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政策解答_工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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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办事机构
济南市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劳社部令第18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6]64号)
6、《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3]39号);
7、《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鲁人社发[2013]39号);
8、《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号);
9、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
10、《济南市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发[2012]22号)
11、《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4]68号);
12、《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4]69号)。◆申办条件
在本统筹地正常参保缴费,并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或登记,必要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除应提供《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必要时还需提供《济南市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待遇项目还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1、工伤医疗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门诊、住院)复印件、门诊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原始收据。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供核准的《济南市工伤职工特殊情况就医备案表》;异地就医的,应提供核准的《济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就医备案表》;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应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材料。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
3、伤残辅助器具费:《济南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核准表》和定点配置机构发票。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缴费单位减员表》和《济南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一式三份)。
6、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供养亲属抚恤金:乡镇(街道)开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和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首页、索引页、本人所在页复印件(未成年人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失去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办事程序
1、待遇申报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5日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的工伤职工待遇申报材料。
2、待遇审核
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工伤材料进行审核。
3、待遇领取
单位经办人每月15日前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拨付手续,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移交基金管理处拨付待遇。◆办理时间、时限
办理时间:各县(市)区每月1-5日办理。
办理时限:各经办机构受理材料后,20日内审核完毕,之后移交基金管理处拨付待遇。◆办理结果 市社保局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单位提供的对公账户,再由单位转交职工本人。◆办理窗口
在县(市)区社保部门参保的,请到所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窗口办理此业务。在市社保部门参保的,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45-47号窗口办理此业务。◆咨询电话:68967282 ◆监督电话:6896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