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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事指南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申请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内容、依据、申请条件和资料、办理程序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以及有关事项说明和提示等,告知如下: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内容、申请条件和资料
一、行政许可内容
按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情况,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依法对本局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申请条件
(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2005);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2); 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1994);
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7-2002); 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10.《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 50242-2002); 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十一条;《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科[2006]33号)。
三、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可在侧面加盖骑缝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其他有关事项说明和提示,详见本办事指南第四部分。
(一)《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需附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根据工程类型选择填报附表1至附表4)。
(二)被授权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同时提交纸质图纸文件、电子文件,内容包括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气照明等专业竣工图及项目总平面图;工程中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还需提交给排水专业竣工图;若发生对建筑节能有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应提供设计变更文件)。
(四)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附建筑节能计算模型电子光盘一张;若发生对建筑节能有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应提供经修正并与建筑现状一致的节能计算书及模型)。
(五)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验原件收复印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签字盖章,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
(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署的建筑节能工程自验报告。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应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的保修条款,明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八)房屋(或住宅)使用说明书(应说明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以及对节能设施的保护要求)。
(九)如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可不需提供)。
(十)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十二)工程项目使用的节能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供货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内容包括:
1.屋面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墙体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 2.外窗、户门、填充墙体材料的传热系数; 3.保温砂浆的传热系数;
4.玻璃(包括外门窗、天窗、透明幕墙所用玻璃)的可见光透过率和遮阳系数; 5.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 6.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
7.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8.供货证明指购销合同、协议、订单等。
(十三)如项目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提交如下资料:1.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2.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测试与评价报告:(1)中央空调系统制冷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2)泵与风机输送效能比测试与评价报告(不同型号的泵与风机不少于1组);(3)风管漏风量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4)空调风系统风量、风压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5)空调水系统流量与压力测试与评价报告(按水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水系统)。
(十四)《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第15.0.6条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依据、程序和时限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申请。
三、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
四、办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宝安区海关大楼九楼业务办理中心建筑节能窗口。咨询电话:0755-27660206。
五、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需附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居住建筑需填报附表1或附表2,公共建筑需填报附表3或附表4)。
上述表格可在宝安建设信息网(http://www.daodoc.com)办事指南栏目下载或到海关大楼九楼建筑节能窗口领取。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宝安建设信息网(http://www.daodoc.com)下载或到海关大楼九楼(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管理权限,在组织竣工验收5日前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收文后出具受理告知书;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告知书,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七、行政许可时限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现场核验后1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有效期限为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及违法效果
(一)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对于违反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一、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救济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以下行政许可救济权: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四、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举报电话:0755-27780126转5044;投诉网址:http://www.daodoc.com
第四部分 有关事项说明和提示
本办事指南第一、二部分条文中,已对相关事项作了简要说明。为了便于申请人能更清楚地了解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业务的要求,现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范围、建筑分类及申请材料等部分事项和要求进行比较详尽的说明和提示:
一、授权委托经办人
1.对于由2家以上(含2家)建设单位共同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由所有建设单位共同提出申请,并委托同一经办人负责办理。
2.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资料受理后,原则上我局工作人员仅跟申请单位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联系相关业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若申请单位变更经办人,应重新授权委托。
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范围
(一)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是指: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居住建筑工程;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工程。
(二)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三)2006年11月1日起以工业厂房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其中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四)2006年11月1日起办理施工许可的工业建筑,若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三、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强制实施如下项目:(一)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二)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安装废热回收装置。(三)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居住建筑节能标准适用
居住建筑的验收标准,在2006年3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执行国家《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年4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执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五、建筑分类
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对民用建筑的大致分类如下:
(一)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含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等。宿舍建筑:单身(集体)宿舍或公寓、学生宿舍或公寓等。旅游建筑:招待所、普通旅馆(一般指低于三星级的旅馆)。托幼建筑:托儿所、幼儿园。
(二)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科研建筑: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教育建筑: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包括教学、实验、体育馆、图书馆、办公等建筑)。
文化建筑: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等。商业建筑: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餐馆、饮食店、银行、邮局、洗浴中心、美容中心、住宅小区会所等。
旅游建筑:高级旅馆(主要指三星级以上旅馆、度假村)。体育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司法建筑:法院、看守所、监狱等。纪念建筑:纪念馆、故居等。
园林建筑:动物园、植物园、海洋馆、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综合建筑: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会议中心等。
六、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的附表《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填报要求
(一)居住建筑。按规定性指标进行节能设计计算的,填报附表1《深圳市居住建筑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按规定性指标);按性能性指标进行节能设计计算的,填报附表2《深圳市居住建筑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按性能性指标)。
(二)公共建筑。按规定性指标进行节能设计计算的,填报附表3《深圳市公共建筑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按规定性指标);按性能性指标进行节能设计计算的,填报附表4《深圳市公共建筑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按性能性指标)。
(三)同一单体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的,应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别填报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七、竣工图文件
包括项目总平面图、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气照明等专业竣工图纸质文件原件、电子文档;若发生对建筑节能有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应提供设计变更文件;工程中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需提交给排水专业竣工图文件;工程没有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不需提交通风与空调专业竣工图文件。验收后退回纸质文件。
八、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
应附加提供电子计算文件和计算模型。若发生对建筑节能有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应提供经修正并与建筑现状一致的节能计算书。
建筑节能计算书应标明节能设计所采用的软件和版本、计算日期,应有节能设计和节能计算人员签章、设计单位盖章。
九、建筑节能工程自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情况,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方式、各部位所采取节能措施、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实施和质量控制情况,自验结果等内容。有关的质量验收表格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附录B。
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要求,做好节能材料和产品、设备的进场验收和见证送检,并保证符合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应做好各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需注明工程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设备的依据、类型、规格型号及相关构造做法等基本信息。
十一、节能材料和产品
(一)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屋顶和外墙保温隔热层材料(如常用的有保温板、保温砂浆、保温涂料、遮阳设施等)、填充墙体材料(如常用的有加气混凝土砌块、水泥灰砂砖等)、外门窗(含透明幕墙)玻璃、天窗玻璃、外遮阳装置、户门;照明系统的灯具、镇流器、照明灯具末端开关;空调系统的制冷空调设备、节能型水泵、分户用冷量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中央空调系统废热回收装置、空气源热泵、锅炉设备;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等。
(二)节能材料和产品供货证明是指以上节能产品的购销合同、订货单、购货发票等其中之一均可。
(三)必须提交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场有见证送检的检测报告。
1.屋顶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墙体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每种类型的材料不少于1组);
2.外窗、户门、填充墙体材料的传热系数(每种类型的填充墙体不少于1组); 3.保温砂浆的传热系数(每种类型的材料不少于1组);
4.玻璃(包括外门窗、天窗、透明幕墙所用玻璃)的可见光透过率和遮阳系数(每种类型的外窗和玻璃幕墙不少于1组);
5.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
6.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每种类型的外窗和玻璃幕墙不少于1组,由具有检测资质机构出具外窗、玻璃幕墙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7.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四)公共建筑的中央空调系统、锅炉等设备的监测报告,可以在项目投入使用(满负荷)后补交。
十二、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
(一)公共建筑中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是指:针对单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总和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
(二)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其中地面面积是指围护结构内表面围成的房间地面面积(凸窗窗台高度≥500mm时,凸窗窗台面积可不计入房间地面面积)。
十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
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专项验收只需提交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项
(一)、(二)、(三)、(四)、(十)、(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材料。
十四、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参加人员
参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应参加建筑节能专项的人员有: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
4.设计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人员和节能计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