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大赛评分标准[定稿]_歌手大赛评分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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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教职工歌手大赛评分标准及评分标准
一、本次大赛为十分制,所有评委打分加总,所得的平均分就是该选手最后的得分。(保留至两位小数)
二、评分内容包括:
1、歌曲内容(1分):要求参赛曲目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2、演唱技巧(4分):要求咬字吐字清晰,音色圆润有质感,气息流
畅,演唱与伴奏不脱节;
3、歌曲处理(3分):要求整首歌曲的演唱富有情感艺术,歌曲演唱
完整并具有舞台表现力;
4、仪表仪态(2分): 要求参赛选手着装得体,仪态稳重,符合教
师的身份。
三、比赛规则:
1、所有参赛选手必须在比赛前3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进行签到,伴奏碟及抽签决定比赛顺序。
2、凡迟到、请假或演唱不完整的参赛者一律按弃权处理。
3、本次比赛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最佳才艺奖、最佳造型奖、最佳表现力奖、最佳人气奖、最具潜质奖各一名;优秀奖若干。
4、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
大赛组委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歌手大赛评分标准[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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