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须知_宝鸡市住房公积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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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须知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须知

一、事项名称: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须知

二、设定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等拟定;

三、申请条件:

(一)在宝鸡市辖区内或我省省内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仍正常缴存;

(二)借款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或户籍证明;

(四)所购二手房屋坐落地位于宝鸡市辖区范围内;

(五)购买二手房的交易行为真实,有合法、有效、规范的住房交易合同;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工资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没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

(八)须具有不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高额为准)30%(含30%)以上的自有资金;

(九)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十)交易房产的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

(十一)所购房屋房龄不超过30年;

(十二)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提供资料:

(一)买方须提交的材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1份;

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情况证明》一式1份(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由单位工资管理人员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印鉴须清晰; 异地贷款需夫妻双方提供缴存地陕西省标准格式缴存证明两份)。

3、借款人及配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须双面复印)。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提供军官证、士兵证明;

4、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本人所在页);

5、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同时填写单身声明1份;未婚的须填写未婚声明1份;

6、受托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7、与售房人(包括房屋共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

8、所购房产的首期付款票据;

9、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颁发的三级以上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书》;

10、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借款人夫妇近三个月工资流水或单位工资条,须盖公章)

(二)卖方应提供的材料:

1、卖方(含共有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拟出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共有人同意将房屋出售的书面声明;

4、卖方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同意转让房产的决议等有关材料,若所出售房产为国有资产,还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5、中心和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卖方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咨询:借款人到中心咨询,由中心信贷经办人员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缴存情况正常的,出具《同意受理通知书》。

(二)前期受理:买卖双方按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到受托银行进行申请,受托银行与买卖双方面谈、现场勘察、评估、征信查询、首付款监管并出具《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受理意见书》。

(三)审批:中心根据受托银行报送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对借款人的真实性、合法性、信用状况和借款的可行性进行三级审批。

(四)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到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

(五)交易过户、办理抵押: 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中心配合借款人到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六)发放贷款:贷款抵押手续全部办妥后,由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受托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

六、办理时限

1、贷款资料初审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团购房批量贷款和省内异地贷款除外);

2、房屋抵押权证返回中心至中心通知银行放款为5个工作日;

3、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后至中心通知银行放款期间,该期间为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及抵押登记时间,因此不在我中心办理时限之内。)

七、办理地点:贷款受理由申请人夫妇双方共同在宝鸡市市民中心1号楼1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签订借款合同地点由委托贷款承办银行另行通知;

八、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

夏季(7月、8月)下午时间改为14:00—17:30

九、收费标准:办理贷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联系电话:0917—3901703、0917--39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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