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浙工大)_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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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甲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销合同,并约定在交货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但乙家电厂家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货款,并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乙家电厂诉至法院。【问题】

1. 张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订约行为所形成的代理是何种代理?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2.2008年,吴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提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吴某即交出房产证,房产证记载吴某为产权人。银行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吴某无力还款,银行正准备拍卖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吴某之弟在诉状中提

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现在吴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经查,该房屋为吴某兄弟年幼时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所购置,但只以吴某姓名登记,期间并无其他记载。【问题】

共有房屋的公示与实际权利归属不一致时,此房屋的权利如何?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需要从一定可以从外部查知的行为表现出来 动产为交付 不动产为登记 此处双方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公示原则

公信:当事人信赖这种公示行为,即使依公示方法变现出来的物权与真实物权不相符 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后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在本案中,该房是由吴某的姓名登记,银行并不得知该房由兄弟二人共有,银行有理由相信吴某有该房属于吴某的物权,符合公信原则 所以该房应该由银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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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3年10月,深圳市个体工商户梁某及其妻因购销买卖而欠下浙江某地个体工商户石某15万债务。2004年6月,石某因多次要求梁某履行债务未果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夫妇归还欠款。梁某到期仍未归还,石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夫妇与另六个股东,每人分别出资四万元共计32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夫妇还亲自担任该公司董事。因该夫妇其他财产不够执行,石某又向法院诉请取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理由是梁某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以构成诈骗行为,要求取消其出资行为,以清偿债务。[问题] ①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石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②如果上述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石某的债权应怎么实现?为什么? 分析

1、不应该。因为根据《公司法》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只要成立的公司符合了上述法律对出资的要求,就可以成立,并不存在诈骗行为。另外,即使梁某夫妇未按时缴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只需向其他股东负责,不存在欺诈。

2、石某可以要求梁某夫妇提供担保(物的担保或保证),或者以其在公司中的股权作为执行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三友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董事11人,其中八人在本地,其余三人在外地。1999年5月,该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与该市中山电器厂签订了兼并协议。协议约定:中山电器厂由该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兼并后,中山电器厂的一切财产,由三友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人员由其统一安排,全部债权、债务由其清理。兼并协议经该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兼并协议生效后,三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接收了中山电器厂人员出任董事,进入董事会。2003年3月,三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某突然患病住院,自愿辞去董事长职务,并委托副董事长陈某代行其职务。基于此情况,该公司副董事长陈某于2004年1月20日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向全体董事寄出了2004年1月29日召开临时董事会改选董事长的通知。外地董事刘某于2004年1月25日收到了通知,他认为自己肯定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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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董事长,就没参加此次董事会会议。原董事长吕某未到会。另有三名董事因故也未到会。于是,该次董事会共有八名董事参加,并以七票赞成、一票弃权通过决议:改选李某为董事长。刘某与李某有矛盾,刘某未想到李某会当选,于是刘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认为:(1)该次董事会不是董事长召集;(2)没有提前10日通知各董事;

(3)自己和其他四名董事未参加这次董事会,所以请法确认这次董事会会议改选无效。[问题] ①此次临时董事会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②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

1、合法。(1)根据《公司法》110条第二款,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可以召集。

2、决议有效。(1)根据《公司法》111条第三款,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因此没有提前10日可以。(2)根据《公司法》112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因此12个人,8人参加,7人赞成,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决议有效。

5.浙江A商行于10月20日去电向上海B公司去电出售一批木材。函电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函电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到达浙江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浙江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浙江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函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题】

(1)A商行是否成功撤销了10月20日的要约?为什么?(2)A与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1.A公司未成功撤销自己的要约。撤销要件之一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前到达被要约人。事实上当他向浙江电报局交发电报之前,B公司已经向上海电报局交发了对上述发盘接受的电报。未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将撤销的意思表示传达给受要约人。因此,未能撤销。

2.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的关键就是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已经达到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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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上午11时20分已经送达B公司,此时合同成立。

6.2008年10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封信函:“我公司欲向你公司出售安哥拉羊毛一级,单价15000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发货,要约有效期为15天等等。”该信函以平信的方式寄出,于10月15日到达B公司。B公司在考虑两天之后,10月17日回复:“完全同意。”该回复信件以快件的方式当日寄交。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B公司答复于2008年11月5日才到达A公司。而A公司因迟迟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已于10月31日将该批羊毛售予C公司。因此,A对B的回复信件没做任何答复。2009年2月,B公司根据A公司的信件的规定,要求A公司发货,此时,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有任何货物买卖的合同存在。B公司随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有效期截止于哪一日?

1.成立,因为是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回复的,只要未对发盘作出实质性更改,那回盘的时间就相当于签订合同的时间 2.10月30日

7.甲新购一辆汽车,投了乙保险公司的汽车险。后某天,甲在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汽车由于自燃而引起爆炸,汽车报废。甲请求乙赔偿,被乙拒绝,称双方保险合同中第39条规定:“汽车由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甲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乙支付。审理过程中,乙无法举证自己在缔约时曾提醒甲注意第39条并就第39条做了说明。于是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分析:《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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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费者张先生于去年10月购买了一辆汽车,在购车合同上注明“购车人免交一年养路费,费用由本公司支付”。谁知今年,张先生却得知自己仍要交养路费,他找到对方,对方却声称,所谓的“一年养路费”,并非自张先生购车合同履行那一天开始计算,而是指购车人购车当年的养路费,张先生表示,他当时购买该公司的车就是冲着送一年养路费去的,不禁觉得又好气又好笑,这样的解释是不是太牵强了? 分析:《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9.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美容院购买了一张美容卡,卡上注明“适用本卡的消费者可以六折的价格享受服务”,谁知王女士在春节期间使用该卡时,对方告诉王女士,本卡初一至初三不能享受六折服务,王女士刚想辩驳对方时,对方却指着在卡底部的一行小字“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王女士无奈,对方的解释权是不是有点不讲道理?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以为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出售给知情的丙。1年后,甲听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返还字画。问题:

1、甲是否有权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该字画?为什么? 解析

1、甲有权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甲由于自己的错误理解(即将真品当做赝品),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使自己遭受了重大损失,属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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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权。所以,当甲得知该画为真品时起,1年内可行使撤销权。

2、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字画。《合同法》第56条规定,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对字画的占用为无权占用,乙将字画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的行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该行为因未能得到权利人甲的追认而无效。因丙为知情的第三人,构成恶意,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理论,而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字画的所有权,故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字画。

11.A城有一酒店生意火爆,甲急宴客,于是打电话给乙订当晚的包厢一个。乙告之甲:须交订金200元。甲交之。假设后来出现以下情形: A:甲于当晚未去就餐消费;

B:甲于当晚带客人准时前往,乙经理告知甲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甲所定的包厢已被他人占用,现已无包厢。

问:上述两情形下,各应如何处理订金200元? 答:A.甲300元归乙所有;B.返还甲300元

12.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400吨的合同,总价值120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1年12月前交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供应了200吨钢材,后因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全部交货。乙公司遂诉至法院。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定金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定金?为什么? 分析

1.定金的有效要件包括:主合同有效;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明“定金”字样;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所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在该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定金的金额为20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120万元的20%,且已实际交付,故合法有效。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20万元后,只履行约定义务的一半,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20万元定金的一半,并适用定金罚则,故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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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此行花费的费用2000元不得,而诉至法院。

问题:

1、甲公司的广告是否为要约?

2、乙公司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而乙的行为也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甲公司无货供应,视为违约。甲公司负责

14.天津一国企30余技术骨干集体投敌

2006年,天津水泥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因在职期间与他人成立私营公司,并相继挖走研究院30多名技术骨干、中层干部,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天津检察机关批捕。此案发生后,案件中暴露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漏洞、国有企业对于核心技术保密措施的疏漏、企业管理人员道德底线等问题。引起了相关人士的重视。

分析:人才流动是应该鼓励的,但是技术人员从原单位离开后,应该遵守《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早在工作初期就与该单位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类似于保密协议),明确规定了在职期间和离职3年内不得从事同业工作。作为国企高管的当事人享受年薪制待遇,其高待遇中明确含有保密费。也反映出企业管理及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

16.甲,乙,丙三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甲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为合伙企业的会计,但是乙并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同时协议还规定,甲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总标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均先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实行。

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将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一部分转让给A,仅通知了乙和丙。乙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银行,作为个人债务的担保,此事项仅通知了甲和丙。

甲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350万元的供货合同,由B公司预付30万元的定金,合伙企业收到定金后一个月内发出全部货物。实际合同履行时,B公司按期支付30万元的定金,但合伙企业一直未能供货,合同手续齐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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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合法。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无力履行合同的事实,从而引起纠纷。该合伙企业出现以下分歧性意见:

1.乙合伙人认为甲与B公司签订合同违反了合伙企业内部的规定,该合同无效,故合伙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丙认为甲在向A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符合规定。并且认为乙擅自以合伙企业的中自己的财产份额对外担保,不符合规定。

3.B公司认为因为合伙企业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45万元,合伙企业除应向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支付赔偿金20万元。【答案】

1.的观点不正确。合伙企业内部的规定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的第三人。B公司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故该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甲由于违反合伙企业内部事务的约定而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赔偿给合伙企业。

2.丙的观点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该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甲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没有取得甲和丙的同意,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根据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因此,乙擅自以合伙企业的中自己的财产份额对外担保是不符合规定的。

3.公司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其中处罚性质的为30万元,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B造成的损失,因此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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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18.张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独立于其家庭,2005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经济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营业头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一家有限公司看好该企业,遂与张某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雇佣工作人员5名,张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就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张某决定于2007年5月自行解散。问:

1、张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是否可以以其家庭财产存在而求偿?

2、张某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张某企业允许另一家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4、该独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否应该办理?

5、张某自行解散企业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1.张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张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张某个人负无限责任.2.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张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张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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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4.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5.张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19.甲、乙、丙三人于2003年6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2003年10月,三人共分约6000元。三年后,三人发生矛盾,乙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甲和丙经清查帐目,发现此时已亏损5000元,甲丙两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乙索取5000元债款,乙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司又找甲,甲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摊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A公司又找到丙,丙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

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

2、乙的想法对吗?为什么?

3、甲和丙的想法对吗?为什么?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A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

答: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前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带来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乙的想法是错误的。依《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乙退伙时,已有3000元债务,此3000元债务乙应和甲,丙负连带清偿责任。

3.甲,丙的想法也不对。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即,合伙人之中任何一个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清偿之责。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分为两部分:乙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和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后的债务分别计算。前面的3000元由甲乙丙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后面

浙江工业大学的2000元由甲,丙负连带清偿责任。

5。A公司可以向甲,丙二人中任何一人索取应得债权,甲,丙二人中任何一人都有清偿义务。也可以向乙提出清偿要求,但乙可以以3000元为限。甲乙丙三人中任何一人清偿完债务后,再按约定的比例分摊债务。

21.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化工厂,在某地共同发起设立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双方经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化工厂投入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及生产必需设备,另以非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作为出资;实业有限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万元。(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各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实业有限公司于某月某日以前将25万元汇入化工厂帐户,用于公司的设立。(5)公司设立3年后,双方可抽回出资的30%。(6)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化工厂负责。实业有限公司依协议约定将25万元出资款汇入化工厂帐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然而在这以后,化工厂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实业有限公司在多次催问仍未有结果的情况下,要求抽回投资。而化工厂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了公司章程,成立了董事会,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影响公司的成立。问:

(1)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成立?为什么?(2)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3)该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

22.某校因建造科技大楼,急需水泥,校房产基建科于是向本市A水泥厂、B水泥厂及C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表示:“我校急需标号为200型号的水泥9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校愿派人前来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学校回复了函电,告知它们均备有现货,且告知了各自水泥的价格,而C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某学校送去了4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某校得知B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B厂发去函电,称:“我校愿购买贵厂90吨200型号水泥,希速发货,运费由我校负责。”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B水泥厂发函告知已准备发货。当日下午,C水泥厂将40吨水泥送到。某校告知C水泥厂,他们已购买B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C水泥厂送来的水泥。C水泥厂认为,某校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C水泥厂遂诉至法院。问:(1)该学校与B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该学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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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C水泥厂的损失由谁承担?

23.某年5月7日,A服务公司与B厂签订了一份电风扇购销合同,约定,5月31日前,B向A交付电扇1000台,每台98元,交付方式为A到B厂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后,A得知C贸易公司需购买大批电扇销往外地,于是与C达成协议,由C直接到B厂提货,每台120元。之后,A致电B,称该批电扇已转让给C公司,请B允许C于5月31日提货,货款由A于6月2日一次结清。B未答复。5月12日,C致电B,称将于5月31日提货,请其做好发货准备。至5月31日,C前去提货时,B以C无权提货为由拒绝,后经多次催要,B仍拒绝发货。C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承担违约责任。

问:A与C的协议是什么性质?是否对B有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24.甲、乙两公司拟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连带承担付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的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义务。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

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合同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2)甲、丁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4)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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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北京首起开瓶费案宣判,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支持

王先生2006年9月13日和朋友到湘水之珠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先生一纸诉状将酒楼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酒楼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100元。

王先生起诉称,2006年9月13日,他和3位朋友到湘水之珠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

王先生认为此开瓶费收取不合理,遂将酒楼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湘水之珠酒楼认为,其菜谱上已经标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认为其已经尽了告知义务,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其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26.美国有一部《海外反腐败法》,对其一家企。业作出了处罚450万美元,原因为何?该企业DPC是一家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该企业在中国为了很好的销售该公司的产品,向多达数十家医疗机构行贿160多万美元,结果被美国的相关部门查获。因此,产生了以上所提到的结果。目的:美国企业可在世界各国赚钱,但不应将不好的风气带回美国,以免损害国内公平的商业气氛。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应该。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超过了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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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第一项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无权选举更换。

第二项不一定能更换全部监事,看有没有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项股东大会无权更换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第五项合并决议仅有半数通过是不够的。

第一百零四条 【表决权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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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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