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实例_公司档案实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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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效果实例汇编1、2010年3月1日,营丘镇北申村村民吴春秀因儿子结婚等原因需要办理分户,为此,吴春秀来到营丘国土资源分局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在经过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北申村地籍档案第一盒,档案号4-5-08-11,顺序号第23号,依地籍档案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认为吴春秀符合分户要求,在不到半小时的时间里,就为其出具了证明材料,吴春秀最终顺利的办理了分户手续。

2、2010年3月5日,营丘镇前皇村的唐龙法、唐在军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唐龙法认为唐在军家的东墙多占了自家大约25公分的距离,为此唐龙法、唐在军两人便到我分局要求查阅有关地籍档案,在经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前皇村地籍档案第3盒,档案号4-5-11-10,顺序号第108号,经查阅地籍档案发现唐在军家并没有侵占唐龙法家的宅基地,对此两户都比较满意,有了档案为依据,两户从此再也没有发生纠纷。

3、2010年5月6日,和睦村村民吴德三与本村村民滕立胜因宅基地发生纠纷,两户宅基地因老一辈时就一直存在纠纷,吴德三认为滕立胜家的东墙多占了自家大约半米的距离,为此吴德

三、滕立胜两人便到我分局要求查阅有关地籍档案,在经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和睦村地籍档案第2盒,档案号4-5-08-34,顺序号90,经查阅地籍档案发现滕立胜家并没有侵占吴德三家的宅基地,对此两户都比较满意,有了档案为依据,两户从此再也没有发生纠纷。

4、2010年6月3日,郝辛村村民郝成光与本村村民张爱兰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张成光认为张爱兰家的东墙多占了自家大约半米的距离,为此张成光、张爱兰两人便到我分局要求查阅有关地籍档案,在经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郝辛村地籍档案第1盒,档案号4-5-11-05,顺序号035,经查阅地籍档案发现张爱兰家并没有侵占张成光家的宅基地,对此两户都比较满意,有了档案为依据,两户从此再也没有发生纠纷。

5、2010年7月10日,营丘镇河头村民王义群因儿子结婚需要分户,王义群来到营丘国土资源分局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在经过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河头村地籍档案第三盒,档案号4-5-08-09,顺序号第104号,依地籍档案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认为王义群符合分户要求,在不到半小时的时间里,就为其出具了证明材料,王义群最终顺利办理了分户。

6、2010年8月15日,刘阳村村民刘子军与本村村民刘子刚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刘子军认为刘子刚家的东墙多占了自家大约半米的距离,为此刘子军、刘子刚两人便到我分局要求查阅有关地籍档案,在经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刘阳村地籍档案第2盒,档案号4-5-11-01,顺序号057,经查阅地籍档案发现刘子刚家并没有侵占刘子年家的宅基地,对此两户都比较满意,有了档案为依据,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7、2010年9月19日,寺后村村民马希明与本村村民王永喜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马希明认为王永喜家的东墙多占了自家大约30公分的距离,为此王永喜、马希明两人便到我分局要求查阅有关地籍档案,在经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寺后村地籍档案第1盒,档案号4-5-11-12,顺序号015,经查阅地籍档案发现王永喜家并没有侵占马希明家的宅基地,对此两户都比较满意,有了档案为依据,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8、2010年10月18日,营丘镇古城村村民滕木清因儿子结婚需要办理分户手续,为此,滕木清来到营丘国土资源分局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在经过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古城村地籍档案,第6盒,档案号4-5-08-12,顺序号第258号,依地籍档案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认为滕木清符合分户要求,就为其出具了证明材料,在滕木清离开时说:没想到来出具证明材料这么快,也没想到所里不难为人,滕木清顺利办理了分户手续。

9、2010年11月10日,营丘镇东张村村民程学武因户籍与其兄弟在一个户口本子上,在孩子上学等实际生活中使用很不方便,为此,程学武来到营丘国土资源分局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在经过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东张存地籍档案第2盒,档案号4-5-11-08,顺序号第094号,依地籍档案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认为程学武符合分户要求,就为其出具了证明材料,程学武顺利的办理乐分户手续。

10、2010年12月3日,南申村村民李庆寿与本村村民李云培因宅基地发生纠纷,两户宅基地存在纠纷已经很长时间了,李庆寿认为李云培家的西墙多占了自家大约20公分的距离,为此李庆寿、李云培两人便到我分局要求查阅有关地籍档案,在经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

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南申村地籍档案第3盒,档案号4-5-11-32,顺序号第107号,经查阅地籍档案发现李云培家并没有侵占李庆寿家的宅基地,对此两户都比较满意,有了档案为依据,两户从此再也没有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

11、2011年1月4日,营丘镇河西村村民王常国因儿子结婚等原因需要办理分户,为此,王常国来到营丘国土资源分局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在经过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河西村地籍档案第6盒,档案号4-5-11-14,顺序号第255号,依地籍档案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认为王常国符合分户要求,在不到半小时的时间里,就为其出具了证明材料,王常国最终顺利的办理了分户手续。

12、2011年2月15日,营丘镇王疃村村民刘瑞吉与本村村民刘瑞明因宅基地发生纠纷,两户宅基地纠纷已经存在很久了,但一直没有解决,现刘瑞吉因为需要翻盖新屋,此纠纷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刘瑞吉认为刘瑞明家的东墙多占了自家大约40公分的距离,为此刘瑞吉、刘瑞明两人便到我分局要求查阅有关地籍档案,在经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营丘村地籍档案第2盒,档案号4-5-08-01,顺序号第066号,经查阅地籍档案发现刘瑞明家确实侵占刘瑞吉家的宅基地,刘瑞吉所说情况属实,对此两户都比较满意,有了档案为依据,刘瑞吉家顺利翻盖了新屋,刘瑞明也没有因此在与刘瑞吉家发生纠纷。

13、2011年4月2日,营丘镇城角头村村民刘怀良与本村村民滕建全因宅基地发生纠纷,两户宅基地纠纷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但一直没有解决,刘怀良认为滕建全家的西墙多占了自家大约20公分的距离,为此刘怀良、滕建全两人便到我分局要求查阅有关地籍档案,在经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城角头村地籍档案第2盒,档案号4-5-08-28,顺序号第067号,经查阅地籍档案发现刘怀德家确实侵占张增良家的宅基地大约20公分的距离,有了档案为依据,两户的纠纷得到顺利解决,再也没有发生纠纷。

14、2011年4月20日,营丘镇孟家洼子村村民孟庆禄因儿子结婚等原因需要办理分户,为此,孟庆禄来到营丘国土资源分局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在经过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孟家洼子村地籍档案第1盒,档案号4-5-11-28,顺序号第026号,依地籍档案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认为孟庆禄符合分户要求,在不到半小时的时间里,就为其出具了证明材料,孟庆禄最终顺利的办理了

分户手续。

15、2011年9月28日,营丘镇古城村村民赵国云因儿子结婚等原因需要办理分户,为此,赵国云来到营丘国土资源分局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在经过马荣邦分局长详细了解情况后,查阅了所里的古城村地籍档案第4盒,档案号4-5-08-12,顺序号第157号,依地籍档案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认为赵国云符合分户要求,在不到半小时的时间里,就为其出具了证明材料,赵国云最终顺利的办理了分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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