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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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5年09月13日 09:31
政府令【第93号】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
第二条 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一)(二)(三)(四)(五)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
第八条
(二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政策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第十条
(二)改变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以上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自行拆迁。自行拆迁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拆迁人应当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参照拆迁安置补偿费3%-6%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金、停产停业补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评估机构同时对
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由拆迁人代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收回被拆迁人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和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
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到军事设施、人防设施、寺庙、教堂、文物古迹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房屋拆除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将拆迁资料报市拆迁办存档保存,重要档案移交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建安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
第二十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的金额计算公式为:住宅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平均单价×调整系数×建
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平均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拆迁范围的区位、建筑结构、房屋类型等因素按新房评估确定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同一区位、同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先搬迁后建设安置房的,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按同
第二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附属物及室内装修的补偿,按市政府制定的第二十八条 拆除院落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为同一人的,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金额结算差价。
第三十条 拆迁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经营性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其他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用于经营面积部
第三十一条 拆迁生产、办公非住宅房屋,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评估补偿。需要重新建设的,按城市规划确定位置。实行土地置换的,由拆
拆迁租赁土地上的生产、办公等用房,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第三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按规划要求确定。居民安置楼房的户型,按国家设计规范要求设计。设计图纸报市拆迁办备案后,办
第三十四条 成片统一拆迁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组织被拆迁人制定安置房屋的分配方法,房屋分配结果张榜公布。
对确有困难的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在楼层的安置上给予适当照顾。照顾户的名单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研究
第三十五条 拆迁租赁政府直管公房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原承租人。租赁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
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时,拆迁人按合法房屋面积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合法房屋面积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
第三十九条 拆迁住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拆迁人应加发50% 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的安置期限,根
第四十条 因拆迁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按所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拆迁房屋的估价,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在同一拆迁范围内原则上选择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房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拆迁办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协
拆迁人应当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支付委托评估费用。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评估采用的方法,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日。
第四十六条 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前5日内,应当将评估的原则、方法、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的权属资料、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拆迁人出具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现场张榜公布,并书面送达被拆迁
第四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
申请复核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的,应在5日内完成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对前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复核,并于5
第五章
第四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过期限的,每超过一天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扣罚1.00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
(六)伪造虚假安置补偿资金存款证明以及挪用、抽逃补偿安置资金的;
第五十二条 评估机构不遵守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失真,或评估人员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准从事拆迁房屋评估业务。
第五十三条 对辱骂、殴打、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第五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
第五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第六章 附
第五十六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以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其他政策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实施拆
附件: 1 2 34、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附件一:
单元式楼房楼层、新旧、朝向调整系数
楼层
差层系数
楼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四 1 1.1 1.05 0.85 五 1 1.1 1.1 1 0.8
六 1 1.1 1.15 1.1 0.9 0.75 七 1 1.15 1.2 1.15 0.95 0.85 0.7
注:
1、楼层调整系数:顶层为阁楼的系数加0.1。
2、房屋新旧调整系数:按使用年限每周年减2%,不满1周年的,不计算折旧年限,最多折旧年限为30年。
3、房屋朝向调整系数:朝南1.02;朝东、朝西为1;朝北0.98。
附件二:
拆迁附属物作价补偿指导标准(表一)
名 称 类 别
评 价 标 准 补偿金额
大
门 一 等
砖墙、钢筋混凝土平顶或大瓦顶,与房屋结构相同的过道大门,檐高2.6米以上大门完好。300-350元/m2
二 等
砖、石墙、平顶或大瓦顶,独立结构,大门完好。240元/m2
三 等
砖、石墙、大瓦门楼 160元/m2
四 等 随墙大门 200元/个
厨
房 一 等
24砖墙或石墙、大瓦顶或一坡厦大瓦顶,檐高2米以上的独立厨房 240元/m2
二 等
24砖墙或石墙、三面墙体、平顶、大瓦顶或石棉瓦、塑钢瓦,一坡厦 120元/m2 棚
房 一 等
大瓦顶、二面或三面墙 80元/m2
二 等 简易石棉瓦、油毡、塑料瓦顶,墙体不全 40元/m2 厕
所 一 等
砖墙、平顶或大瓦顶、独立厕所 300-350元/m2
二 等
乱石墙或部分砖墙、平顶或大瓦顶,独立厕所 150元/m2
拆迁附属物作价补偿指导标准(表二)
名 称
评 价 标 准 补偿金额
栏圈
上下栏齐全 80-140元/m2 院墙 24砖墙 20元/m2
乱石墙或水泥砌块 15元/m2
土坯墙 10元/m2
砖花墙或12砖墙 12元/m2 禽舍 鸡、兔舍 20元/个
石磨
砖或石砌垒,不能移动 60元/盘
线杆 水泥线杆 50元/米
水井 压水井 100元/眼
石、砖砌垒,直径1.5米以下 40元/米
石、砖砌垒,直径1.5米以上 50元/米
深水机井 200元/米
自来水管
下水道管
埋设管子的下水道、水管(指平房室外)10元/米
下水道 砖石砌垒 按评估价
储水池
砖石砌垒、不漏水 30元/m3 暖气
热电厂集中供热 60元/m2
土暖气拆装费(包括炉子)20元/组
其它方式集中供热 20元/m2
拆迁附属物作价补偿指导标准(表三)
名 称
评 价 标 准 补偿金额
电 话、宽带网 补偿迁移费
管道燃气
迁移的,补偿迁移费;实行货币补偿或安置地点不能迁移的,补偿初装费
有线电视 补偿迁移费
空 调 拆装费 200元/台
太阳能热水器 拆装费 150元/台
电热水器 拆装费 50元/台
燃气热水器 补偿迁移费
防盗门 拆装费 120元/个
防盗棂
钢制、铝合金 40元/m2
不锈钢 60元/m2
配套房
平房地下室
24以上砖、石墙,净高2.2m以上(含2.2m),室内墙皮完好,无积水、无渗水
300-350元/m2
24砖墙、石墙,净高2.2m以下,无积水、无渗水 260-300元/m2
净高1.8米以下 100元/m2
楼房地下室、车库 按评估价
楼 梯
室外楼梯,砖、水泥砌垒、钢制(按投影面积)60元/m2
挑 檐
探出房屋墙体60cm以上 50元/m2
拆迁附属物作价补偿指导标准(表四)
名 称
评 价 标 准 补偿金额
烟囱
砖石砌垒的独立烟囱 20元/米
水池、煤池
砖石砌垒,不能移动的 20元/个
水塔、大烟囱 按评估价补偿 炉灶
瓷瓦正规灶 150元/个
水泥正规灶 100元/个
砖石砌垒的普通灶 80元/个
假山 按评估价
室外地面
砖地面、水泥块地面 10元/m2
砼地面8-15cm、能承载 30元/m2
砼地面15cm以上、能承载 40元/m2 树株
胸径3cm以下 1元/株
胸径3-5cm 3元/株
胸径6-10cm 5元/株
胸径11-15cm 10元/株
胸径16-20cm 15元/株
胸径21-25cm 20元/株
胸径26-30cm 25元/株
胸径30cm以上 30元/株
花灌木 3元/墩
特殊树株 按评估价
备 注
1、经济果树挂果每株补偿20-200元,不挂果的每株补偿5-20元。
2、树株胸径从离地面1.3米处计算。
附件三:
拆迁房屋室内装修作价补偿指导标准
项 目 规 格 单 价 木 地 板
实木或复合地板 60-80元/m2
地 面 大 理 石 60元/m2
瓷 砖 30元/m2
木 装 饰 50-70元/m2
软 包 墙 布 贴 墙 20-30元/m2
壁 橱
不能移动的 120-160元/m2
吊 顶
木龙骨、轻钢龙骨 20元/m2
操 作 台 不能移动 100元/ m2
封 阳 台 铝 合 金 120元/m2
钢 木 70元/m2
注:
1、封阳台按二分之一计算面积的给予补偿;
2、木装修包括木包门(双包按一面计算面积)、门窗套、踢脚线。
附件四: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按拆除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除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算。
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拆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