调查取证的,可以采用委托协查和异地调查的方法进行:

①委托协查

对需要委托外地税务机关等有关单位协助调查的,由实施税务稽查的稽查局制作《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注明委托协查的事由及要求。《协查要求》一式贰份,一份由发函单位留存备案,一份寄往受托方税务机关。受托方税务机关接到《协查要求》后,应按照委托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予以核查、回复。委托调查回复后,发函单位应及时登记注销,归入该案案卷,并对回复的情况作进一步的核实。

②异地调查

对需要实施异地调查取证的,由实施税务稽查的稽查局直接派员前往,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等有关单位的协助配合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他税务机关进行的异地调查,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6、税务案件稽查时限:一般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书》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如对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则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但如遇案情复杂或稽查实施工作量过大或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外出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稽查实施任务的,稽查人员应及时填写《税务稽查实施延期审批表》,报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延期。

7、取证的基本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1)、真实性。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②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等形式。③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三)审理。审理是指税务稽查审理是指税务稽查机构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实施、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其中,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审理。

也就是说,一般案件由稽查局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由市国税局案审委员会审理,这就是涉税案件的二级审理制度。

1、涉税案件审理的客体是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涉税事实,其职责是对《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涉税违法主体、涉税事实、主要证据、案件定性、有关数据及相关的证据资料和运用法律法规及其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手续等进行审理并予以确认,反映了涉税案件处理决定形成的全过程。

2、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稽查程序是否合法(2)涉税事实是否清楚(3)证据是否确凿有效(4)数据计算是否准确(5)案卷资料是否齐全(6)文书制作是否规范(7)适用法律是否准确(8)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3、税务稽查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审理部门实施案件审理活动的期限,即审理人员在接到审理任务后,开始进行的一系列审理活动,直到《审理报告》制作完毕的时间。审理人员接到审理任务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二)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

(三)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任务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在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可予延期。

4、文书。审理部门通过对涉税案件的全面审理后,认定涉税事实,作出案件审理结论,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移送税务稽查执行。

(四)执行。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稽查机关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当事人,并督促其依法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过程。

1、执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送达。税务处理文书是税务稽查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其送达方法与其他税务稽查文书基本相同。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公告送达。执行部门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督促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税务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执行。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应没收的非法所得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涉税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认真整理案件执行的有关资料,审核案件执行结果的正确性。对执行无误的涉税案件,应及时制作《执行报告》。对当事人逾期未执行的,执行部门应及时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送达给被执行人,并督促被执行人限期缴库。

(3)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接到《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仍未在期限内解缴入库的,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税务处理决定得以执行,维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是税务稽查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必须依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规定执行。逾期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税收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

(4)移送。移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其有关其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涉税刑事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

五、稽查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关系

1、稽查与办税大厅。

(1)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入库;(2)预缴税款的办理;

2、稽查与管理

(1)以查促管。稽查建议书(2)管理案源的移交。(3)管理信息的协作。

3、稽查与政策法规。

(1)二级审理的报送与下达。(2)政策业务的请示与答复

4、稽查与收入核算。

稽查税款收入预测与入库情况报表编制。

5、稽查与公安经侦

(1)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2)重大案件的公安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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