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店镇人民调解典型案例_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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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店镇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我镇何村村陆昌伍于1981年承包何村村焦子坪韭菜洞山林一幅,四至为上至岩定、下至沟、左至沟、右至沟,1994年4月,为了方便管理,官店镇人民政府、官店镇何村村委、桐梓县九坝镇人民政府、九坝镇九坝村委在当事人陆昌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韭菜洞山林与桐梓县九坝镇九坝村黎志贵、令狐昌军、令狐富、令狐昌容等人的山林进行互换,同年8月,九坝镇政府和九坝村委将韭菜洞山林转包给桐梓县粮食局,随后,桐梓县粮食局又承包给我镇何村村村民唐安胜(现迁居桐梓县九坝镇)。陆昌伍在管理从桐梓县九坝镇调换过来的山林时,遭到原山林承包人黎志贵、令狐昌军的阻挠,陆昌伍遂起诉到桐梓县人民法院请求黎志贵、令狐昌军排除妨害,桐梓县人民法院以《(2004)桐法民初字第269号判决书》确认官店镇何村村民委员会和九坝镇九坝村民委员会的山林互换行为不合法,但未予以撤销。2006年,陆昌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山林互换协议,在中院法官的调解下,官店镇何村村与九坝镇九坝村及相关人员达成山林互相归还协议,约定按原始的界址和权属相互归还,但是唐安胜以该山林系其从桐梓县粮食局依法转包而来为由,拒绝退还,并在焦子坪韭菜洞山林里实施砍伐树木、采伐竹笋、搭建帐篷等行为,当事人双方遂发生纠纷,陆昌伍于2009年6月25日申请至镇调委会。

调委会受理后,通过多种途径与唐安胜取得了联系,并通过

九坝镇政府和桐梓县粮食局了解到,该山林在1994年九坝镇政府与官店镇政府达成山林调换协议后不久便以拍卖的方式转包给桐梓县粮食局经营管理,随后桐梓县粮食局有偿转让给唐安胜,镇调委会意识到该纠纷的复杂性,处理不但,很可能会导致上访事件的发生,一是该山林未经合法程序调换,九坝镇政府与官店镇政府的山林调换协议系可撤销合同,但利害关系人未在1年内申请撤销,时效已经完全超过。二是桐梓县粮食局是通过拍卖的方式依法取得了该山林的管理使用权,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三是该纠纷最终责任涉及到九坝镇政府和官店镇政府,虽然在2006年九坝镇政府和官店镇政府达成过山林归还协议,但该山林权属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九坝镇政府在此时并没有处分的权利,其归还协议对善意取得人并无约束力。

考虑到以上问题,调委会召集林业站、何村村委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决定多做唐安胜的思想工作,让其自愿将该山林的经验管理权交还给陆昌伍,通过多方努力,陆昌伍与唐安胜最终于2009年7月12日达成协议:“唐安胜将焦子坪韭菜洞山林交还给陆昌伍,陆昌伍在10日内补偿唐安胜因转包山林造成的损失费800元,焦子坪韭菜洞山林自陆昌伍付清补偿费之日交还”。目前该协议也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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