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发 〔〕 3 号_渝国资发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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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资发 〔2012〕 3 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 受审计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应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在本岗位任职满3年,应组织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市国资委审计处牵头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其他处室按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审计处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七条
根据市委提名、由市国资委提名或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市政府委托市审计局实施。
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具体包括:
1.由市国资委提名或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2.由市国资委管理的骨干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3.提拔到企业领导岗位的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与市审计局协商后,负责向市政府上报应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请示事项;
(三)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情况及影响可持续发 展的情况;
(五)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六)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本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
(七)企业经营绩效变动和任期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报告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成果真实性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 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期货、基金等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第十七条 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决策程序、审批手续、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五)企业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企业负责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有权益和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为本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是否存在擅自领取薪酬以外的其他收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股权激励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
(二)确定审计机构,成立审计项目组;
(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拟定审计方案;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召开专家审理会;
(九)出具审计报告;
(十)印发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整改通知;必要时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
(十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对企业整改结果得出结论。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年限情况和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审计范围、重点内容、审计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中介机构和审计项目组。中介机构按照审计工作任务要求,应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进点3日前向被审计人或被审计企业送达。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负责人批准,可在审计进点当日通知被审计企业。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交换意见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送审稿。同时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企业负责人、被审计企业的书面意见及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企业负责人、被审计企业的书面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组织召开专家审理会,对审计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程序是否合规、审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审计评价和处理是否适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等。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但中介机构认为该异议不成立的,由专家审理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向市国资委提交正式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报请市国资委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印发)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14.市国资委审计处会同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企业整改报告,判断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并得出审计整改结论;企业未整改落实到位的,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整改。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对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出资人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刑事责任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的,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承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做出独立、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提请有权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商有权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