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_甘肃省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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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
甘教厅发(2000)0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及《关于同意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遵从本办法。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从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为甘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坚持各类教育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方针,从甘肃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出发,调整结构,合理布局。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五条 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与社会力量办学并举的方针,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条件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七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八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九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
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必须开设外语课和信息技术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十条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十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二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四)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较为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
第十三条 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章 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向省教育厅提交如下真实材料:
(一)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说明拟设置学校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教育形式、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管理体制、法人代表、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
(二)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实事求是地分析拟设置学校开设专业的社会需求、生源状况、效益预测等情况,以可靠数据和科学论证,证明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拟设置学校的章程。需要设立学校董事会的,还须提交董事会章程;
(四)州、市政府、地区行署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提交当地职业技术教育总体发展规划。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个人简历和鉴定材料;
(六)各专业骨干教师名册;
(七)固定资产及经费来源情况;
(八)开办专业及教学计划;
(九)各专业招生计划;
(十)学校发展规划;
(十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须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按上述第十四条之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 审批
第十六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教育厅具体受理和承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资格审查、科学论证,并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成立由有关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管理、教学经验的高等教育工作者组成的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对高等学校的设置进行考察评审和科学论证。省教育厅受理申请后,委托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审和论证,提出评议报告。省教育厅审核研究,提出设置意见,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批准形式分:“同意设置”或“同意筹建”。经论证确实需要,但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以批准筹建。筹建期为二年。二年之内仍达不到设置标准者,取消筹建资格。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每年第四季度办理审批事宜,第二年2月份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在批准后的二个月内,由省教育厅代省政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批准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应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省教育厅定期对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并接受教育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分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或停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举办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外与有关单位、个人联合或利用其教育资源举办的二级学院、分院,须按上述有关条款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