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_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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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党委第四十四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现就调整全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和调整时间将全区公益性岗位实际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实际拿到手的补贴)不足1000元的提高至1000元,已达到1000元或超过1000元的按原标准执行。各地可在此标准上,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公益性岗位不同的工作量和就业人员学历、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适当划分不同待遇档次,并建立正常的岗位薪酬增长机制。调整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所需资金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和石河子市由当地财政自行负担,其他地州由自治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09号)有关规定,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人员管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建立绩效奖励机制。

四、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认真进行测算,核实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积极筹措补贴资金,力争在9月底前将政策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受益群众感恩党和政府,爱党爱国,遵纪守法,不盲目攀比。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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