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办事处管理办法_办事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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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快递行业协会办事处管理办法
(草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株洲市快递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县办事处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株洲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办事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办事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协会赋 予的职能与任务,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县办事处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 由筹备组织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成立。
第四条
各办事处是团结、联系从事本行业的企事业单 位和个人的平台,为推动本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二、成立办事处程序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株洲市快递行业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监督管理,履行相关义务,有能力开展、策划行业相关工作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理事会申请成立办事处。办事处的成立应充分体现其行业代表性。
第六条 办事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办事处负责人,由各县会员推举并投票选举产生。办事处负责人由会员单位兼职担任,主持办事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成立办事处的申请报告连同相关资料由发起人报送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办事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办事处成员出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的审议和表决;参与协会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办事处应自觉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协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办事处须积极在本行业内发展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办事处必须每年以办事处的名义定期开展活动。办事处发展的会员为协会会员,报秘书处备案,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办事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四、办事处的职能任务
第十二条 办事处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协会反映本行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策划行业交流、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开展与国 内外相关组织团体之间的业务研究和合作交流;
(四)为广大会员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举办各种研讨交流培训,开展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的相 关策划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与创新能力;
(六)研究和探讨我国快递行业的市场环境、发展方向、从 业资格、行业规范、内部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七)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办事处的成立和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 各办事处成立的申请书由协会秘书处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办事处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办事处的条件
1、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有成立办事处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6、有发展协会单位会员(不包括个人会员)的能力。
(二)申请成立办事处必须提交一下材料
1、成立办事处的申请书
2、成立办事处的组织架构
3、办事处管理办法;
4、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5、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办事处的成立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协会协助办事处筹备组组织召开办事处成立大会,候选产生办事处负责人,由协会授予印章并正式启用。
第十八条 办事处每届任期四年,办事处负责人可连选连任。
六、办事处的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为办事处的日常管理机构。办事处负责人由办事处单位会员推举,负责各办事处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第二十条 办事处与协会之间应建立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办事处的文件,特别是举办和组织重大活动,应及时报送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隶书办事处管理。会费统一缴至协会,协会定额返还办事处发展费用。所有会员由协会统一办理会员证提供会员服务。
第二十三条 办事处的经费来源
(一)采购政府服务收入;
(二)培训、专业技术服务费收入;
(三)会员、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报备案部门备案。
七、办事处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办事处;
(一)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三)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四)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
(六)一年内未召开办事处会员大会和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办事处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未报送文件和信 息;
(八)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遵守株洲市快递行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超越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办事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株洲市快递行业协会有权终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并将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注销其办事处资格并予公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附则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株洲市快递行业协会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