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大集合_电大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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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8年,王军、李勇、祝满林三人共同创办了合伙企业,,(1)路东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王军在兴利达汽车修理厂中的权利(2)路东有什么办法能够实现自已的债权?答:

1、路东不能直接代位行使王军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直接代位行使该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并且,合伙人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得私自转让。

2、路东可以要求王军用其在汽修厂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王军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2001年底外方A企业与中方B企业签订协议合资经营公司C。各出资15万元,,(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答:(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从C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2)不应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合资企业C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合资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A企业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的权利。承包合同虽约定B企业需向A企业支付承包费,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资公司C和中方投资者B,A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双方当事人C公司和B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A企业对承包方B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B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三、某市甲汽车厂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该厂与乙轮胎厂1998年签订了价值300万元的轮胎购销合同,,(1)对乙轮胎厂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当支持(2)公司分立应当有哪些程序?(3)公司分立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答:

一、乙轮胎厂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支持,丙发动机厂和丁拖拉机厂应当对乙厂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2)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第177条、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分立的程序有:

1、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就公司的分立作出决议

2、成立财产清算机构、清理接管企业各类资产,编制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债权与债务清册。

3、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公司分立之后,原有的法人单位不复存在,新设立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获得原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公司的债务在分立之前未能清偿完毕的,由新设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个新设公司现行偿付的,偿付完毕后有权按照比例对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二、(一)甲和乙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的对公司忠实的规定义务。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甲和乙作为公司的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和类似的经营活分理处,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甲和乙开办的农机厂生产的产品与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相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董事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规定。(2)公司起诉要求甲和乙交回经营所得有法律依据。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1条和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董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违法所得交公司所得来自于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违法所得即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甲和乙交出所得。

五、某市糖厂可日处理甜菜3000多吨,加工能力和职工人数在我国甜菜制糖行业中,,(1)破产原因(2)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答:(1)企业破产的原因包括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负债超过资产两种情形。本案中,糖厂资产2.8亿元,负债12.7亿元,严重资不抵债,属于企业破产的第二类原因。(2)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开支后,进行分配的顺序是: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清偿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进行分配。本案中,由于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会了破产费用后,不足以清偿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以,第二、第三顺序的债权清偿率只能是零。

六、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从农业生产者,,请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并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答: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17%=10200(元)应抵扣的进项税额=400000×13%+10200+(10000+10000+20000)×7%=52000+10200+2800=65000(元)应缴纳增值税=102000-65000=37000(元)

七、某高级工程师本月取得如下收入:(1)工资2400元(2)年终奖金12000元,,请计算该工程师本月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答:(1)本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1600)×10%-25=55(元)(2)年终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20%-375=2025(元)(3)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人个所得税(4)著作加印取得的稿酬,应与以前出版时取得的稿酬合并为一次计税;因此,加印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5000)×(1-20%)×20%×70%-560=448(元)(5)国债利息免税(6)该纳税人本月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共计2528元

八、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司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为什么?(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为什么?(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不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2)能。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入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不合法。因为商业银行法半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银行实行接管。

九、樊伟在一家时装专卖店经过讨价还价,以1600元的价格买下了一件标价,,(1)专卖店的标价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2)专卖店将衣服降价成交是否构成欺诈?(3)双方产生争议,樊伟将如何请法度救济?答:(1)不符合。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除执行国家指导价和国家定价的商品外,其他的商品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第8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2)是。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消息同,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度上涨;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该时装专卖店为吸引消费者,人为地将西服的价格抬高到2500元,在消费者与其讨价还价时,以一种较低的价格1600元成交,使消费者产生商家让利销售的错误认识,这是一种欺骗的销售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显然,这里的“真实情况”,“真实信息”当然包括价格的真实情况。(3)由于专卖店的欺骗行为,使樊伟受到损害。价格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樊伟有权要求时装专卖店退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A市审计机关在审查该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时,遇到了来自各方的阻碍,,、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1)被审计单位隐匿有关的会计凭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罚款。

(2)被审计单位转移非法取得的财产,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行为加以制止,如果制止无效,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3)被审计单位雇人开车撞击审计人员是报复陷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负责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判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十一、九州纸浆厂位于华港水库以南600米处,由于该厂常年,事故责任方九州纸浆厂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首先,应由当地环保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其次,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九州纸浆厂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属于单位犯罪,按照“双罚制”原则,对单位施以经济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实施刑事处罚。最后,九州纸浆厂还应承担城北供水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二、李某拟开办一家出口货物企业,出口货物为棉花。假设根据报道,我国目前市场上,,(1)如李某申请登记时间是2005年2月1日,他是否可以获准登记?为什么?(2)如果李某获准登记,是否就能自由出口货物?(3)如果李某因特殊原因不能再继续出口货物,请问他是否可以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出口?如果可以,被委托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答:(1)可以。2004年新修改的对外贸易法第8条扩大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2)不能。对外贸易法第16条规定,基于一定原因,因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持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其中第四项规定了国内供应短缺的商品可以限制或禁止出口。(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外贸晚法第12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如果其他企业或个人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则可以进行代理外贸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晚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相关的经营信息。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13、贵州某甲厂生产的“玉叶”牌名称为“千里香”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乙厂的辩称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对“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认定上应根据哪些准则?答:(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乙厂的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首先,被仿冒知名商品。“千里香”酒,在特定地区深受欢迎,属于知名商品。其次,被仿冒的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千里香”的名称、瓶呈葫芦型及突出的“香”字都属与通用名称、包装、装潢不同的“特有”。最后,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做相同或相似的使用,致使与知名商品发生混淆。(2)乙厂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来判断和异时异地隔离观察,是认定“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准则。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所使用的商品名称虽然与知名商品所使用名称不完全相同,但大体相似,对此有独特性的标志仅仅做无碍大体的改变,标记最引人注意、最突出、最醒目的部分“香”字依然保留,造成普通购买者在一般情况的注间下发生误认、误购的可能。因此,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14、199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1)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2)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3)被告人民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4)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对某省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答:

一、(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3)人民商场向李女士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4)人民商场赔偿后,有权向某省B电器厂追偿。

二、(1)无权要求索赔,虽然电扇厂的产品存在缺陷,但产品质量法分泌物定,未将产品正式投入流通的,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2)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末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15、刘某伙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1)高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2)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无权要求索赔。虽然电扇厂的产品存在缺陷,但产品质量法规定,未将产品正式投入流通的,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2)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16、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试运用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答: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第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告示中,“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实际上是免除了自已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而是无效的。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7、任某在一次展销会上看中一套有肯特公司生产的组合家具,计5600元,任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合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价款或费用的1倍。在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还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后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8、东明化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拟投资850万元建一个分厂,,(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厂用地30亩是否合法?为什么?(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答:(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只能是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局。本例中由莲花村直接向化工厂出让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违法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该工厂用地30亩是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人民政府享有土地审批权,最高权限为10亩以下。(3)该工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批准征用莲花村的土地,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东明化工厂,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与东明化工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东明代工厂依合同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19、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伪劣奶粉在市场上销售,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答:本案的主要法律关系发生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一方面,它们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虽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履行了执法职能,但是这种职能带有很明显的经济执法,不能于一般的行政执法,因此也不能简间将其归为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该被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要判定主体双主的关系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主要依据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及涉外经济关系等。本案中,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的过程中与违反经济法规的A食品厂之间发生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之下形成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经济法律关系。

23、2008年初,某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执法检查团,对该市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案中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在使用预算外资金时存在哪些问题。答:本案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将其纳入财政管理,而是将其作为本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预算法》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因此,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而非各单位和部门的自有资金。各单位和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其在银行开立统一账户,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禁止私设“小金库”。20、公民甲某与A上市公司经协商,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2)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伙人的上限。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在申请登记时还要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交。3有各合伙人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上就是法律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每个合伙企业都必须具备。(2)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包括1A 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其为上市公司,非自然人2A上市公司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致使其与甲某在权利、义务上显失公平,故该合伙协议无效(3)该合伙企业被批准后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中有关合伙企业名称的规定

21、A厂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改革。其试点计划的内容包括,(1)A和为独家发起人,其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A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应该说,发起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设立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种设立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另外,《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该至少是两人,所以本案中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2)《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的形式作出了规定。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第83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出资规定了“发起了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此规定,发起人出资的形式既可以是贷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训产权、土地使用权,应该说出资的形式还是比较灵活的。但是为了确保资本的安全,保证资本的充足,维护社会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发起人用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即“全体股东的贷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案中,A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已经占总股本的47%,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因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是不合法的。

22、A企业是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2008年8月1日,由于管理不善,A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答:

1、A企业向其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破产案件的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而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本案中的A企业是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故应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甲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企业被产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甲某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3法院对乙某进行补充分配的行为不合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这一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逾期未申报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39、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个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示?(2)公司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提哪些义务? 答:(1)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入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竞业禁止”义务。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根据我国公司的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①禁止获得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②禁止越权运用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③禁止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活动。④禁止泄漏公司秘密。

27、近年来,随着我国轮胎出口量的逐年迅速增长,我国轮胎生产企业遭遇的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面对此种形势,我国应采取何种对策?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努力促进出口轮胎的技术升级改造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出口轮胎企业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实施名牌战略,重点企业应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或合作建厂,促进国家之间的投资和交流合作。

25、甲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1、甲某是否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2、A保险公司认为甲某应为先向邻居索赔,在 邻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抗辩理由是否合理?答:1甲某不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而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甲某在放弃了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后就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A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合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甲某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邻居行使赔偿请求权,且两种选择都不影响甲某就未获赔偿部分向另一方求偿。A保险公司的正确抗辩理由应该依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作出。

24、A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便对该企业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1、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是否合地?

2、税务机关将已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抵缴税款的做法是否合法?答:1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不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是在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的。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没有责令该企业限期缴纳的情况下直接采用了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不合法。

2、税务机关将已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抵缴税款的做法是否合法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纳税人欠缴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则税款应先于设定担保的债权执行,如果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后,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于缴税之前优先受偿。

26、A村村委会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A村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200亩荒地,,1A村村委会是否有权出让A村集体所有的荒地使用权?2A村村委会主强转让协议无效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答:A村村委会无权出让A村集体所有的荒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A村村委会无权出让A村集体所有的200亩荒地给B房地产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2A村村委会主张转让协议无效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先由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再出让经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主体。A村村委会与B房地产公司私自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因而协议无效。

28、甲某打算购买“华美”牌核桃酥送礼,便去商场购买了两盒精装核桃酥,1毕美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2与毕美公司该种行为同类型的行为还有哪些?答:(1)毕美公司的行为属于采用欺骗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采用欺骗标志从事市场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或者使用与知旬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案中毕美公司的行为即属于第二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29、A市B酒厂酿造的“良得利”牌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A市 市政府办公室为了提高,(1)A市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2)B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请说明理由。答:(1)A市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在本案中,A市市政府办公室为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以通知的方式强制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外地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权利。(2)不构成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指经营者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一般采取在账外暗中给予折扣、回扣或佣金的方式。本案中,B酒厂并没有在暗中秘密给予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折扣、回扣或佣金,也没有在账外虚假、不真实地记录,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30、2009年7月,A饮品公司从外地低价购进一批价值约100万元人民币的冰棒、该市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和A饮品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答: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这一规定不能仅因指大、价值大而加以变通。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即使经验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也不能断定其就是安全的。更重要的是,允许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是经济效益的要求,而是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要求,这有利于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故该市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法可依,而A饮品公司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31、2009年8月1日,A市公交公司宣布从即日起公交票价普通上调130%,调整公共汽车票价是否需要举行价格听证会?为什么?2价格听证是否属于一项公共政策?它对公共管理会产生何种积极作用?答:(1)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公共汽车票价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应该举行价格听证会。(2)判断一项政策是否属于公共政策,首先要看它是否具有公共性原则,是否偏离公共性原则,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众的参与正是政策公共性原则的重要体现。价格听证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增强政府决策的秀明度和民主性,使决策更符合公共性原则,而且有利于提升政府的信任度和威望,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共利益。

35、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刘某的辩解不合理。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在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对耕地即口粮田进行承包。依据土地的性质,农民承包后,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比如可以种植树木、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进行大棚种植,但不能将口粮田用于养殖或在上面兴建房屋、开矿采石。3.应诉至法院判令解除刘某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此外,刘某还应在期限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复地貌。

32、A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时,因该车某些新的设计不够成熟,1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哪些法定权利?2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 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5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2、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和损害求偿权。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生产的汽车因为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驾驶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该公司事后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最后该公司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36、1997年6月,陈某与赵某、孙某通过协商,用孙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房屋创办“留美”美发美容厅并签署协议。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2)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3)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答:(1)设立合伙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为承担无限责任者;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医院等。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有: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登记。(2)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以劳务出资。(3)因此,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陈某、赵某、孙某开办的“留美”美发美容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孙某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作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开业经营是违法的。法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责令陈某、赵某、孙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处2000 元的罚款是正确的。本案原、被告订立的协议规定三人共同出资,按约定比例分享收益,其协议内容属合伙性质。因此,陈某、赵某、孙某根据合伙协议形成了合伙关系。原、被告三人在经营中共同使用外借的12000元资金,应共同偿还。法院的调解是正确的。

37、A某从B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宣称获得专利的手提电脑一台,使用不到一个月就频繁的死机,B公司为A某更换了二次新电脑(1)B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货的法律责任?(2)B公司是否应承担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答(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请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 中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本案中,B公司为A某已经更换两台机器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根据法律的规定 其有责任为A某办理退货。(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可见,适用“双倍返还”规定的前提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而认定欺诈行为是有严格的法律的根据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欺诈是一种故意行为,认定欺诈必须是行为人事先知道而为之。在本案中,B公司的产品确实是获得了专利及行业认证,在交易中并无其他不实的欺诈性宣传,因此,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B公司是事先知道产品的缺陷而故意隐瞒或者作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而且B公司也举证产品的专利证明以及行业认证,可见其原来也并不知道产品的缺陷。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38、福利五金装潢厂是A市的城镇集体国有制企业,民族卷烟材料厂是该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A市的行为合法。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拥有的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经营方式选择权、自主安排产、供、销等活动权、人事劳动权、优惠待遇权等。在本案中,福利五金装潢厂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因此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非法侵犯集体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33、甲、乙、丙、丁、戌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1、请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答:1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 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符合上述条款对于有限公司

3、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的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转让。乙方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司法》和其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让。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4、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该车有些新设计不够成熟,结果导致部分车辆在行驶中出现,1、试阐述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2根据上题,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 1 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享有自 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九项权利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2上题说明了该公司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获取赔偿权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其 中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某公司生产的汽车因为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驾驶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该公司事后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最后该公司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字样,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公司即取得名称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四、甲和乙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1)甲和乙的行为是否违反董事的义务?(2)公司起诉要求甲和乙交回经营所得是否有法律依据?答:(1)甲和乙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的对公司忠实的规定义务。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甲和乙作为公司的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和类似的经营活动,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甲和乙开办的农机厂生产的产品与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分司产品相同,违反了董事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2)公司起诉要求甲和乙交回经营所提有法律依据。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1条和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董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违法所得交公司所有,甲和乙的所得来自于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违法所得即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甲和乙交出所得。

40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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