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岗位轮调管理规定(材料)_员工岗位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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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轮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加强内控,防范人员风险、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界定的重要岗位和人员范围为:
1、相关部门负责人,包括计划财务部、信托财务部、理财中心、信托业务部门、投资管理部、合规与风险控制部、信息技术部的部门负责人;
2、从事会计业务、资金交易业务的人员,包括理财中心柜台事中监督、柜台清算员,计划财务部自有业务复核员、自有业务核算员、自有业务现金管理员,信托财务部信托业务复核员、信托业务核算员、信托业务资金管理员、事后监督员,计算机系统管理员等。
第三条 上述人员连续从事同一岗位年限超过有关监管法规要求,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岗位轮调程序
(一)相关部门总经理根据连续从事同一岗位年限,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岗位轮调,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遇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从事同一岗位年限的,需经总裁批准,并履行必要的在岗审计程序。
(二)拟轮岗人员提交自述报告。
(三)对拟轮岗部门总经理进行离岗审计。
(四)书面业务交接。一般员工由部门总经理监交,部门总经理由分管总裁监交。
(五)员工岗位轮调期间,由部门总经理或分管总裁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其他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代岗,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代岗期间与岗位轮调期间相同。代岗结束,部门总经理或分管总裁应对代岗人员履职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保存。
第五条 劳动管理
岗位轮调的天数不少于30天。岗位轮调期间的工资按照相应岗位的工资标
准执行,社会保险统筹、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维持原岗位不变。
第六条 组织管理
岗位轮调规定的落实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负责。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