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西部举重锦标赛规程_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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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中西部举重锦标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重庆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日期:2007年 8月 1 日至 6日,地点: 重庆
四、参加单位
(一)西部赛: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呼和浩特市、贵阳市、昆明市、拉萨市、西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成都市、成都体院、南宁市、重庆二队等。
(二)中部赛: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山西省、合肥市、太原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南昌市、开封市等。
五、竞赛项目和级别:
(一)中部组:
1、女子进行48、53、58、63、69、75、和7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的比赛。
2、男子进行56、62、69、77、85、94、105、和10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的比赛;
(二)西部组:
1、女子进行48、53、58、63、69、75、和7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的比赛。
2、男子进行56、62、69、77、85、94、105、和10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的比赛;
六、参加办法:
(一)中西部分别报名。
(二)必须是按规定注册的运动员。
(三)女子 每单位最多只能报9名运动员。运动员在6名以上(含6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 1人;运动员5名以下(含5名)的单位只能报教练2人。
(四)男子 每单位最多只能报10名运动员。运动员在7名以上,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 1人;运动员6名以下(含6名)的单位只能报教练2人。
(五)各单位每个级别限报2人,3各重点级别可报3人。
七、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举重协会审定的最新 举重竞赛规
则。
1. 运动员如果第一次试举成功,第二次试举重量必须至少增 加2公斤,第三次试举重量必须至少增加1公斤或1公斤的倍数。
2. 运动员要求更改试举重量必须在规定时间的前30秒 内提出。在规定的每次试举时间一分钟或连续试举时间两分钟内也是如此。3. 为了消除操控的可能性,举重比赛的主办者不能在 准备活动区为参赛队提供单独的休息室(译者注:休息室必须是公开的,不能有间隔)。
(二)仲裁委员会对执行裁判进行现场评估。出现两次明显错误,即撤换。
(三)运动员报名后不能升降级参加比赛。
(四)男子比赛运动员抓举、挺举的第一次试举重量之和不得低于报名总成绩的20公斤,女子不得低于报名总成绩的15公斤,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八、兴奋剂检测:
(一)禁止使用违禁药物,赛期进行药物检查。
(二)各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测工作。前10名与创超纪录运动员必须自觉等候兴奋剂检测,比赛结束后不能离开比赛场地,待该级别抽查名单确定后,未被抽查的运动员可离开。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的运动员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九、医疗与保险
(一)如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中突发伤病(如脱臼等),教练员要配合队医或医生,按照正常RICE原则(即:停训、冰敷、抬高患肢制动)为运动员处理治疗。
(二)如运动员出现重大伤病(如骨折、肌腱断裂或颈椎损伤等)或传染病(如SARS等),各队官员和教练员不要让运动员随意搬动,并立刻向组委会汇报,及时配合医生进行诊断治疗。
(三)、各参赛单位要按时为运动员办理保险。
十、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个人:各级别总成绩录取前15名计入团体,西部抓举、挺举、总成绩录取前8名,中部抓举、挺举、总成绩录取前4名给予奖励。
(二)团体:前6名给予奖励。计分办法为:以各级别总成绩名次分和创、超纪录分之和计名次。各级别总成绩取前15名,按16、14、13、12、11、10、9、8、7、6、5、4、3、2、1分计;创、超纪录加分为:创全国总成绩纪录加10分,超亚洲总成绩纪录加20分,平世界总成绩纪录加30分,超世界总成绩纪录加45分。如同时创全国、超亚洲、世界纪录,只加最高分。
(二)比赛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
(三)比赛评选最佳运动员;
十一、经费:取得各级别总成绩中部男女各前4名西部男女各前 10名的包干经费由总局举摔柔中心负担,候补和测验其他运动员及编外教练、随队官员交纳包干经费650元,编内教练和领队、医生交纳包干经费300元。
十二、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规定填写正式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邮戳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和承办单位体育局。报名后,替补队员可按报名级别递补。
(二)代表队报名后因故无法参加比赛,必须提前向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和承办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三)各代表队于赛前二天、裁判员于赛前三天开始报到。提前报到者,费用自理。所有参赛人员须于赛后第一天离会。
(四)技术会议于赛前一天召开,将最后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教练员或领队签字后生效。
十三、技术代表:
技术代表人员和职责范围,按《举重竞赛技术代表工作办法》执行。
十四、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五、裁判员选派办法:
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负责选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六、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