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对中国环保立法的启示_环境保护法篇答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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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对中国环保立法的启示
摘要:俄罗斯是一个伟大的国家, 我们中国与其有着广袤的边境线, 其环境利益紧密相连,可谓唇齿相依, 加之俄联邦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 其环境资源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很多各自的特点,了解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对于我们科学的解决环境资源现状和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具有重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关键词:俄罗斯联邦新《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保现状 启示 中图分类号
一、引言
众所周知,俄罗斯联邦是我国的友好邻邦,作为俄联邦政权,其地域管辖从北极至里海,依旧是纵跨亚欧大陆,自然状况和资源分布情况很不一样, 作为环境问题养痈于患,已有70余年,很多地方属于生态灾区,因中原委复杂交织,源于上个世纪多少年来不惜一切代价区发展和实现工业化的前苏联共产主义集中计划目标性要求,在这一思想指导下, 对于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很少顾及未来的环境质量。
前苏联解体后, 俄联邦继承其大部分的领土,针对日益恶化的环境, 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 全面着手制定环境法律规范以保证资源的持续利用和拥有一个更好的环境。俄联邦相继颁布了1991年《自然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环保立法的进一步发展, 新的立法思路及价值趋向的更新发展。俄联邦政府于2002年1月10号正式颁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从而取代了1991年的《自然资源保护法》。新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俄罗斯在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新的理念、指导思想和价值趋向,规定了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反映了其环境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向。
俄罗斯是一个伟大的国家, 我们中国与其有着广大的边境线, 其环境利益紧密相连,可谓唇齿相依, 加之俄联邦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 其环境资源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很多各自的特点,了解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对于我们科学的解决环境资源现状和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具有重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二、俄联邦《环境保护法》立法背景
冷战的结束, 前苏联的解体, 独立后的俄罗斯联邦面对的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众所周知, 类似于切诺尔贝利核事故, 伏尔加河污染和大量讳莫如深不为人知的生态问题,已经弥漫于俄罗斯联邦的整片领土。当今的俄罗斯, 污染已成为70周岁以下的公民死亡的主要杀手, 200万人挣扎在生态污染的危害地区。测量统计后确凿的数据表明:“已有100多个城市大气和水质量标准处于最低生态安全警戒线10倍以下,彼德堡地区儿童健康检查结果表明仅有千分之四达标,而前苏联疆域及其湖泊、河流竟有千分之七十五不能饮用” ①。
环境状况的恶化局面,因其危机之重危象之险, 使俄罗斯联邦痛定思痛的新一代政治家强烈的意识到要加强环保立法, 杜绝环境破坏。1994年以后, 在俄联邦宪法成型以后,促使俄罗斯联邦环境法初具形态。进入本世纪, 2002年1月10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应运而生,加之以往颁布的一系列单行法规,使俄罗斯环保立法日益完备。
以上只是作为俄联邦国内的因素而言, 对于国际环保立法在各方面的发展,对俄联邦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也起到不可小视的作用。近些年来, 国际环境立法的目的,利益取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简单的说,全世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正在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向“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转变, 使环境能科学的和可持续的存在与发展。其对俄联邦新环保法的影响表现在: 首先, “以对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修改为中心, 扩大了环保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以减少人类环境负荷为理念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实现了环境立法从完备单项法律体系为目的走向法典化的重要一步” ②。当然,新《环境保护法》是建立在1991年《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是对其的补充与扩大。
其次, 在环境法在目的规定上,以保护人类健康为中心而控制公害,转变为以保护环境和资源为中心而控制人类行为。
分析看来, 俄联邦环保法就是对内针对环境现状,对外认真跟上先进的国 际环境立法发展趋势,而颁布的21世纪的新型的、完备的环境保护法。
三、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体制
(一)、作为俄联邦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体制作为俄联邦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体制,认为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法律层面上俄联邦独立后,经过短时期的过渡,1994年以后,俄联邦宪法逐渐成型,作为国家法律的母法,俄联邦宪法对环境保护进行了提纲挈领的规定,联邦共和国、联邦城市和自治州、自治专区,在各自的管辖领域内,实质上享有相同的环境保护权利义务,也理所当然体现了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后俄联邦宪法对他们的权利义务又分不同的章节加以规定,但内容大体相同。“他们有权监督自然资源使用和环境保护情况,保障生态安全同时业对特别区域以及历史文化纪念馆的环境保护进行管理,并且对土地、水、森林、矿物等方面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③。由此作为俄联邦《环境保护法》正是针对宪法的规定而制定的,体现了宪法针对环境保护的指导精神和价值趋向。俄最高政府及其各自共和国其境内的土地利用、矿产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进行立法,俄联邦最高政府、边疆区、联邦政府、州、自治专区就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土地、矿藏、水源、森林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制定了法律、法规和市令等约束性文件,它的组成构成了俄联邦环境资源法制的体系。
2、环境保护的机构体制,俄联邦有特殊的体制设置。“联邦共和国、联邦城市和自治州、自治区、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各共和国、边疆区、联邦城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对环境状况进行管理维护,构成一个系统。同时,俄联邦的一些下属组成部分,自治共同体、州和地区都设有环境保护的机构,有些地方既有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又有经验丰富的卫生监察员,还有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活跃的环境保护组织。区分不同机构,对于不同区域的管辖权显得相当重要,大体包括:省级政府、市议会和其他机构监察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④。“环境部”是俄联邦体制的重要环节,其“有权发布运用于部分城市和 地区的命令,环境部和地区环境机构有责任实施上述规范性文件,从而对大气和水污染进行监测、保护动植物协助进行环境影响评价”⑤。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完备、管理体制的完美,不足以自己发挥作用,要依赖人们的切实实施贯彻与执行。俄联邦《环境保护法》具体内容俄联邦于2002年1月10日,颁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共设十六章、八十二条,是俄罗斯在环境立法方面新的成果,体现了俄罗斯在环境保护和管理方面最新的理念、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反映了俄联邦环境保护发展的趋势。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新的《环境保护法》一改上世纪90年代出制定的《〈环境保护法〉中颇多忠告和宣言色彩的政治语言来代替法律用语以及反对法律责任的认定的语义不详或含混不清,充溢于严谨、科学的法律用语,成为俄联邦环境法实体法的新的框架,意义深远。
(二)、俄罗斯《环境保护法》是由俄联邦立法所派生出来的环境单行法,对其的深入研究很有意义。其条文内容主要包括:
1、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规定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共有35个并依次做出详尽解释,有利于对本法的理解、适用、执行。其目的包括:环境、自然资源、自然资源要素、自然客体、自然人文客体、人文客体、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综合体、自然景观、环境保护、环境质量、良好环境、不良环境、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利用、环境污染、污染物、环境保护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允许的环境影响标准、允许的认为环境负载标准、化学物质、其他物质和微生物的允许排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化学物质、允许的物理影响标准、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国家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审计、现有最佳工艺技术、环境损害、环境风险、生态安全。
2、规定了俄罗斯环境立法的原则
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千差万别,这些行为却不得违背某些精神,必须遵守某些共同的准则。把握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认识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准确理解并执行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关键所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中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准则。其他环境法律制度或规范要么是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要么是基本原则得以贯彻 的实施手段”⑥。
包括:遵守每个人都享有良好的权利;保障人的生命活动的良好条件;为保证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环境,将人、社会和国家的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科学合理的结合在一起;保护、发展和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是确保良好环 境的生态安全的必要条件;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负责相应的区域内保障良好的环境和生态安全;利用自然付费,损害环境赔偿;环境保护监督独立自主,对计划内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实行生态危害推定原则;在做出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决定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局给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威胁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方案及其他论证文件,必须进行国家生态鉴定;在规划和进行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时,必须考虑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的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自然综合体的保全优先;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确定经济活动和其他影响自然环境的容许度;保证根据环境保护标准,减轻在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利用现成最佳工艺技术的基础上可以达到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不良影响;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法人和自然人都必须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保证生物多样性;对进行或计划进行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中的主体确定环境保护要求时,保证采取综合的和区别对待的态度;禁止对环境影响后果无法预测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禁止实施可能导致自然生态系统退化,植物、动物及其他生物遗传基因改变和丧失,自然资源衰竭和其他不良环境变化的方案;遵守每个人都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的权利,以及公民依法参与有关其享受良好环境权利和决策的权利;违反环境保护立法必须承担责任;组织和发展生态驾驭体系、培育和建设生态文化;公民、社会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参加解决环保护任务;俄联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以上诸条就俄联邦新《环境保护法》第三条之详细规定。其规定详实完备,既有传统环境保护立法的传统原则,也有根据自身实践经济而总结出来的新的原则的大胆尝试,值得学习借鉴。
3、俄联邦《环境保护法》好对环境保护的对象做出详细的规定。
俄联邦《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分三个层次进行了规定。防止污染、衰竭、退化、损害、毁灭及经济活动的其他不良影响的环境保护对象是:“土地、地下资源、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森林和其他植物、动物和其他生物体及其遗传基因;大气、大气臭氧层和地球周围的宇宙空间”。最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客体、国家自然保护区,包括生物圈保护区、国家自然禁区、自然遗迹、国家公园、自然公园和森林公园、植物园医疗保健地和疗养区、其他自然综合体,俄联邦土著少数民族的原始生存环境、传统的居住和经济活动区,具有特殊自然保护价值的科学、历史文化、美学、休闲、保健和其他重要意义的客体,俄联邦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遗迹稀有的或濒危灭绝的土壤、森林和其他植物、动物和其他生物体及其栖息地,应当加以保护”。4,规定了俄联邦的环境保护基础。
俄联邦《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至第八条分四个层面分别规定了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权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执行机关等职权。俄联邦《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又规定了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划分,其中细分两个层面,规定了: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环境管理方面的划分,由俄罗斯宪法和俄联邦法律,以及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联邦各主权国家权力机关关于管辖对象和职权划分的条约规定;又规定,联邦执行机关和俄联邦各主体国家之间关于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划分,其中包括在国家生态鉴定方面应当在俄联邦各主体以及进行强制性国家生态坚定的项目,根据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签订。
5、规定了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的在保护环境领域的权利划分和义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不受经济或和其他活动、自然性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公民有权“成立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的社会团体,基金和其他非商业性组织;向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其他组织和公职人员提出关于获取有关其居住地环境状况及保护措施的及时、充分而可靠的信息的请求;参加就环境保护问题举行的会议、集会、示威游行、征集在请愿书上签名、公决和其他不违反俄联邦法律的行为;提出进行社会生态鉴定的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参加鉴定;协助俄联邦权力机关、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就有关环境保护,不良的环境影响问题,向俄联邦国家、各主体国家、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诉,申请和建议并得到及时的有根据的答复;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其他权利”。
公民必须:爱护自然和环境;善待自然,珍惜自然财富;遵守法律的其他要求。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的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依照规定程序制定、宣传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维护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在自愿的基础上,吸收公民开展环境保护活动;依靠自己的和吸收的资金,进行宣传和保护环境,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的活动;协助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自治机关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根据俄联邦法律组织会议、集会、示威游行、纠察、在请愿书上签名和参加上述活动,提出就环境保护问题,进行公决和讨论有关环境保护方案的建议;向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其他组织和公职人员请求获取有关环境状况、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对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威胁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情况和事实的及时、充分而可靠的信息;依照规定的程序参与有关其实施可能会对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决策;就有关环境保护不良的环境影响问题,向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诉、申请、诉讼和建议,并取得及时的有根据的答复;依照规定的程序对其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对公民得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的项目设计和布局组织和举行听证;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和进行生态鉴定;推荐自己和代表参与及国家生态鉴定;向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法院提出请求,取消关于其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项目的设计、布局、建设、改进的决定,限制、停止和禁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经济和其他活动;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其他权利。
6、规定了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1),俄联邦《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列举了经济调整方式的内容,包括:在生态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社会经济发展国家预测;编制俄联邦规划和俄联邦各主体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并实施了环境保护措施,以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规定了对不良环境影响行为收费;规定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排放限量,生产废物和消费的处置限额及其他不良环境影响的限额;对自然客体和自然人文客体进行经济评价;对推广现有最佳工艺技术、非传统能源、利用再生资源和加工废物以及实施其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根据俄联邦立法提供税收和其他优惠;扶持旨在环境保护的产业创新和其他活动;依照规定程序赔偿环境损害。(2),对不良的环境影响收费,本法也做出规定:其收费方式由联邦法律规定,对影响的种类也可列举,并规定:缴纳环境不良影响的收费,并不解除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执行环境措施和赔偿环境损害。(第十六条)(3),对于环境保护产业活动,国家将给与扶持及税收优惠;并且规定了目的在于保护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利益的生态保险,俄联邦可以予以强制性国家生态保险,同时规定:根据俄联邦法律办理生态保险。(第十七、十八条)
7、规定了环境保护标准制度,该联邦《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标准制度是为了对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环境进行国家调整,保全良好的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实行环境保护标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允许的环境影响标准。其他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标准和其他标准性文件,其应根据当代的科学技术成就并考虑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准则和标准制定、批准、执行。(第十九条)本联邦法又具体规定了:允许的环境影响标准、物质和微生物允许排放标准;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的产生标准及其处置限额;允许的取用自然环境构成物标准;允许的认为环境负载标准;其他环境保护标准。(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八条)此外,本法还涵盖了某些环境保护活动的许可制度及为了从生态上保障在俄联邦国土上安全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而进行的生态认证。(第三十至三十一条)
8、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2年1月10日颁布的新《环境保护法》继承了1991年《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影响制度的规定,分三个层次规定了该制度的设立目的、要求,服从于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工作人员应保证该评价的准确性、真实性,评价结论的可以提交诉讼或仲裁,政府官员、企业职工和企业本身如果不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求执行事情,无疑例外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生态鉴定”的目的,并规定其程序由专门的《生态鉴定法》规定。
9、本联邦法用了大量的条文规定了对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首先,对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和其他项目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运营、停工和清算等基本环境保护要求分别分五大层面进行规定 ;其次,对能源项目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运营等环境保护要求分别由六个方面进行规定。对于据军事和国际项目、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运营和退役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规定;对使用于农业用项目;对土壤改良,土壤改良系统和单个水利技术设施的设计、布局、建设、改建、投产、运营等环境保护要求做出规定;对于城乡居民类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及对生产和使用汽车及其他运输工具的环保要求进行规定;在此,对能源例如石油、天然气及其他产品的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项目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运营进行规定。最后,对于潜在危险化学物质其他物质和微生物的生产使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农业和林业使用化学物质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及时生物和生产和消费废物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三十四条至五十一条)
本法由对防护和保护区、财产私有化和国有化及臭氧层、物理影响等做出规定,一起通过管理和惩罚使其减少环境破坏,并最终停止禁止建设对环境遗留消极影响的项目。
10、规定了生态灾难区、紧急状态区 规定了生态灾难区、紧急状态取得宣布和确定程序由专门法规定,并规定了紧急状态区的环保也将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保护
11、规定特殊保护客体
规定了其保护的措施为建设自然保护区,并规定其设立的运行的办法、具体内容、法律地位等;同时,由对稀有的和濒危灭绝的植物、动物及其他生物体的保护,以及城乡居民绿化资源及稀有和濒危消失的土壤的保护。
12、规定了环境监测的原则、措施 环境监测用于对环境状况进行监视,包括对分布有人类活动影响的地区环境状况的监视和对这些影响源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并且保护国家法人和自然人为防止或减轻环境状况变化的不良影响对必要的可靠信息的需要;并且由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针对信息进行经济发展预测,做出决策、编制各联邦生态发展的规定和俄联邦各主体环境保护转向规划及制定环保措施。
13、规定了环境评价监督的任务和主体
实施环境保护监督是保证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地方机关、法人和自然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其包括标准和标准性文件,以保障生态安全。其又逐条分述:国家监督、生产监督、市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四方面的内容。同时,国家对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客体进行登记。(第六十四条、六十九条)
14、规定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及生态文化的基础的建设
对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一方面是为了俄联邦社会、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发展,建立保护环境的科学基础,研制有科学依据的措施,保障自然生态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合理利用发展自然资源、保障生态安全。另一方面,是为了制定规划、评价后果,制定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建设生态文化,旨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为建设生态文化和专业培养环境提专门人才,并在教育机构中教授生态知识基础;对组织领导人和专家的环保和生态安全培训;加强生态教育,面向俄联邦各个政治经济等群体。
15、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和环境保护纠纷处理
其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财产责任、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逐条规定:全部赔偿环境污染损害义务、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赔偿程序及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公民健康财产损害的赔偿,最后,规定了关于限制、停止或终止有关人员进行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活动的请求。
16、规定环境保护的合作问题 俄联邦协助世界范围的环境保护,如果俄联邦法律与其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相抵触,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而在俄联邦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任何外国组织都应按规定遵守俄联邦新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俄联邦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总体上显示了俄联邦环境保护的决心,它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公民和环保组织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奠定了法律基础。
四、中国的环境保护现状
俄联邦作为中国的友好邻邦,双边具有成千万公里边境线,其环境状况千差万别,但彼此的环境保护情况对对方的环境状况起到制约作用。研究俄罗斯联邦新世纪的《环境保护法》对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启示,首先应正视中国的经济状况、环境现状等。
(一)中国的经济与环境现状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人口继续增加,全面环境形势相当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状况没有得到改变,反而日益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据世界银行专家估计,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1995年GDP的4%—8%,而1997年仅水、气的污染造成的损失达540亿美元。我国专家研究,“我国每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4%,是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2—4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中水污染、大气污染、城市环境、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问题突出”⑦。
(二)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的现状
以下将简要回顾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的状况。“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会后,国务院转批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形成中国环境立法的趋势,到1979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做出修改,强化了环境保护的规定,同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另外,在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198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88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⑧。
从1989年开始中国的环保立法进入了完善阶段。首先,1989年修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接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5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
五、中国环保立法的优缺点与对俄联邦《环境保护法》的借鉴之处。
中国的环境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于上世纪的80年代末,时间晚与西方等发达国家,但就其内容而言,并非体现出“后发”优势。作为基本法,其涵盖的内容信息相对较少,可操作性不强,而对日益复杂的经济发展和环保的需求已力不从心,归结其原因在于我国在环保方面的科研成果不显著,充分体现出其作为“软法”的弊端。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环保法的许多原则、制度还是走在世界前列的,如:排污收费、现场检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等,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而已,应该切实贯彻实行方才收到效果。
其次,作为环境保护法组成部分的各项单项立法,其日益完备,使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渐成体系,其各项法规相得益彰,表明我国政府治理污染的决心,逐步做到有法可依,立法完备。
通过深入的分析研究俄联邦环保法,其中许多方面紧握世界立法的脉膊,其立法思想、价值取向已经由“人本主义中心论”向“生态利益中心论”过渡,可持续发展、人类利益价值观念充溢于各项条文。俄联邦从联邦立法之环保基本法和各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项规定,都对可持续发展、人类利益观念等予以规定,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仅就俄联邦《环境保护法》来说,其内容详细、信息量大、可操作性强,对于许多高科技污染也都予以规定;再次,对于某些传统上的原则、制度予以继承,同时,又规定许多新的原则、制度,值得信赖。
具体需借鉴之处,俄联邦《环境保护法》在第一章规定的“基本概念”,有利于对本法的理解。其次,引出大量在环境保护方面运用的基本原则,指导政府、法人和公民的行为。对于各环保机关的职权和义务也予以明确规定,并有严厉的归责条款;同时规范了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保护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鉴定,尤其大篇幅的“对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受保护的自然客体、环境监测、监督”等;重视对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特殊生态文化的基础,形成环境保护的意识;其次,特别应借鉴吸收:生态保险、生态认证、生态鉴定及对不良环境影响客体的国家登记,加强科学研究领域的国际合作,是我国的经济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共同发展。
六、对中国环保立法的几点建议
通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环保立法已经取得可喜的成果,从立法到环保基本法在到环境单行法规、配套法规与规章以形成体系,在经济日益发展的同时保护着环境的状况。但随着各方面的变化,许多新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大有泛滥成灾的趋势,因此,加强立法予以限制已显得迫在眉睫。
其具体表现为:信息污染、电磁和其他高技术污染问题、转基因和外来物种的侵入、空气污染、餐桌污染等新兴的污染种类。
分述为:针对信息污染、应稳妥立法。首先,端正我们的环保思想,重视其危害程度,可以超前立法防患于未然,这种立法方式称为“预警式立法”,有其优越性。
(一)、对于高科技污染和电磁污染,我们似乎早已通过多种渠道接触,知道其危害严重,当代的高科技污染已经对当代中国科技法提出了严峻挑战。立法滞后,无法可依,执法不力和法不责众等,已成为高科技污染的行为人的避风港;对此不取姑息养奸,应“预警式立法”。
(二)、外来入侵物种是指对生态、环境、物种及人类健康带来威胁的外来物种。外来物种对于特定的生态系统而言,任何非本地的物种都称为外来物种。外来物种的主要危害是导致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包括生态系统、影响本地物种生存、引起物种的消灭与灭绝,也严重的威胁农业生产甚至影响人类的生存。随着改革开放国际贸往来日趋频繁,外来物种就不可避免的会进入我国。外来物种入侵已对国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性的威胁,为了解决该问题和防范可能侵入的外来物种,就必须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建立综合性的利益与风险评估制度严格的科学监管制度,并建立进出口商品检疫制度等,并通过“预警式立法”及早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居室污染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随着住房消费的快速升温,室内空气污染已成为住宅消费投诉的新热点。与光污染、噪声污染相比,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以成为空气污染问题之首。其三大污染为建筑、装饰和家具造成的污染。我国政府虽已颁布许多关于空气质量的标准及装饰材料的安全标准,但是我国目前的防止居室污染的措施仍不完备,突出表现在法律法规统日益增多的居室污染之间不协调,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滞后。因此,应制定统一的权威的房屋环境标准,以改变我国家庭装修市场的混乱不堪、无法可依的局面。如果条件允许,立应当把居室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化。
(四)、餐桌污染多直人们的食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从而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污染。它是一种隐性的污染,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种食品,对人们的危害是难以预料的。我国餐桌现状令人担忧,已严重的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例如:蔬菜水果残留农药超标,农副产品掺假掺毒等,对此理应制定食品安全监测规定、完善公益监测机制、发展检测技术与规范有效执行现有规范。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全过程管理。“同时加强立法保护、健全和完善国家标准体系;积极开展ISO14000国际认证;国家计划对此实行绿色计划建立健全监督机制”⑨。
(五)、以上,是针对现如今新面临的一些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我们要科学的研究论证,进行“预警式立法”,维护环境保护发展的势头;同时,我们对待许多传统的环境问题也同样要有足够的重视,加大立法力度予以保护。
1、对水资源保护
水环境生态恶化,水资源的缺乏,是我们目前水资源的现状。极为严重的是,水土流失、水污染等人为因素的破坏进一步加重了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现状。其原因又是多层面的,管理上的权利体制分散上的以及分割管辖的弊端,浪费现象还十分严重。如何解决?我认为应加大宣传力度和对水资源的保护。加强对水资源的执法力度,确立流域的保护法律制度,对流域进行管理、保护。
2、我国是受沙化影响严重的国家,每年都将有许多农田被沙漠吞没,盲目开荒,过渡放牧,滥伐滥砍及水资源的利用不合理。解决污染得当才是防治的措施。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制定,制定与防沙治沙法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严格按照确定的全国防沙治沙的格局采取措施。
3、加强对文物保护和地质遗产保护。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丰富,记录着古代中国的文明,但破坏、盗掘现象严重,与态度不端正、管理松懈、工作不落实有关。应规范文物保护和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完善文物保护的范围。其次,我国也存有丰富的地质遗产,但我国的开发利用率低,过渡开发,科研力度级水平有限造成大量的浪费,管理机构不健全、不到位、人们的认识不足、重视力度不够。对此,“应加强宣传教育、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进行科研攻关,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地质工作的行政管理”⑩。
综上所述,是通过学习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先进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针对我国环保立法的不足及忽略的方面进行合理化的建议。我国环境保护法应予以充分重视,使其更加完备翔实。
任何国家由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及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不同造成差异,对他国的立法长处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现状,予以吸收借鉴,切不可照搬照抄,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方能体现立法之精神实质!
参考文献:
[1] 《比较环境法》,肖剑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刘国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3] 《环境法制读本》,李恒远,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 [4] 《中国环境法的新视角》,王立,中国检察出版社 [5]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汪劲,法律出版社 [6] 《俄罗斯环境保护法》,2002年1月10日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