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_经济法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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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教学案例
1.王某在外地有祖房三间,一直出租,但因祖房离王某家较远,收取租金比较困难。于是,王某决定将该祖房卖掉,遂委托一位祖房所在地的朋友张某卖房,张某将房屋卖给李某,价款为5万元,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王某因病死亡,王某之子王小并不知道其父卖房之事,继承其父遗产,其中包括5万元房款和该三间祖屋,并依继承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李某入住该房并要求王小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王小拒绝。李某诉至法院。
问题:李某的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参考答案:
李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本案中,认定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涉及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晓,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本案中,争议的房屋属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需要登记。李某购买王小父亲的三间房屋,虽然已经付了房款,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而李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这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协助买受方办理过户手续是出卖方的义务。王某未履行其义务而死亡,该项义务应构成被继承人王某的一项消极财产,应由王小概括地继承。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王小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2.宏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宏达商贸公司应于2004年10月10 日将货交至友谊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其后,友谊贸易公司与志和批发部订立一买卖合同,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转卖给志和批发部,可获利润40万元。另外,友谊贸易公司还与心仪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10月10日至11月8日(共计30天)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储存在心仪仓储有限公司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 2000元,共计6万元,友谊贸易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宏达商贸公司未于10月10日交货,并于10月14 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友谊贸易公司的损失。友谊贸易公司只好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现友谊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损失。请问:
(1)宏达商贸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2)友谊贸易公司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3)宏达商贸公司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依据何在?(4)友谊贸易公司因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1)不存在。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设备故障虽属于宏达商贸公司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但应在宏达商贸公司的预见之内,且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2)不可以。因友谊贸易公司已履行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没有损失 40万元的市场利润;
(3)1万元。因宏达商贸公司于10月14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出的传真,表明其违约的态度。友谊贸易公司应于当日解除与仓储公司之间的仓储合同,以减少损失,对友谊贸易公司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
(4)可以,赔偿损失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友谊贸易公司向其他销售商购买钢材多支付的15万元是因宏达商贸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故应由宏达商贸公司赔偿。
3.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来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双方的合同还没有成立,因为双方没有签字。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包括合同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法律或合同对合同成立有其他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完成规定或约定的手续,合同成立。
(2)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为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即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的损失可以要求甲承担。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该原则,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
请问:(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当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5.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名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后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运输不善,发生事故,导致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从而使甲公司在8月31日前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并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甲乙两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签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或者: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签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者: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某年一月二日,某市达华贸易公司(下称达华公司)向某省三星公司(下称三星公司)发出电报:“健步牌旅游鞋600双,尺码25,单价18元,月底发货托运。速答”。一月六日,三星公司复电:“货需要,但单价为12元。一周内答复有效”。一月十八日,达华公司去电:“同意你六日电”。此后三星公司未再来电,达华公司认为合同已成立,即于一月二十七日发运全部旅游鞋,同时通知开户行结算托收货款。
二月中旬,达华公司得知三星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派业务科长季某赶赴三星公司催款。临行前,达华公司得知市场流行三星公司经销的“白羽牌” 羽绒服,便授权季某订购500套。季某抵达三星公司后,催款不成,便与三星公司订立了1300套“白羽牌” 羽绒服和300件提花羊毛衫的买卖合同。事后季某将情况向公司作了汇报。
达华公司经研究,便认可了该合同。三月一日,羽绒服和羊毛衫运抵达,达华公司验收后通知三星公司:“一俟你方付清旅游鞋款,我即付全部货款”。三星公司数次电催,达华公司均籍此借口拒绝。不久市场行情骤变,羽绒服滞销,无人问津。达华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遂于三月十九日向三星公司提出退货要求。其退货理由是:羽绒服和滑雪衫都是代理人季某自作主张订购的。此外,达华公司要求三星公司付清旅游鞋款,三星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据上述案情,请分析并回答以下问题:
(1)达华公司与三星公司关于旅游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双方纠纷应如何处理?
(2)达华公司要求退回羽绒服和羊毛衫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双方纠纷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达华公司与三星公司关于旅游鞋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在本案中,一月二日,达华公司向三星公司发出的电报属于要约;一月六日,三星公司的复电属于新要约,并且要求一周内答复;但直到一月十八日达华公司才去电表示同意,已经超出了三星公司在新要约中规定的答复期限,所以达华公司与三星公司关于旅游鞋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既然达华公司与三星公司关于旅游鞋的买卖合同不成立,达华公司无权要求三星公司支付货款。达华公司可将货物运回,或者就地进行销售,损失自负。
(2)达华公司要求退回羽绒服和羊毛衫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达华公司代理人季某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季某订立的合同虽然超越了代理权限,但事后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公司经研究,认可了该合同,该合同对达华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达华公司退回羽绒服和羊毛衫的理由不成立。既然达华公司要求退回羽绒服和羊毛衫的理由不成立,达华公司应当向三星公司支付羽绒服和羊毛衫的全部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后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三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说明原因。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说明原因。参考答案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例中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仅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8.3%。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而本例中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6.67%。
(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法》规定,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向公司的出资方式。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属于无形资产,也可以依法转让。
(4)甲、乙缴纳出资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定。丙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分期缴付,但是首次出资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资本在2年内缴清。
8.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王某、张某、李某、陈某;董事何某、孙某、肖某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其中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决定,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顾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董事张某反对,其他董事表示同意。
(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孙某、肖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请分别说明理由。
(2)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请分别说明理由。(3)请问会议记录的制作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孙某委托王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例中的孙某电话委托无效。
董事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人。
(2)董事讨论并一致决定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因为该项事务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并由经理提名的程序也合法。
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共7人。董事张某反对,何某未出席,孙某、肖某的委托不合法,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3)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2006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协商签定一份协议: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电视机厂,并把厂名定为荣和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其中:甲以厂房作价1000万元,并以红星牌电视机注册商标作价2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550万元,并以电视机生产技术作价450万元出资;丙、丁各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2006年5月5日,甲、丙、丁都按照协议办理了出资和产权转移手续,但乙提出资金困难,要求退出。甲、丙、丁都表示同意,并重新签定一份协议,将公司注册资本改为3200万元。
2006年6月1日,荣和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06年8月6日,丙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术改造缺少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荣和公司的股东会经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
2006年11月12日,甲提出将自己的1/3公司股权转让给戊公司。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对乙的退出行为,甲、丙、丁是否应当接受?并说明理由。(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4)对甲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出资,其中货币不得低于30%,其他出资方式比例自由。股东缴资期限可以为一次缴清,也可以2年内分期缴清。
(2)乙的退出行为,属于违反合同行为。但经甲、丙、丁同意后,乙可以退出。甲、丙、丁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正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抽回出资。
(4)《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甲提出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是可以的。但是,甲将股权转让给戊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丙丁均表示不购买甲欲转让的股权。
10.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太平有限责任公司,拟订的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除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1/2以上董事提议召开。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指出公司章程存在问题,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4年3月,太平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36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800万元,乙以现金1200万元出资,丙、丁各以现金80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第一次股东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4年5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实际价仅为600万元,为使公司资本达到360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其差额200万元,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5年6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00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同意,丁不同意。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1月,太平公司在北京依法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原告以太平公司是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太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5)太平公司是否应当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会应当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所以本例中的首次股东会应当由乙股东召集和主持。
(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作为资本的公司非货币财产作价过高时,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例中,甲、乙、丙的表决权超过了2/3。
(5)太平公司应当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11.某机械厂试制成功一种“锯带弹性导向支架”,并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 利,并于2004年7月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这种装置大大提高了锯带的使用寿命,市场销售情况良好,某有限公司未经某机械厂同意,决定引进该技术,并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其生产的锯带弹性导向支架。某机械厂发现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某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某机械厂)同意,销售其专利产品“锯带弹性导向支架”,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专利权人(某机械厂)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侵权给专利权人(某机械厂)造成的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12.甲厂自90年代起就生产S产品供应国际市场,并将该产品的商标在国外注册。2001年甲厂邀乙厂共同生产该产品。由于产品受到国内客户的欢迎,甲、乙两厂又各自安排生产一部分产品供应国内市场。2002年10月乙厂就S产品的原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同时声明,今后凡在国内使用S产品商标,必须取得乙厂同意,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甲厂对此提出了异议。
问:乙厂的商标注册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甲厂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乙厂的声明不具有法律依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甲厂的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乙厂抢先注册与理与法不容。国家商标局应驳回乙厂的注册申请.甲厂应增强商标法律意识,抓紧在国内注册商标,对是否继续邀请乙厂共同生产该产品应再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