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_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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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2005.7.12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行为,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的行为。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河南日报》或国家级经济金融类报刊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转让公告或变动公告)期限为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公告期限从报刊发布之日起计算并载明报名截止时间,产权交易机构网站的转让公告信息发布时间应与报刊的发布时间同步。

第五条产权转让公告期满后未能征集到受让方的,转让方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延长公告期限,延长的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在原刊登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发布并应当注明公告期限延长的起止时间。

第六条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决定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的原发布报刊上发布拍卖公告或招标公告。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公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基本样式见附件。

第八条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公正性和广泛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应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在按批准程序经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在原信息发布载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义务,所公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禁止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三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产权交易机构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产权转让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公告刊登的报纸原件应与其他交易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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