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_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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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县级行政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项目由兵团负总责,各团场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项目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本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有涉密要求的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在《规划》和各省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分轻重缓

急,安排每年建设任务。

第六条 各省县级实施方案编制按照平均每县600万元投资规模控制,根据各县建设任务大小,具体由各省确定每县投资规模,其中气象部分建设内容由气象部门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按照总投入10%左右的比例确定,并纳入县级实施方案。

第七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负责组织,以县为单位逐县编制、审查和批复实施方案,并将汇总编制的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八条 县级实施方案须依据《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山洪灾害防治县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和《山洪灾害专题数据库表结构及数据上报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编制。县级实施方案中气象建设内容按照气象行业标准并满足山洪灾害防御的实际需要编制。

第九条 县级实施方案须充分利用水利、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已建、新建监测站网和相关成果,通过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同时充分考虑与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以及相关部门的监测预警系统的兼容和信息交换。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或县级成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气象建设内容须按照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 各省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规范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行为,严格投标准入资格和条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在山洪灾害防御领域有较好业绩的厂家、单位或企业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软件和专业性较强、通用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要统一技术标准,由省级统一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建设的水文、气象自动监测站须分别由水文、气象部门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应严格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单位,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和合同负责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于本项目的监测预警平台软件,必须获准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

第十八条 用于本项目且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水文自动监测设备或产品,必须获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用于本项目的气象自动监测设备或产品,必须获准气象部门颁发的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对于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专用产品,须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下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招标采购、项目进度、建设质量、资金安排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各省须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当年项目原则上应在下一年汛前完工并投入试运行。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省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人员,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建设管理办法或细则,并报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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