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_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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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二)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四)工作指导,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就业服务局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市本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认定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六条 确定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由就业服务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残疾人服务、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
(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市容、保洁、保绿、养老服务、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
(三)自行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应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第十二条 按省确定的规模,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要及时进行补充,保持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第四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应遵循“谁用人、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进行岗前培训、岗中管理、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挂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标准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业绩考评办法”,并报送就业服务局备案。社区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循用人单位与街道、社区双重管理和考核的原则。在完成用人单位安排部署的专项工作前提下,服从街道、社区的其他工作安排,认真遵守街道、社区的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能进能出、渐进渐出、岗位相对稳定、人员合理流动”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减员、解聘处理:
(一)工作中如发现空岗、顶替他人上岗或患有严重病症、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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