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_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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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83号 【发布日期】2008-10-14 【生效日期】2008-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应当坚持严格标准、注重效果、保证质量和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 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承办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任务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承担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办理工作、落实工作质量和落实工作合格率等内容。

第六条第六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按评分制进行,根据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督办工作基础建设情况、完成交办督办任务工作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分,考核分数在《督查与落实》上公布,考核结果向市责任办通报,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第七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采取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第八条 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根据各承办单位落实工作考核情况,对认真落实督办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达到督办目标要求,经催办仍没有充足理由且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者对督办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九条第九条 考核评分共分3部分,分值为100分;加分5项,分值为10分;减分4项,分值为10分;最高分值为110分。

(一)基础办理工作共4项,总计25分,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

(二)落实工作质量共6项,总计50分,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

(三)落实工作合格率共3项,总计25分,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

本条前款规定的量化标准,详见《督办工作承办单位综合考核表》。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第十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督办检查工作的领导担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办检查室。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每年年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经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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