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_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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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州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收集、整理、审核、装订、移交、接收、登记、入库、查档、保管、利用等。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 1 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进行收集、整理、审核、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一险种一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接收的档案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一)档案收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办结完毕业务”的时间顺序收集社保业务文件材料。在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上严格按照“谁经办、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由经办人员整理、排序、编号、编目、装订,由兼职档案员审核、移交。

2、档案收集必须齐全、完整、手续完备、统一规范。(二)档案整理

1、业务档案一般按年、月整理组卷。不同类别、不同保管期限、不同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单独组卷,不得混合整理组卷。

2、每日工作结束前,工作人员按当日业务办理时间顺 2 序对各类业务档案进行分类和初步整理。

3、每月30日前,由业务部门的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按业务办理时间顺序对当月各类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4、业务档案附有金属物的应予剔除,确保纸型规格一致。破损的予以修复、有不耐久宗迹的材料要进行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同归档,档案折叠整齐美观。

5、归档材料页码应按顺序在有信息内容的文件右上角和左上角2cm﹡2cm处用铅笔标注,不得出现重号、空号、错号。

(三)档案审核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部门应当设立业务档案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对拟移交的业务档案进行审核。

2、完成业务档案审核工作后,达到入库标准后交综合档案室保存。

3、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采取抽查业务档案、逐笔查对、数据筛查等方法进行。

(四)档案装订

1、每月30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业务部门档案专(兼)职人员应将本期业务档案按月进行分类整理和装订。

2、装订业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装订的有关规定操作,每本档案厚度应控制在3.5厘米以内。

3、装订应包括:档案封皮、卷内目录、归档文件、备考表、封底等。

4、档案封皮填写内容应包括:社保经办机构名称、年 3 度、档案类别、案卷题名、文件起止时间、保管期限、案卷号、目录号等。

5、备考表填写内容应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

6、装订案卷应按照封皮、卷内目录、归档文件、封底的顺序进行排列,采取三孔一线,在左侧边距为0.9厘米位置装订。

(五)档案接收

1、档案管理部门采用一季度接收一次档案的办法接收各部门移交的业务档案。

2、档案管理部门接收业务档案时,应认真查对业务档案接收数量、种类,档案封皮、封底、卷内目录及页码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六)档案编目、造册、排列上架

1、档案管理部门接收业务档案后,应及时做好“业务档案接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移交部门、业务档案数量、种类等。完成接收登记后,交接双方应在《业务档案接收登记表》中签字(盖章)。

2、档案管理部门对已接收的业务档案进行编目,目录内容应包括:案卷号、单位社保编码、题名、年度、页数、保管期限、存放地点(架一档一层)、目录号等。

3、业务档案编写目录后,应当按照目录分类装订成册。

4、编目后的业务档案应装入档案盒,并填写全宗号、目录号、年度及起止卷号。

5、上述工作完成后,按业务档案年度、类别、保管期限入库排列上架。

第三章

档案种类

第九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按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险种类别、操作规程、管理环节进行分类,包括以下种类: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三)养老保险待遇类(四)失业保险待遇类(五)医疗保险待遇类(六)工伤保险待遇类(七)生育保险待遇类(八)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九)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结算类(十)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其他载体的归档文件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等。

第四章

档案保管期限、查询服务

第十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2年、5年、lO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参照表)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 5 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种类中的不同的保管期限编排业务档案目录号(见参照表)。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依法为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提供有关社会保险管理类、征缴费类、待遇支付类业务档案的查阅服务。

(一)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需查阅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时,由原经办业务部门的档案管理员填写《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阅申请单》,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申请查阅人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阅申请单》到指定档案库查阅。

(二)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要求复印业务档案资料的,须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印。

(三)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因劳动仲裁、法院裁定等原因需借出业务档案的,由借出部门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档案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业务档案查阅记录及复印记录。

第五章

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成立由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鉴 6 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业务档案的鉴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由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鉴定内容。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一)业务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进行。鉴定结束后,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提出存毁意见,形成鉴定报告,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应登记造册,然后由档案管理机构在指定的定点销毁厂家销毁。

(二)销毁档案应建立销毁清册,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派人监销,并有档案管理员两人以上在场,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员及销毁人员同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以示负责。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档案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移交的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汇总统计,编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统计年报表》。

(二)次年初,将上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统计年报表》报送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监督与罚则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 7 挥业务档案事后监督、内部控制的作用,发现业务差错或违规问题应填写《档案监督业务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二)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六)借阅业务档案出现抽页、折拆、划线、圈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2、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保管期限附件一:

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归档材料范围及内容(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

1、单位登记、(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主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附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件);(6)、法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

2、单位变更、(1)、单位专管员姓名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2)、单位银行帐号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银行新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件);(3)、单位名称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件(机关事业单位)》(附件);(4)、法人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变更证明材料》(附件)、《法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

3、单位分立、注销、合并(1)、《参保单位分立、注销、合并登记表》(主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附件);(4)、工商行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通知书复印件(附件);(5)、有关批准文件或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材料(附件)。(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

1、个人登记(1)、《个人注册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参保政策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2、个人变更、(1)、《缴费个人变更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个人信息变更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附件)。

3、居民医疗保险:(1)《参保登记表》(主件);(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参保缴费政策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材料

1、《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情况反馈表》;

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缴费过帐表》;

3、《个人帐户修改业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申报证明材料及审核凭证》;

2、《社会保险登记补证申报表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

1、社会保险卡制卡、(1)、《社会保险卡待发卡人员清单》;(2)、《城镇职工批量制卡登记簿》。

2、社会保险卡挂失、补办、更换(1)、《社会保险卡挂失、停用凭证》(主件);(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3、社会保险卡口头挂失、《口头挂失登记表》。

4、社会保险卡解挂、(1)、《社会保险卡解挂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5、社会保险卡解禁、《解禁相关证明材料》。

6、收回废旧卡、《废旧社会保险卡缴销清单》。(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

1、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年审情况汇总表(主件);(2)、《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未年审人员花名册》(附件);(3)、《指纹采集信息统计报表》(附件);(4)、《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稽核材料》(附件);(5)、《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认证表》(附件);

2、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年审验证材料

(1)伤残1—4级享受定期待遇人员年审验证材料①、《工伤定期待遇年审登记表》(主件);②、《享受工伤伤残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③、《工伤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附件)。

(2)工亡供养人年审验证材料①、《工伤定期待遇年审登记表》(主件);②、《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花名册》(附件);③、《被供养人异地居住留存异地居住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④、《被供养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附件)。

3、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参 11 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报告单》(主件);(2)、《与慢性病诊断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

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批复文件》。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

4、《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花名册》。

5、《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居住地调查表》。

6、《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登记表》。

7、《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目录》。

8、《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表》。

9、《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停与恢复月报表》。

10、《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通知单》。

11、《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12、《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督办信访材料》。

(八)破产(改制)企业服务协议管理材料

1、《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取暖费花名册》。

2、《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孀)取暖费发放信息变更申请表》。

(九)异地安置登记材料

1、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登记材料、(1)、《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记表》(主件);(2)、《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3)、《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信息变更表》(附件);(4)与变更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2、医疗保险异地登记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十)服务协议管理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4、《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申报表》(书面或电子文档资料)。

(二)工伤费率确定、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参保单位有关文件或证件复印件》。

(三)单位人员增加

1、在职人员增加、(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表》(主件);(2)、《与增减变动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退休人员增加、(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表》(主件);(2)、与增减变动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四)单位人员减少

1、在职人员减少、(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表》(主件);(2)、《与减少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退休人员减少、(1)、《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表》(主件);(2)、《死亡证明书(通知单)》(附件);(3)、《异地居住地派出所、居委会证明或各级退管机构提供人员减少证明材料》(附件)。(五)灵活就业人员代缴(付)申报

1、个体灵活就业人员、(1)、《代缴代付申报表》(主件);(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交付款方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单位参保转个人缴费、(1)、《灵活就业人员代缴代付申报表》(主件);(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附件);(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4)、《与交付款方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1、转入、(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主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主件);(5)、《接收机构业务处理凭证》;

2、转出、(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主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主件);(5)、《转出机构业务处理凭证》;(6)、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补缴

1、补缴费、(1)、《社会保险补费审批表》(主件);(2)、《与补费审批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2、欠费补缴、(1)、《单位(个人)社会保险费补缴表》(主件);(2)、《与补欠缴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3、补费率差、(1)、《社会保险费退收表》(主件);(2)、《征集计划明细单》(附件);(3)、《补费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14 复印件》(附件)。

(八)退收

1、重复缴费退收、(1)、《社会保险重复缴费退收申报表》(主件);(2)、《与退收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2、费率调整、(1)、《社会保险费退收表》(主件);(2)、《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明细单》(附件);(3)、《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

3、基数调整、(1)、《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表》(主件);(2)、《单位工资明细表》(附件);(3)、《与基数调整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如下:(一)养老正常审核

(1)、《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主件);(2)、《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附件);(3)、《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附件);(4)、《个人帐户信息单》(附件)。

(二)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1)、《依据行政部门审批应享受待遇审批表》(主件);(2)、增资花名册(附件);(3)、待遇调整变更明细单(附件)。

(三)一次性待遇审核

1、死亡待遇申领、(1)、《企业非因工死亡及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主件);(2)、《与申领待遇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附件)。

2、退保、(1)、《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主件);(2)、《个人申请》(附件)(3)、《退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15(4)、《与申领待遇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3、一次性退休待遇、(1)、《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主件);(2)《个人帐户信息单》(附件);(3)《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

四、失业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正常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主件);(2)、《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通知书》(附件);(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5)、《失业保险缴费单(附件)》。

(二)一次性待遇

(1)、《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主件);(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3)、《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通知书》(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5)、《与一次性待遇申领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五、医疗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

(1)、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住院)(1)、《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2)、《医疗费用支付计划汇总单》(附件);(3)、《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附件);(4)、《医疗费用支付拒付单》(附件);(5)、《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附件);(6)、《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附件);(7)、《医疗保险出院结算单》(附件);(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现金报销

1、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离休人员)、特殊门诊、(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2)、《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复印件)》(附件);(3)、《医院处方或就医明细单》(附件);(4)、《院前急诊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复印件)》(附件);(5)《各类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住院、(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2)、《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附件);(3)、《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附件);(4)、《医疗费用清单(附件);身份证复印件》(附件);(5)、《双向转诊单、临时异地备案证明》(附件);(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调整、(1)、《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调整审核单》(主件);(2)、《与医疗费用调整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定期待遇核定

(1)、工伤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附件);(3)、《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4)、《伤残鉴定审批表》(附件);(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6)、《与待遇核定有关证明材料》(附件)。(二)工伤医疗待遇核定

(1)、工伤不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附件);(3)、《疾病诊断证明书》(附件);(4)、《职工停工留薪备案表》(附件);(5)、《劳动鉴定费用票据》(附件);(6)、《门诊收费明细、出院证》(附件);(7)、《住院费用票据》(附件);(8)、,住院费用清单》(附件);(9)、《医院住院病案首页》(附件);(10)、入(出)《院记录复印件》(附件);(11)、《医院检验报告单》(附件);(12)、《超声《CT、X光片报告单、长期(临时)医嘱单》(附件)。

(三)工伤定期待遇调整

(1)、《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审批证明材料》(主件);(2)、《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增资)花名册》(附件);(3)、

(四)老工伤人员待遇登记

(1)、《老工伤事故登记表》(主件);(2)、《工伤待遇明细》(附件);(3)《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附件);(4)、《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5)、《“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如有未达级别需要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除上述外还需留存劳动能力鉴定表)。

(五)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人待遇登记

(1)、《工亡人员供养人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老工伤事故登记表》(附件);(3)、《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附件);(4)、《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 18(附件);(5)、《供养待遇审核》(附件);(6)、《被供养人户口本复印件》(附件)。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正常待遇核定

(1)、《生育待遇核定单》(主件);(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3)、《出院通知书》(附件);(4)、《生育费用结算发票》(附件);(5)、《生育服务证》(附件);(6)、《婴儿出生证明》(附件)(附件);(7)、《生育者本人身份证》(附件)。

(二)非正常待遇核定

(1)、《生育待遇核定单》(主件)、(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3)、《出院通知书》(附件);(4)、《生育费用结算发票》(附件);(5)、《生育服务证》(附件);(6)、《婴儿出生证明》(附件);(7)、《生育者本人身份证》(附件);(8)、《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附件)。

八、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书面稽核(参保单位社保年检)(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主件);(2)、《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示回执》(附件);(3)、《反映企业应付工资情况的财务资料复印件》(附件);(4)、《与参保单位年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二)实地稽核

1、参保单位稽核、(1)、《稽核通知书》(主件);(2)、《稽核工作记录》(附件);.(3)、《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 19(4)、《社会保险费增补通知书》(附件);(5)、《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稽核情况回执》(附件);(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定点医疗机构稽核、(1)、《稽核通知书》(主件);(2)、《稽核工作记录》(附件);(3)、《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4)、《业务协办单》(附件);(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三)受理举报案件

(1)《受理举报案件登记处理表》(主件);(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四)社会保险监察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

(五)社会保险大要案材料

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六)信用等级评定

(1)、《社会保险缴费诚信单位申报表》(主件);(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七)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材料

(1)、《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主件);(2)、《内部控制检查通知》(附件);(3)、《工作记录》(附件);(4)、《相关证据》(附件);(5)、《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附件);(6)、《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附件)。

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支付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

1、社会保险费征缴、(1)、《银行回单(进账单、现金存款凭证、电汇单、PoS机汇总单、特种转账等)》(主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附件);(3)、《其他与基金征缴有关的业务、财务表单》(附件)。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1)、《支付计划汇总单》(主件);(2)、《银行支付凭证(支票存根、网上银行支付回单、特种转账等)》(附件);(3)、《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据或发票》(附件);(4)、《银行代理业务清单(纸质或光盘)》(附件);(5)、《其他与基金支付有关的业务、财务表单》(附件)。

十、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归档材料的范围及内容:(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材料》。(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定额情况表》。

(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弹性决算情况汇总表》。附件二

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1、单位注册。包括(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主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附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件);(6)、法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等材料。[永久]

2、单位变更。(1)、单位专管员姓名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2)、单位银行帐号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银行新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件);(3)、单位名称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件(机关事业单位)》(附件);(4)、法人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主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变更证明材料》(附件)、《法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等材料。[永久]

3、单位分立、注销、合并。(1)、《参保单位分立、注销、合并登记表》(主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附件);(4)、工商行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通知书复印件(附件);(5)、有关批准文件或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材料(附件)等 22 材料。[永久]

4、个人注册。(1)、《个人注册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参保政策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等材料。[100年]

5、个人变更。(1)、《缴费个人变更登记表》(主件);(2)、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个人信息变更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附件)等材料。[100年]

6、居民医疗保险:(1)《参保登记表》(主件);(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与参保缴费政策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等材料[100年]

7、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1)、《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情况反馈表》;(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缴费过帐表》;(3)、《个人帐户修改业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100年]

8、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1、《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申报证明材料及审核凭证》;

2、《社会保险登记补证申报表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材料。[10年]

9、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包括社会保险IC卡的制卡、启用、挂失、解禁、解挂等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10、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1)、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年审情况汇总表(主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未年审人员花名册》(附件);《指纹采集信息统计报表》(附件);《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稽核材料》(附件);《异地居住退休人员 23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认证表》(附件);(2)、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年审验证材料①伤残1—4级享受定期待遇人员年审验证材料:《工伤定期待遇年审登记表》(主件);《享受工伤伤残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工伤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附件)。②工亡供养人年审验证材料:《工伤定期待遇年审登记表》(主件);《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花名册》(附件);《被供养人异地居住留存异地居住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被供养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附件)等材料。[10年]

11、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报告单》(主件);(2)、《与慢性病诊断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等材料。[10年]

12、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批复文件》。(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4)、《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花名册》。(5)、《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居住地调查表》。(6)、《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登记表》。(7)、《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目录》。(8)、《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表》。(9)、《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停与恢复月报表》。(10)、《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通知单》。(11)、《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12)、《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督办信访材料》等材 24 料 [50年]

13、异地安置登记材料。(1)、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登记材料、①、《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记表》(主件);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③、《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信息变更表》(附件);④与变更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2)、医疗保险异地登记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等材料[50年]

14、服务协议管理类材料。(1)、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服务协议;(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4)、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5)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审核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1、单位人员增加、减少。包括在职、退休人员增加(减少)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1)、转入、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主件);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主件);⑤、《接收机构业务处理凭证》;(2)、转出、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主件);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主件);④、《转出机构业务处理凭证》;⑤、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5 复印件。[100年]

3、代缴代付申报。(1)、个体灵活就业人员、①、《代缴代付申报表》(主件);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③、《与交付款方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单位参保转个人缴费、①、《灵活就业人员代缴代付申报表》(主件);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附件);③、《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④、《与交付款方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4、补缴。(1)、补缴费、①、《社会保险补费审批表》(主件);②、《与补费审批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2)、欠费补缴、①、《单位(个人)社会保险费补缴表》(主件);②、《与补欠缴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3)、补费率差、①、《社会保险费退收表》(主件);②、《征集计划明细单》(附件);③、《补费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等审核材料[100年]

5、退收。(1)、重复缴费退收①、《社会保险重复缴费退收申报表》(主件);②、《与退收有关其他证明材料》(附件)。(2)、费率调整、①、《社会保险费退收表》(主件);②、《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明细单》(附件);③、《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3)、基数调整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表》(主件);②、《单位工资明细表》(附件);③、《与基数调整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6、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 26 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1、养老保险待遇正常支付。(1)、《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主件);(2)、《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附件);(3)、《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附件);(4)、《个人帐户信息单》(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2、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1)、《依据行政部门审批应享受待遇审批表》(主件);(2)、增资花名册(附件);(3)、待遇调整变更明细单(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3、一次性养老待遇审核。(1)、死亡待遇申领、①、《企业非因工死亡及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主件);②、《与申领待遇有关证明材料》(附件);③、《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附件)。(2)、退保、①、《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主件);②、《个人申请》(附件);③、《退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④、《与申领待遇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3)、一次性退休待遇、①、《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主件);②《个人帐户信息单》(附件);③《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4、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死亡)。包括《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原件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5、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四、失业保险待遇类

1、正常失业保险待遇支付。(1)、《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27 登记表》(主件);(2)、《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通知书》(附件);(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5)、《失业保险缴费单(附件)》。相关审核材料。[10年]

2、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支付。(1)、《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主件);(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3)、《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通知书》(附件);(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附件);(5)、《与一次性待遇申领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3、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医疗保险待遇类

1、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1)、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2)、《医疗费用支付计划汇总单》(附件);(3)、《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附件);(4)、《医疗费用支付拒付单》(附件);(5)、《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附件);(6)、《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附件);(7)、《医疗保险出院结算单》(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2、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现金报销。(1)、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离休人员)、特殊门诊、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②、《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复 28 印件)》(附件);③、《医院处方或就医明细单》(附件);④、《院前急诊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复印件)》(附件);⑤《各类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住院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单》(主件);②、《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附件);③、《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地方)或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军队)》(附件);④、《医疗费用清单(附件);身份证复印件》(附件);⑤、《双向转诊单、临时异地备案证明》(附件);⑥、《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调整。(1)、《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调整审核单》(主件);(2)、《与医疗费用调整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4、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1、工伤保险待遇定期核定。(1)、工伤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附件);(3)、《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4)、《伤残鉴定审批表》(附件);(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6)、《与待遇核定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2、工伤医疗待遇核定。(1)、工伤不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附件);(3)、《疾病诊断证明书》(附件);(4)、《职工停工留薪备案表》(附件); 29(5)、《劳动鉴定费用票据》(附件);(6)、《门诊收费明细、出院证》(附件);(7)、《住院费用票据》(附件);(8)、,住院费用清单》(附件);(9)、《医院住院病案首页》(附件);(10)、入(出)《院记录复印件》(附件);(11)、《医院检验报告单》(附件);(12)、《超声《CT、X光片报告单、长期(临时)医嘱单》(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3、老工伤人员待遇登记。(1)、《老工伤事故登记表》(主件);(2)、《工伤待遇明细》(附件);(3)《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附件);(4)、《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5)、《“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附件);(如有未达级别需要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除上述外还需留存劳动能力鉴定表)。[50年]

4.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人待遇登记。(1)、《工亡人员供养人定期待遇审核单》(主件);(2)、《老工伤事故登记表》(附件);(3)、《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意见书》(附件);(4)、《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5)、《供养待遇审核》(附件);(6)、《被供养人户口本复印件》(附件)。相关审核材料。[50年]

5、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1、正常生育保险待遇支付。(1)、《生育待遇核定单》(主件);(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3)、《出院通知书》(附件);(4)、《生育费用结算发票》(附件);(5)、《生 30 育服务证》(附件);(6)、《婴儿出生证明》(附件)(附件);(7)、《生育者本人身份证》(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2、非正常生育保险待遇支付。(1)、《生育待遇核定单》(主件)、(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3)、《出院通知书》(附件);(4)、《生育费用结算发票》(附件);(5)、《生育服务证》(附件);(6)、《婴儿出生证明》(附件);(7)、《生育者本人身份证》(附件);(8)、《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3、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1、书面稽核(参保单位社保年检)。(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主件);(2)、《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示回执》(附件);(3)、《反映企业应付工资情况的财务资料复印件》(附件);(4)、《与参保单位年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0年]

2、实地稽核。(1)、参保单位稽核、①、《稽核通知书》(主件);②、《稽核工作记录》(附件);③、《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④、《社会保险费增补通知书》(附件);⑤、《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稽核情况回执》(附件);⑥、《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

2、定点医疗机构稽核、①、《稽核通知书》(主件);②、《稽核工作记录》(附件);③、《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④、《业务协办单》(附件);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相关审核材料。[30年]

313、社会保险监察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4、受理举报及其他案件、(1)《受理举报案件登记处理表》(主件);(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0年]

5、社会保险大要案材料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6、信用等级评定、《社会保险缴费诚信单位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30年]

7、内部控制。(1)、《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主件);(2)、《内部控制检查通知》(附件);(3)、《工作记录》(附件);(4)、《相关证据》(附件);(5)、《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附件);(6)、《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附件)等相关材料。[30年]

九、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结算报表类

1、养老支付。包括:

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2、失业支付。

包括: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3、工伤支付。包括:

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324、生育支付。包括:

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5、医疗支付。包括:

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十、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材料。[30年](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10年](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定额情况表》。[10年](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弹性决算情况汇总表》[10年]

十一、其他

(一)、慢性病处方。包括慢性病处方等其他证明材料[2年](二)、社会保险卡挂失。包括挂失停用凭证等其他证明材料[5年]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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