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_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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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经济与法
作者简介:叶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案例二: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周某某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借款协议书骗取张某人民币18万元.后张某到朝阳区房管局核实房屋产权时被告知房产证系伪造的,发觉被骗遂报警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两个案例的基本事实和犯罪手段基本一致,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因此引出实践中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个问题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二、分歧观点
实践中,对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要存在如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诈骗罪理由是借款合同虽有合同形式,但是与普通
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性质一样 , 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类似借款协议 , 不能体现市场交易 性质 , 不是合同诈骗罪的 “ 合同 ”, 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的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 , 应当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通过借款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 , 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 同时伴有抵押 , 质押等特殊的 担保形式 , 此类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中的 “ 借条 ”, 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 特征 , 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 , 如果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 , 应当定诈骗.理由基本同第一种 意见;如果是单位实施的行为.应当定合同诈骗罪 , 因为单位的参与使得整个借款 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 就具有了市场交易的性质 , 体现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诈骗
罪没有单位犯罪.三、评析意见
我们在实践中同意第二种意见 , 主要理由如下 :
首先 , 不应当以犯罪主体是否单位或个人来判断合同诈骗或者诈骗.第三种意
见认为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单位的就能够体现市场交易性质如陈某合同诈骗案中法院在审查时就认为如果陈某是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并将 借款直接用于单位经营那么其借款的行为就能体现市场经济秩序性质 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事实上陈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单位经营
而是用于个人支配使用故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也就无法体现市场交易的特征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规定犯罪 或者被害人一方必须是单位 , 这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通过
对合同的主体进行界定 即将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自然人之间订立 的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来 , 同一个行为 , 如果单位实施是合同诈骗罪.而自
然人实施就变成了诈骗罪 , 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 , 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其次 , 不应当以合同内容是否系原《经济合同法》(已作废)规定的 “ 经济合同 ” 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理由如下 : 虽然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 , 合同诈骗罪 中的 “ 合同 ” 似乎仅指原 《经济合同法》 规定的 “ 经济合同 ”, 因为 1997 年的 《刑法》 颁布前 , 有关的司法解释曾有这样的表述.但是应当注意到 , 修订后的 《刑法》 第 224 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 , 并没有继续沿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说法 , 而只用了 “ 合同 ” 一词.而原有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 , 现行的《合同法》已经不再出现经 济合同一词 , 而是使用 “ 民事合同 ”.《合同法》第 2 条规定 :“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 变更 ,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 , 收养 ,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
能是身份合同 , 因为身份合同受到侵犯后 , 其侵犯的客体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因此.对利用身份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只能以诈骗罪处理.通过对合同的内容
进行界定即将合同诈骗罪中 “ 合同 ” 界定为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合同也不科学.因
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立法解释 , “ 社会经济 ” 指的实际上就是 “ 市场经济 ”.全国
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 ,“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由此一来 , 对合同诈骗罪作出的司
法解释如要将《合同法》中的合同再分为市场交易与非市场交易两种类型 , 恐怕
不但实践中难以操作 , 而且也有违背立法原意之嫌.显然 , 司法实践部门也注意到 了这一点.在法院系统的指导意见和实务操作指导书中 , 也有如下表述.关于合同 诈骗罪中的 “ 合同 ”, 应结合本罪的侵犯客体和立法目的进行具体理解和把握.合同
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 “ 扰乱市 场秩序罪 ” 中 , 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 , 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 , 破坏了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 “ 合同 ”, 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以
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 , 对各种 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 其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 “ 合同 ” 不应再以典型 的 “ 经济合同 ” 为限 , 同时 , 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 骗罪的 , 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 , 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 “ 合 同 ”,“ 协议 ”, 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予合同 , 以及婚姻 , 监护 , 收养 , 扶养等有关身份 关系的协议 , 主要受劳动法 , 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 , 行政合同等 , 一般不应视为合 同诈骗罪中的 “ 合同 ”.构成犯罪的 , 应以诈骗罪处理.但是.由于这一掌握标准确实 仍有难以把握的地方 , 因此实践中难免出现分歧.陈某案中 , 法院认为 , 此类民间借
款合同的性质与借条一样 , 虽有合同形式但不是市场交易行为 , 不能体现市场经济 秩序 , 故不是合同诈骗罪.笔者也认为 , 一般利用生活消费民事合同进行诈骗的行 为应定性为普通诈骗
而非合同诈骗如日常生活中一方虚构事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条方式骗取借款后不还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但陈某案中借款是以房屋和支票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出现显然不能等同于一个简单的借条合同规定了借款形式期限利息并约定了担保形式显然这一借款形式已经超越了日常生活消费领域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商事经营领域的商事行为而嫌疑人往往是通过在担保形式作假来虚构偿还能力骗取借款其行为就是利用了借款合同这一特定的形式来进行诈骗因此完全符合《刑法》第224 条第项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最后我们在实践中也应当避免另一个极端即见合同就定合同诈骗罪我们也要审查合同在该犯罪行为中是否起到了关键作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利用合同诈骗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并非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而是虚构其他事实或隐瞒其他真相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应定性为普通诈骗而非合同诈骗如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虚构了开矿办事等各种虚假事由已经骗取了被害人信任期间签订了各种协议但是这些协议只是对某一阶段事实的一个证明并非取财的关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下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我院办理的丁某某诈骗案中丁某某虚构了借用屋抵押周转资金的事由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取得房产虽然有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害人并非想履行该合同丁某某也不是利用该合同来进行诈骗罪因此该案应当定诈骗罪 而非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