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批准_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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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行政许可事项之三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批准
(区政府征得市文物局同意后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批准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西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申请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以书面方式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依据京文物〔2002〕273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迁移、拆除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的有关规定》;
1、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拟迁移、拆除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级别,迁移、拆除的原因;
2、涉及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及设计方案;
3、区文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标图、有关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料、审核意见等;
4、其它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5、文物专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
6、拟迁移、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实测图纸、照片。图样要求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材料名称、材质及型号。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
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
油饰彩画工程应附设计说明、相关照片、资料、必要时附彩画小样图谱等。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应随设计文件上报,照片资料不小于10*10厘米;
7、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责任部门: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科 受理程序:
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文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审查标准:
1、申报项目为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
2、迁移不能影响其本身的文物价值。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承担迁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
4、有保证迁移工程能够落实的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款)。
责任部门:文物科 审查程序:
依法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主管主任批准,制作正式文件。
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四、上报
由西城区文化委员会上报北京市文物局,待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同意后,上报区政府批准。
上报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责任部门:文物科 告知程序:
按照告知标准进行告知。
制发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文书,寄发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告知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