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办理程序_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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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局
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申报、核定
一、服务对象:
高新区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凡地税关系在高新地税局的进区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我局办理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申报、核定手续。在办完初次申报、核定后,如与职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到我局进行缴费职工增减变动情况的申报、核定。
三、所需材料:(一)新参保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职工名册(内容包括所有在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初次参加工作时间、是否已经在原单位或其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保的职工个人手册编码、进入本企业时间);
5、参保职工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6、《劳动情况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7、企业启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8、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证、兼职已参保职工的参保证明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各1份)。(二)已参保企业
1、增加缴费职工
(1)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原件);(2)启薪月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减少缴费职工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四、办理时间: 每月1-10日
五、办理地点:
昆明科新路612号火炬大厦8楼809、810室
联系电话:8355251 8355107 传 真:8355527
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服务对象:
高新区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
二、办理程序:(一)关系转入
1、办理企业间职工关系转入的,由用人单位先到我局领取《云南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一式四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交由职工本人到对方单位和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将其盖全转出单位、转出社保局印章的《云南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及审核无误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带到我局办理转入手续;
2、企业向社会招用自谋职业人员需办理关系转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统企业职工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及审核无误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办理转入手续;
3、企业招用外省职工需办理关系、基金转入的,由新用人单位先到我局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后按序办理。(二)关系转出
1、办理企业间职工关系转出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并盖全转入、转出单位、转入社保局印章的《云南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及登载完整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办理转出手续;
2、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需办理关系转出的,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登载完整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办理转出手续;
3、企业职工要将关系、基金转移至外省社保机构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及登载完整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办理转出手续。
四、办理时间: 每月20-25日
五、办理地点:
昆明科新路612号火炬大厦8楼809、810室
六、联系电话:8355251 8355107 传 真:8355527
三、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批支付
(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一、服务对象:
高新区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退休职工
二、办理程序:
1、企业职工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报我局审核退休待遇,次月发放养老金;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企业,直接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批准后,报我局审核退休待遇,次月发放养老金;
3、个体劳动者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本人写出退休申请,填写《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由我局审核后,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审查批准,次月发放养老金。
三、所需材料:
1、企业职工正常退休
(1)《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
(2)本人档案材料;
(3)身份证、《独子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5)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
(1)《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
(2)本人档案材料;
(3)身份证、《独子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5)职工提前退休的公示(原件);(6)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3、企业职工因病、因工伤残退休
(1)《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
(2)本人档案材料;
(3)身份证、《独子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5)职工提前退休的公示(原件);
(6)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原件);(7)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四、办理时间: 每月1-10日
五、办理地点:
昆明科新路612号火炬大厦8楼809、810室
六、联系电话:8355107 传 真:8355527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一、服务对象: 高新区参保企业工伤职工
1、工伤职工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审核
二、办理程序:
经高新区人事劳动局认定的工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由企业社保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工伤医疗费。
三、所需材料:
(1)人事劳动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申请认定表》(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用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病历(原件、复印件各1份);(3)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待遇审核
一、办理程序:
(1)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住进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并已办理工伤认定的,由企业社保专管员到社保局领取《昆明市参统企业工伤职工就医记账证明》交医院治疗科室,待医疗终结后,所产生的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昆明市社保局直接对医院进行结算;
(2)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住进工伤保险非定点医院并已办理工伤认定的,由企业社保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工伤医疗费。
按相关文件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但企业、工伤职工或亲属应在7日内到社保局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三、所需材料:
(1)人事劳动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申请认定表》(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病情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3)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3、工伤职工伤残或死亡待遇审核
一、办理程序:
职工因工致残或死亡的,由企业社保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或按月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领取人也可为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
二、所需材料:
1、职工因工致残
(1)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人事劳动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申请认定表》(原件);
(3)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原件);(4)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2、职工因工死亡
(1)工亡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2)人事劳动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申请认定表》(原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等(原件、复印件各1份);(5)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三、办理时间: 每月20-25日
四、办理地点:
昆明科新路612号火炬大厦8楼810室
五、联系电话:8355107 传 真:8355527
(三)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一、服务对象:
高新区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生育女职工
二、办理程序:
企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或流产的,由企业社保专管员或本人在半年内持盖有单位印鉴的《昆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结算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生育保险费。
三、所需材料:
1、企业女职工生育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出院证明、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企业女职工流产(未生育)(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证明、病历、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
3、企业女职工流产(已生育)(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3)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证明、病历、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办理时间: 每月20-25日
四、办理地点:
昆明科新路612号火炬大厦8楼810室
五、联系电话:8355107 传 真:8355527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一、服务对象:
高新区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
二、办理程序:
企业需办理在职职工死亡、退休职工死亡、农民合同工返乡务农、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由企业社保专管员填写《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云养险六表)并附所需材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保险金。
三、所需材料:
1、在职职工死亡
(1)死者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复印件各1份);(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4)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2、退休职工死亡
(1)死者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复印件各1份);(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退休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复印件1份);
(5)必要时附有关原始材料。
3、农民合同工
(1)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复印件各1份);(2)回家务农证明(原件);(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4、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
(1)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复印件各1份);(2)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复印件1份);(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三、办理时间: 每月20-25日
四、办理地点:
昆明科新路612号火炬大厦8楼810室
五、联系电话:8355107 传 真:835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