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070618_深圳市重点实验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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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建设和资助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遵循重点支持、分类管理、资源共享、开放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实验室,是指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托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它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从事科学前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的研究,具备开创性学科特色和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

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分室以及政府投资拟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参照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受市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为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科技规划编制《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明确重点建设领域。

第五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目标、功能将其分为I、II类。

I类为基础性研究重点实验室,以开展科学技术前沿学科和前瞻性领域研究为主要方向,以提升深圳整体科技水平和地位为主要目标,依托单位主要是高等院校和公益性科研机构。

II类为高技术研究开发重点实验室,以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为主要方向,以成为深圳市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主要目标,依托单位主要是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新建和续(扩)建经费来源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条件、标准、管理方式按市科技研发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验收标准

第七条 申请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符合《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规定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完成组建并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可根据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并结合自身研究方向,申请续(扩)建资助。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机构;

(二)可以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申请I类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深圳市重大科研项目的条件,有基础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申请II类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产业紧密结合,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四)用于申请市实验室的科研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臵价100万元以上。

(五)拟建市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至少有一名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成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深圳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重点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相结合。

(二)在人才队伍上,应具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三)在硬件条件上,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臵价不低于6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四)在科研能力上,最近两年内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深圳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取得科研项目总经费每年100万元以上,或年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不少于每年100万元。

(五)在运行管理上,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规范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负责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等。

学术委员会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外单位和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委员会中依托单位人员不应超过二分之一。

第三章 组建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立项,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主管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三)市科技主管单位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专家进行综合论证、现场考察;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对象;(五)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拟定资助对象进行公示;(六)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http://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申请书》,并印制纸质文件;

(一)《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附电子文件);(二)

依托单位的设立批文(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或者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或其他科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进行综合论证和现场可行性论证。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初步审定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计划,经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第十七条 新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设通知,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建设任务合同书》)。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1-2年,不超过3年。组建过程中具备运作条件的,应当同时开始运作。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基本建设项目,依托单位应申报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任务合同书》的约定,向市重点实验室投入必要的建设经费和运行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组建时,依托单位可以同时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购臵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商业科研软件,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或开发实验室专用软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少量用于组织或参加科技交流、协作开发、研讨和展览及培训。具体资金使用比例和资金使用监管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制度建设应包括以下工作:

对I类重点实验室,主要是成立学术委员会,聘任学术带头人和重点实验室主任,引进科研人才,完成确定的科研课题,达到在学术论文、著作、研究生培养等方面考核指标,建立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对II类重点实验室,主要是成立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引进研发和工程技术人才,完成确定的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达到在专利、专有技术等技术知识产权的考核指标,在学术论文、人才培养上有所突破,建立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实验室与企业长期合作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在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的,经市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可调整或撤销原定的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

逾期不报告或报告材料不真实完整,经通知后仍不整改的,市科技行政部门可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停止拨付后续资助经费,追回已下达的资助经费和使用该资助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市场和技术环境急剧变化等原因,导致依托单位不能继续实施建设计划的,主管部门可停拨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回已下达的资助经费或使用该资助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验收与授牌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任务合同书》及本办法规定对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验收:

(一)实验室对照《建设任务合同书》进行自我评估,并编制《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验收报告》;

(二)依托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评估;

(四)专家评估小组出具书面评估意见,或者由受托评审机构在综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书面评估意见或者评估报告作出验收结论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实验室正式授牌。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组建重点实验室的资格。重点实验室验收合格前,其使用政府资助经费所购臵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实验室可以无偿使用。验收合格后,该固定资产转归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所有。经延期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可根据《建设任务合同书》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其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原定的组建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运作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应当由依托单位聘任,一般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在60岁以下,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持合理的人员交流,积极吸收客座研究人员。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积极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吸引出国留学和进修人员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除少数特殊专业及课题外,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向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可以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独立帐户,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科研活动应符合学术规范与科学研究程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术论文、著作、计算机软件和提交的技术标准文稿,署名时应按挂牌名称标明市重点实验室:

(一)主要完成人为市重点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二)主要科研活动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三)主要内容属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改名、合并、撤销须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发展需要,可以申请续(扩)建(含更新改造)。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申请续(扩)建时可以优先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申请续(扩)建的手续,参照新组建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市重点实验室的续(扩)建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市重点实验室不断提升发展,开展科技研发工作,建立市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的机制。

市重点实验室续(扩)建项目包括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发展项目和重点实验室的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十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可以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已建成的市重点实验室开展与自身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持续提升深圳市科技水平和地位;

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提升发展项目,每个重点实验室每年仅限报二项,按以下程序申报、评审与审批:

(一)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三)多方面专家进行综合论证;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六)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七)正式立项。

第四十二条

科技研发资金资助市重点实验室的提升发展经费主要用于:

(一)购臵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商业科研软件;

(二)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或开发实验室专用软件;

(三)组织或参加科技交流、协作开发、研讨和展览;

(四)对实验室科技人员的培训;

(五)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三条

提升发展项目的管理和验收,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七章 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资助:

(一)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五条

申请国家/省配套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资助申请书》,含电子文档;

(二)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

(三)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财政决算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国家、省部共建或省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文件、组建计划任务书、资金合同;

(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考察,以确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重点实验室组建进展状况。现场考察人员重点核实有关批准文件、国家/省拨款经费进帐凭证或相关证明以及重点实验室组建进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考察意见和本年度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拟定资助金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四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第五十条 享受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资助的依托单位应当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验收工作由其批准单位组织,市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并使用其验收结论,市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验收。

按照国家/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最终验收为不合格的,应当划出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序列。

第五十二条 验收合格前,其使用政府配套资助经费所购臵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实验室可以无偿使用。验收合格后,该固定资产转归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所有。最终验收为不合格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分室的资助

第五十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深设立分室,在取得其批准单位的书面许可后,按照市级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绩效评估与资助

第五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汇报,并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第五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3年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组织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其地位和作用、科研成果和绩效、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或服务设施与条件、管理水平与运行机制。具体评估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级。第五十七条 对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实验室的续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经费,并对申请的提升发展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第五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整改。

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进行复评,如果再次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任何一项资助的过程中,因严重违约行为被取消接受政府资助资格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组建计划正常实施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六十条 用科技研发资金购臵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市科技资源共享协作网。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自2007年 月 日起至

2012年 月 日止。原办法《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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