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_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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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切实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和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港城文明建设的一项具体工作来抓,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四条 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的集体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为: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神文明建设摆上领导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考核、有总结表彰。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勤政廉政,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本行业、本地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监督保障措施完善。社会信誉高,群众反映好。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职业道德高尚,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重视科学文化学习,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计划生育工作好。

(四)环境优美环保达标。环境整洁,绿化美化,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本地先进水平。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工作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五)治安安全状况良好。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一般刑事案发率和安全事故发生率低于规定指标;民事纠纷少,无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问题发生,员工中无严重违法案件。

(六)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员工等系列活动,创建工作基础扎实。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属地共建活动、军警民共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做到资料齐全、管理科学。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和命名的单位,必须符合文明单位建设标准。具体范围为: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由宁波市代管的在甬部属和省属单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由镇(乡)或相当于镇(乡)级的主管部门从申请单位中择优推荐,经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县(市、区)委、政府命名。

(二)市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市、区)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市级系统直属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推荐,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党组织关系由宁波市代管的在甬部属和省属单位申报评选各级文明单位,申报办法和考核标准与上述单位相同。

(三)省级文明单位从市级文明单位产生,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上报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由省委、省级政府命名。

第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届时未被重新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即取消。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评选、命名是否实行届期制,由各地决定。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九条 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各级党委、政府发文通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市级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与市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具体决定,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收回文明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追回所发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管,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市级系统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各地和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届期制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悬挂由命名机关颁发的荣誉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届期已满,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由命名机关主管部门委托协管部门收回文明单位荣誉匾,荣誉证书作为历史荣誉凭证由单位留存。

第十四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重大创建活动以及出现重大问题,要主动及时报告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必须给予支持和妥善作出处理。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告各级文明委,各级文明委应及时视情作出处理。原单位已撤销、合并的单位,按自然取消处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发生违背党的政策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命名机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予查处。

第十七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建议给予处分。第十八条 实行“提档升格”原则,市级文明单位为当然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要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时,必须事先报告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1998年印发的《宁波市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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