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服务案例选编16例(18000字)_殡仪服务洽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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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里骨灰盒丢失该赔偿多少
沈阳市法院作出统一规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殡仪馆里骨灰盒丢失的民事赔偿标准做出统一规定,规定此项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经济损失以寄存单据或协议上写明的寄存骨灰盒及其它丢失的祭奠物品实际价值为准,精神赔偿最高数额为5000元。
近
一、两年来,沈阳市接连发生了几起寄存在殡仪馆里的骨灰盒连同骨灰丢失的案件,有的家属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殡仪馆对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而目前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民事判决时,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数额的争议较大。为统一赔偿标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殡仪馆寄存骨灰盒丢失有关赔偿事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作出10项规定,它规定此项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两部分,经济损失指在寄存单据或协议上写明的寄存骨灰盒及其它丢失的祭奠物品实际价值;经济损失有投保的,按投保确定的总价值计算,并先通过投保理赔程序解决;经济损失没有投保的或投保理赔的总价值低于骨灰盒和祭奠物品实际价值的,其经济损失或理赔后不足部分,可作为民事赔偿解决。
《暂行规定》还特别规定,精神赔偿最高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并按骨灰寄存年限逐年递减。即寄存当年丢失的,赔偿最高额为5000元,第二年丢失的最高额为4000元,以此类推。第六年以后丢失的。赔偿最高额为人民币800元,并逐年递减。即第六年为800元,第七年为600元,以此类推,第十年以后一律为100元。
骨灰丢失引发官司 死者亲属获赔三万
中广网 2002-01-16 10:16:19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因为死人骨灰丢失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在该县引起轰动。
1988年7月8日,该县小厂镇棠犁沟村村民钮桂兰将丈夫的骨灰寄存于县殡葬管理所。1999年4月15日,钮桂兰让自己的女婿又续办了存放11年的手续。当年7月15日,当她再到殡仪馆祭奠丈夫时,却再也找不到丈夫的骨灰盒了。
之后不久,钮桂兰一纸诉状将殡葬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近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杜震
责编:叶勉
“医院丢尸”案索赔近百万(平顶山)赵秋平是河南省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处服务公司的职工。1989年,经人介绍与同单位的司机史武结婚,两个人感情一直很好。第二年,他们生下了一个男孩。史武在儿子史成业长大后便把其送到了离平顶山市不远的叶县少林武术学校学习。两口子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充满了幸福感,然而一场防不胜防的灾难却在这时不期而至了。
2001年12月1日早晨,零零星星下起了小雪。已经10来天没有见过儿子的赵秋平思子心切,便骑着自行车和女同事尚岚(其子也在叶县武校就读)一起去探望儿子。当赵秋平、尚岚一前一后出市区向东行至卫东区大营村时,后边一辆大货车突然疾驶而来,将赵秋平挂倒后,拖挂车轮又从赵秋平身上轧过。这时走在后边的尚岚急忙跑上前去喊道:“停车!停车!”随着喊声,许多群众一下便围了过来。尚岚迅速记下了车牌号后又拨打了110和120电话。然而,肇事司机张军峰趁机逃逸。当120急救车赶到后,赵秋平的心脏已停止了跳动。辗转几家医院后,赵秋平尸体被其家属及平顶山市交警支队事故科送到了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太平间东8号存放。
事故发生后,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卫东交警大队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张军峰负事故全部责任,赵秋平无责任。经过调解,张军峰所在的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七分公司同意支付赵秋平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5.2万元。然而,时过不久,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七分公司又反悔不予赔偿。无奈,死者家属史武只好将其起诉到当地法院进行索赔。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1年12月14日,平顶山市交警支队事故科(以下简称事故科)去医院处理事故时,却意外发现赵秋平的尸体不见了。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话还得从头说起。2001年12月2日,也就是赵秋平车祸身亡的第二天,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孙祠堂乡邮政所职工耿林林到平顶山市参加朋友的婚礼。婚宴后的当日下午,当耿林林和其他10余名客人来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等车回家时,耿林林被一辆大型客车撞倒并死亡。事故科赶到现场后,没有得到耿林林的身份证明,便按无名尸体将其送到了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太平间,存放于西房6号冰箱内。
耿林林的家在襄城县城,丈夫米军召在县城上班。而耿林林自己则在乡下工作,她参加朋友婚礼那天没给丈夫米军召说,所以米军召当时不知道此事,也便没及时得到出事的消息。当事故科按无名尸将耿林林送到医院后的第二天,米军召得到消息去医院辨认尸体。由于没有存尸手续,医院太平间值班人谢中付没让其辨认。二人就此发生了口角,12月4日,平顶山市交警事故科给医院打了电话后,米军召于12月5日再次来医院进行辨认。
据谢中付讲,12月5日自己正患重感冒、发高烧,身体状况极差。米军召下午找到谢中付时,谢中付恍恍惚惚便把东太平间8号冰箱内赵秋平的尸体提供给了米军召。米军召及其随行亲属未经仔细辨认,就于12月6日将尸体拉回家中。换衣整容后,12月7日米军召到襄城县殡仪馆将尸体火化,其后将骨灰拉回襄城县范湖乡赵台村老家,将骨灰撒入棺材后进行了土葬。
史家得知这一情况后,史武的精神到了濒于崩溃的边缘,他整天不回自己空落落的家,住在母亲家。承包单位的两辆运输车也停了,但每月2000元的承包费还得照交。史武的父亲史文彦因此而心脏病加重,于2002年1月6日,不幸病故。赵秋平生前与大嫂崔秀萍处得像亲姐妹一样,不分你我。赵秋平车祸身亡尸体丢失后,崔秀萍茶饭不进,邻居经常听到她深夜的哭泣声。一个多月后,崔秀萍也突发心肌梗塞病故。
得知尸体丢失后,2001年12月18日,史家与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副院长王建平、传染病房主任陈永杰一起找太平间看守人谢中付,听他汇报尸体丢失经过。此时,王副院长、陈主任方知尸体确实被弄错。
2001年12月27日,史家找医院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多次协调不成,史家最终于2002年2月4日一纸诉状将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和米军召告到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史武等五原告认为,两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和管理权,剥夺了众原告与死者进行遗体告别的权利和寄托哀思的权利,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骨灰并支付取骨灰和安葬费用2万元;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98万元。
2002年3月1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罕见的尸体错领纠纷案。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管理异常混乱,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尸存单上,被告将出车费等涉及被告经济利益的事项记载得清清楚楚,而“入箱号”一栏内却是空白,箱号对于医院来讲是区别此遗体和彼遗体的主要标志,这份存尸单上没有注明。另外,被告在2001年12月2日接受平顶山市交警事故科送来的无名尸体时,本该交给太平间值班人的单据也没交,这些都为尸体领错埋下了祸根。被告米军召又错上加错拉错尸体,导致这场尸体错领纠纷案。两被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时精神痛苦,损害了死者家属的人格尊严。为了抚慰原告的精神痛苦,原告提出9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是盲目的。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认为98万元精神赔偿费太离谱,根据有关精神赔偿的条款,1~2万元是正常的。
被告米军召认为,对这起纠纷,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当负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取骨灰协议。2002年3月14日,赵秋平骨灰被取回。而原告要求的98万元的精神赔偿,终因双方要求标准相差甚远而末达成协议。在法庭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法庭作出了择日宣判的决定。
河南工人日报 2002-05-26 00:00:00
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 内容:
一、案情 原告:艾新民 被告:青山殡仪馆
艾新民之兄于1987年1月16日因病去世后,遗体在青山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死者亲属花90元钱买一骨灰盒,将死者骨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寄存处,寄存期限5年,寄存费10元,并领取了骨灰寄存证。死者亲属除有其弟艾新民外,还有其父、其妻。此后,每年死者忌日时,其亲属都去祭骨灰以寄托哀思。1989年忌日时,死者亲属前去祭拜时,被殡仪馆工作人员告知骨灰遗失。当时,殡仪馆表示尽力寻找。后经多次寻找,均无下落,殡仪馆向死者亲属表示了歉意,但死者亲属仍要求寻找骨灰。至1992年1月,死者骨灰寄存期满,死者亲属要求青山殡仪馆归还骨灰未果,死者之弟艾新民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青山殡仪馆丢失其兄骨灰,致使寄存期满后不能归还骨灰,造成死者亲属精神极大痛苦,要求法院判令青山殡仪馆赔偿死者亲属精神损害费1000元,并修墓一座下葬死者生前遗物。青山殡仪馆辩称:对死者骨灰遗失,造成死者亲属精神痛苦,本馆已多次表示了歉意和慰问。骨灰盒是有价值的,我们愿意赔偿,而骨灰是无价值的,不能予以赔偿。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馆不能同意。
二、审判
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山殡仪馆将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系该馆工作人员失职所致,该馆是有过错的。对于死者骨灰遗失造成其亲属精神痛苦,青山殡仪馆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于1992年5月5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青山殡仪馆赔偿艾新民现金550元(当即付清);艾新民同意撤回起诉。青山区人民法院当即裁定准予艾新民撤回起诉。
三、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审理也比较顺利,最后以撤诉结案,似无什么法律问题可谈。但细分析来看,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值得我们研究。
从实体上看,本案死者骨灰寄存在青山殡仪馆,寄存期5年,青山殡仪馆收取寄存费10元并发给死者亲属骨灰寄存证一份。这说明死者亲属和青山殡仪馆之间成立有骨灰寄存保管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在青山殡仪馆来说,主要权利为收取寄存费,主要义务为妥善保管死者骨灰,并在死者亲属前来祭拜时,提供祭拜之便利,在寄存期满时,向死者亲属交还骨灰;在死者亲属来说,主要义务是交纳寄存费,主要权利为祭拜骨灰和按时收回骨灰。该法律关系指向的标的物,即为特定的死者骨灰。现青山殡仪馆在寄存期限内将保管的死者骨灰遗失,致不能在寄存期满时向死者亲属交还死者骨灰,这首先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保管标的物灭失,保管人当负赔偿保管物之责,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因所保管的骨灰(除骨灰盒以外)并非通常所说的民法上之物,无法确定其经济价值,故骨灰这种特定物就无法计算赔偿额。据此,是否就不存在赔偿问题了呢?
对此,我们应该看到,骨灰既然可以作为保管法律关系之标的物,说明它对死者亲属具有某种价值,而且这种价值是社会所普遍承认的。这种价值就是精神寄托、精神安慰价值。死者亲属通过安葬死者或存放死者骨灰,虽然也表示了对死者的哀思和精神寄托,但并不因此就不再存在精神寄托的问题。每年忌日或清明节的祭拜、扫墓,仍然是精神寄托、精神安慰之需要。这说明,人们存放死者骨灰(遗体),是为了满足其一定的精神需要的。骨灰被遗失,使死者亲属失去祭拜之特定物,当然会造成精神痛苦。而这种精神痛苦往往只是人们的一种精神状态,不一定会给其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故对这种精神痛苦需要有一定的安慰,包括精神上的安慰和物质上的安慰。这就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于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从立法上和审判实践上都是赞成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并用的。而精神损害的财产责任,除了有填补经济损失的性质以外,在没有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主要就是一种抚慰性质,使受害人得到一种心理平衡。从当事人之间直接法律关系上看,骨灰丢失表现为违反合同的行为,但因骨灰的特殊作用,骨灰丢失又造成了死者亲属精神损害,致合同违约行为转换为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本案中,除了有合同上的赔偿(骨灰盒)问题外,骨灰的赔偿就转换为精神损害赔偿,为侵权之债。至于这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低,过低起不到精神抚慰的作用;不宜过高,过高则与精神抚慰性质不符。可根据具体案情具体确定。象本案经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共同协议一个赔偿数额,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从程序上看,本案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诉讼主体即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死者死亡后,其父、其妻均在世,但诉讼却是其弟提起的,法院也未通知其父、其妻参加诉讼,是否该诉讼应由上述3人共同进行,抑或其弟无权诉讼?这涉及到这种诉讼的当事人条件问题。一般来说,死者的近亲属是与死者关系最为密切的人,死者死亡对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打击最大,因此,这种诉讼的主体,应限定在近亲属范围内为宜。本案死者之弟在近亲属范围内,应该说他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有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只应是死者之父、之妻,而不应是其弟,这种意见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只能由近亲属中的哪些近亲属提起,也不能从法律规定和法律利害关系上推定出这种诉讼只能由近亲属中的哪些人提起;同时,从直接利害关系上看,死者之弟因兄之骨灰被遗失,确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又提出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当说死者之弟是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这里的问题,实际上是死者之父、之妻应不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或者说,法院在受理了死者之弟提起的诉讼后,应不应通知死者之父、之妻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由于死者之父、之妻在近亲属范围之内,也有精神痛苦问题,应该说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通知死者之父、之妻参加诉讼。通知后,如果死者之父、之妻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不确认为原告;如果他们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则应确认为原告,即使不来参加诉讼,也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当然,象这种诉讼,死者之近亲属也可以采取推举诉讼代表人的方式,由诉讼代表人代表他们进行诉讼,在实体判决时,实体权利判归他们共同享有。二是本案的结案方式问题。本案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并且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不是案外和解,故法院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裁定撤诉的方式结案。
湖北大悟首例遗体损失赔偿案:
殡葬所何以坏规矩
2002年07月12日8:55:33 激动网
大悟县棉纺厂女出纳黄芳霞上班仅四天就离奇死亡,当地殡仪馆未经家属签字就将遗体火化,被家属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据悉,大悟县法院将于本月中旬开庭审理这起全省首例、全国第二例遗体损失赔偿案。
一、上班四天离奇死亡
2000年6月2日下午,大悟县东新乡两河村六组农民黄齐友正在田里锄草,突然有人来告诉他,他的女儿黄芳霞在城关出事了。
女儿上班仅4天,怎么会出事呢?黄齐友一家人惊魂未定地赶到县人民医院,只见女儿正躺在急救室里已奄奄一息,医生向他表示,因呼吸衰竭已无生还的希望。黄齐友见状悲痛欲绝。女儿天资聪颖,漂亮大方,从小被公认是东新乡两河村的女秀才。1997年5月,黄芳霞以优异的成绩考取咸宁财税会计学校,三年中全靠父母打柴和妹妹打工挣钱供养,方才顺利完成学业。
2000年5月,经两河村支书李传发、县水电公司干部李成德等人介绍,黄芳霞于当年5月29日安排到县棉纺厂担任出纳工作。当晚,女儿就停止了呼吸。女儿是怎么死的?没有任何人告诉他。
二、死因不明竟被火化
令人倍感蹊跷的是,女儿是李传发、李成德等人送到医院的,而女儿一断气,他们就急于抢着要将遗体送到火葬场。在女儿死因不明的情况下,黄齐友当场予以拒绝,表示等法医鉴定以后再说。
然而,李传发、李成德等人还是强行将遗体运至大悟县殡仪馆,送到殡仪馆后,未经亲属签字,竟然将遗体匆匆送进了火化炉。
据事后了解,黄芳霞上班以后,被安排在一间没有栏杆的破窗户寝室住。事发当天,李成德的儿子李华强行进入了黄芳霞的寝室,里面随即发出阵阵吵闹和摔打声,不久,李华离开。10分钟后,李华与其父亲李承德一起返回,从寝室里将黄芳霞抬出来,送往县人民医院。
为此,黄齐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结果。
三、一纸诉状索赔十万
今年5月15日,黄齐友一纸诉状将擅自火化女儿遗体的县殡葬管理所告上法庭。7月8日,大悟县法院民事庭举行了庭前会议,原告黄齐友索赔10万元的诉讼,遭到县殡葬管理所拒绝。
黄齐友认为,他费尽毕生心血培养女儿上学,不料匆匆而去。全家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均遭重创,损失至少10万元。原告律师黄善斌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表明,县殡葬管理所所长高帮华、会计高涉兰在一份调查笔录中承认,黄芳霞被火化时,的确未经亲属签字。黄律师表示,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必须经过亲属签字才能将遗体火化,但县殡葬管理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理应赔偿。
而县殡葬管理所则表示,火化过程符合法律程序,概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据了解,此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资料:全国首例遗体赔偿损失案
今年2月4日,广东湛江市赤坎区某工程师因病死亡。而在举行追悼会当天,死者亲属几百人却找不到尸体。后据殡葬管理所调查,该所2月5日在处理一批无主尸体时,误将工程师尸体火化。最后,死者亲属只得向遗相告别。
事后,死者亲属遂将当地殡葬管理所告上法庭。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条款,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我国著名法学家杨立新认为,人活着对自己的身体享有身体权,死后,身体权就转化为身体利益,这种身体利益转由他的近亲属依法保护,侵害死者的遗体,同样构成侵犯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同样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王兵天平)(武汉晚报)
为给死去儿女结“鬼亲” 竟相约到殡仪馆偷骨灰 清明节期间,辽宁省北票市发生这样一件怪事:为了给死去的人结门鬼亲,死者亲人竟去殡仪馆骨灰存放室偷骨灰。
据报道,死者艾某和死者毕某均为20岁时去世,艾某为男性,毕某为女性。今年清明节期间,二死者亲属经协商决定结鬼亲。但由于两家均欠殡仪馆存放管理费,故两家出人到存放室偷出两盒骨灰,其中一家将骨灰倒出后在骨灰盒中放入一个大萝卜,又送回原处。骨灰管理人员发现后及时报案,警方查出真相,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完)
丢了骨灰岂能只赔空盒 河南两兄妹讨回公道 祭奠了30年的亲人骨灰,却被殡仪馆突然丢失;当受害家属找殡仪馆要求赔偿时,殡仪馆只同意赔偿一只骨灰盒的价值。日前,河南省开封市的谭苏、谭复民兄妹终于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了了精神抚慰金6000元。
1999年清明时节,年过花甲的谭苏、谭复民兄妹在儿孙的陪伴下,到开封市殡仪馆祭奠去世30年的老父亲谭华臣时,发现父亲的骨灰不翼而飞。殡仪馆领导答应赔偿骨灰盒的价值。两位老人对殡仪馆的态度非常失望,坚持要找到骨灰。最后双方协商不成,谭氏兄妹一气之下将殡仪馆推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殡仪馆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将亲人骨灰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亲属骨灰交与被告保管,并交纳了一定的保管费用,双方事实上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谭华臣骨灰丢失,使亲属失去精神寄托,殡仪馆应赔偿谭华臣亲属的精神损失,但要求10万元精神损失显然过高。骨灰已丢,不可能恢复原状,判决殡仪馆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万元。
一审判决后,殡仪馆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无误,但赔偿标准显属过高,酌定判决殡仪馆赔偿6000元。
儿子告继母用老爸骨灰植树 法院驳回诉讼要求 http://www.daodoc.com 2002年07月26日09:07 南方都市报
南方网讯 荔湾区杜明(化名)等三兄妹因为继母未与其商量而擅自将他们父亲的骨灰用于白云山植树,于日前将继母及其子女告上法庭。昨日(7.25),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明的继母在没有对骨灰非法利用和损害的情况下,而将骨灰用于植树,是当前社会倡导的移风易俗的新风尚,应当理解和支持,于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父亲抑郁跳楼骨灰被用植树
杜明的父亲和母亲原同在广州某厂工作,婚后生有杜明兄妹三人,后父母离异。其父1980年经人介绍与现在的继母吴梅(化名)结婚,当时吴梅的丈夫已去世,有子女6人。
杜明及其证人在庭审中说,父亲与吴梅在婚后遭遇凄凉,父亲家的保姆曾告诉他们,吴梅每天都去街坊家打麻将,并经常向父亲要钱,如果父亲没钱她就发脾气,有时还要父亲下跪。
1996年4月,杜明的父亲突然在吴梅家跳楼身亡。杜明认为,这是父亲心情抑郁一时想不开的结果。
杜明的父亲死后,其骨灰由吴梅一直存放在殡仪馆,存放期至2001年4月10日。2001年3月23日,吴梅委托女儿将骨灰取出,报名参加了广州市殡葬管理处于同年3月30日举办的骨灰植树活动,将骨灰埋于白云山思园。
2001年4月,杜明前往殡仪馆拜祭父亲时,发现吴梅在没有与他们这些亲生子女商量的情况下,自行处理了父亲的骨灰,异常气愤,故提起上诉。杜明等要求吴梅恢复父亲骨灰盒的原状,并赔偿他们的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辩解报名骨灰植树了却丈夫心愿
吴梅在庭审中说,她与丈夫的三名亲生子女之间鲜有往来,她并不知道他们(有两个已移民美国)的地址和电话,所以无法联系。因为骨灰存放5年后不处理就要加钱,考虑到丈夫生前曾说过死后希望骨灰能撒入大海,而自己又长年有病无法拜祭,所以才决定报名白云山骨灰植树,也算是了却丈夫的心愿。
法院判决此举移风易俗无违社会公德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后于昨日宣判,吴梅再婚后与丈夫共同生活多年,相濡以沫,丈夫去世后她对其的思念不逊他人。在丈夫的骨灰存放期限即将届满之际,吴梅作为骨灰的存放人将其取出参加植树活动,并没有对骨灰非法利用和损害,也没有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进行侵害,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法院认为,吴梅在处理骨灰前后未及时告知原告,确有不妥之处,但骨灰植树等回归自然的方式是当前社会倡导的移风易俗的新风尚,对此应当理解和支持。同时,由于骨灰植树的地点是在白云山思园这个特定场所,对原告缅怀父亲,寄托哀思的情感并没有造成损害。
法院最后判定,被告吴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杜明的诉讼请求。法庭宣判后杜明当场表示一定要上诉,并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提升至5万元。作者:记者 卢冬红 通讯员 蒋洁玲
.寻找“仇人”
http://www.daodoc.com 2002/12/19 16:56
新浪读书
那天一大早,我就在殡仪馆等着了,等到窗口里把骨灰盒递出来,用红布裹了,坐车直接上墓地。到墓地等了不到半小时,一辆面包车开进来,母亲来了。母亲一见骨灰盒,就紧紧抱在怀里,低下头去,用嘴唇吻了盒盖,轻声说:“志远,慢点走,我带你去睡觉。”说罢她踉踉跄跄往前走,谁搀都不要,凌泉申就在她身后,后边是三星等一干人。
墓穴打开了,露出一个长方形的黑洞。我从母亲怀里接过骨灰盒,蹲下去,刚要放进
墓穴,只听母亲一声尖叫:“这是什么地方?”我抬起头,只见她的眼睛凸出来,嘴里是一个黑洞。
“这是清凉公墓„„”我忐忑不安地回答。然而母亲不听我解释了,她转动着颈子向四周看,她的颈子和脑袋像仙鹤一样灵活。“这地方我见过,好眼熟„„就是这个灵台,这条路„„不要放进去,拿出来!”
我无可奈何地直起腰,抱怨地说:“都到这一步了,你还有什么事啊?”
母亲凄厉的声音像一把剪刀戳向我:“你老实对我说,为什么要买到这里来?她就是葬在这里的,你爸爸瞒着我,把她的骨灰移到这里来。他以为我不知道,我什么都知道!现在,你把你父亲的骨灰也要放进这里来,你为什么要这么做?为什么呀„„”
我目瞪口呆,我当然明白,她说的“她”就是大姆妈,然而他没有想到的是,两个母亲的恩怨还要从生前延续到死后!*过去了,父亲暗中使钱,叫人把大姆妈的骨灰移到清凉公墓,我是事后才知道的。那么,我怎么也会鬼使神差地替父亲买这里的墓穴?是因为他临终时吐出寄春坊三个字呢,还是冥冥之中大姆妈在叮嘱我呢?
“这里的风景好,墓场也修得好„„”
母亲脸上的神气比墓地里的空气都要冷:“再好有了她就是不好。”
我结结巴巴叫出来:“人都过去了,你为什么还要这么恨她?”
“不是我恨她,再大的仇,再大的恨,人死了都可以一笔勾销。但是,我不能让她靠近志远,你的父亲是我的,你明白吗?他是我的!”
十天之后,父亲的骨灰迁入另一座新公墓,它在上海的西边,而清凉公墓在上海的北边,一西一北相差十多公里。墓碑做得很大,是双排的,黑字写的是父亲的名字和生卒年月。尚没有涂黑的是红字,写的是母亲的名字。她还没有死,已经把自己的墓穴做好了。那时,她不知道自己将来要到美国去定居。
大哥很快替母亲买了飞机票,是他在美国预订的。也就是说,母亲要远渡重洋往美利坚了,而墓碑上的红字暂且让它红着去。
母亲叫住了我,说,那个汤阿山你还替我打听过了?
我苦笑一下,说:“妈妈,你怎么还惦着他,他不过是个恶棍,是蚊子、臭虫、蟑螂,是老鼠。本来他八辈子也不会和你碰上,文化大革命起来,把水搅混了,把你和他搅到一起来了。文化大革命结束了,你们就回到各自的地方去,现在你到美国去,他刚从提篮桥出来,你还惦着他干什么?”
母亲直摇头:“儿啊,你不知道,我一直没有对你讲,这人对我多毒!那时候我被关起来,他来看我,对我说,许湘云,你为什么不死?按你的罪行,死还是便宜你的,你应该自杀,你没有资格活在世界上。他还把两根裸赤膊电线放在我面前,阴险地一笑,出门去了。我动过一千次念头去死,死还不容易?但是,我自杀了就是现行反革命,你们就是现行反革命分子的子女。原来还只是剥削阶级的子女,我一死就升级了,就为这个我才没有去死!”
我的眼珠翻上翻下,无话可说。
“这些事我死都不会忘记,我要找到他,不为别的,就要看他一眼。”
我说:“我上体校去找过,人们对我说他进监牢了,就不是体校的人了,家也搬掉了,我们不知道他住在哪里?”
母亲冷冷一笑,拿出一张纸。我接过看,上面写着一行地址。
“晓得你没有办法,我寻人打听到的。”
我惭愧得无地自容,母亲一只眼睛已经失明,因为曾经饱受折磨身上每一块骨头都痛,她尚且能打听到地址,而我不瞎、不聋、不瘸、不痛,却无法找到母亲的仇人,这除了证明我不用心不孝顺之外,还能怎么解释?
我搀扶着母亲,走进一条狭窄的弄堂,这样的弄堂在1995年的上海还有不少,弄堂长而窄,如果凌泉申把两条手臂伸开,手指尖可以戳到两边墙壁,不知为什么,我想到动物的肠子,沿着一边墙淌下湿漉漉的脏水,大概就是肠子里的分泌物。
我们找对了门牌号,敲门,却没有动静。边上的邻居却出来了,问清找谁,肯定地回答,是住这里的。我又敲一会,门呼地开了,跳出一个女人,身体滚壮,我看见两道浓眉,两道应该长在男人脸上的浓眉长在她的脸上了。你找谁?一股浓烈的大蒜气味喷在我的脸上。
我说找汤阿山,汤阿山是住这里的吧?
两道浓眉像两条短而粗的虫子,夸张地耸起,中间打折,又落下来。汤阿山,你们找他干什么?嘿嘿,还有人找他?奇怪了,西边出太阳了,你们还没有忘记他?
他我说,他在家吗?我们要找到他。
那女人手一摊,他死掉了,你们听清了吗,死掉了,死掉了我怎么去找他?我没有办法通知。说着把门啪地关上,险些撞到凌泉申的鼻子。
我们走了出来,母亲很是不甘心,一路嘀咕:“死掉了?他怎么就会死掉了,随随便便就死掉了?”
一个人匆匆追上,凌泉申看,就是隔壁邻居。他说:“你不要听她瞎讲,汤阿山没有死,还活着,两天前我还看见他。”
他问:“他在哪里,那个女人是他的什么人?”
那邻居说:“是他的大女儿。她想独霸房子,就动坏脑筋,要把老头子赶出去。她说在监狱里呆得好好的,回来干什么?汤阿山哪里吵得过她?头一缩,就在外边瞎逛。”
母亲顿时来精神了:“没有死就好,我想他不会随便就死的。儿啊,我们在这里等,一定要把他等回来。”
于是,我陪着母亲在弄堂的小店里等了两个小时。我喝水,吐痰,捶脑门。而母亲却稳稳地坐在一边,神色自若。我忍不住了,说:“妈,你没有听那邻居讲吗,大女儿要把他赶走,已经两天不见他了,有可能今天还不回来,我们在这不是白等了吗?我看,今天回去算了,明天我来看,明天不在后天再来,每天来一次,一见他踪影,我马上陪你来,你看还好啊?”
母亲站起来:“好吧,依你的。”
堂兄抢走了母亲的遗体
争夺安葬权意在遗产继承
罗美玉
在湖南一个乡村,发生了一起奇怪的事情。母亲去世,当伤心的女儿想好好安葬自己的母亲时,却遭到三个堂兄的极力阻挠,甚至强行将老人的遗体抢走,而理由竟然是那句老话“嫁出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当老人的女儿对其中的真正原因百思不得其解时,她突然发现,父母生前住了十几年的老屋几天后竟不翼而飞,取而代之的是一幢在建的新房。一打听才知道,拆旧房盖新房的正是阻挠自己处理母亲后事的其中一个堂兄的儿子。她无奈之下只得将三个堂兄告上法庭,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旬母亲病逝
女儿尽孝遭阻挠
2001年10月30日,在湖南省安化县群山之间的一个小村子里,年近七旬的老人陶含梅在久经病痛折磨之后辞别了人世。她的女儿罗美玉目睹了母亲过世前忍受的巨大病痛,暗暗下决心自己一定要好好为母亲办理后事,让受尽折磨的老人尽快入土为安。
第二天一早,罗美玉便请人去父母住过的老屋,打算将早已准备好的棺木抬到自己家中,装殓老人遗体,想不到这却遇到了意外的阻挠。在老人住过的老屋,抬棺木的人与当地人发生了争执,对方也不是外人,而是罗美玉的三位堂兄,他们坚决不让抬走棺木。罗美玉的一位堂兄罗界化当时说:“我自己的婶娘,何必要凑到你们那里(去安葬呢)。”
双方对峙良久,前去抬棺木的人还是无功而返。到底是什么事情让他们堂兄妹这样大动干戈呢?
老人膝下无子
侄儿待婶如亲娘
正当人们还一头雾水的时候,罗家兄弟出现在了罗美玉家门前。罗家兄弟说,已故老人陶含梅是罗家的长辈,由于老人没有儿子,曾经好几次想将他们三人过继为儿子,因此他们叔侄两家的关系早已亲如一家。罗家兄弟都说,这个婶娘就和亲娘一样。现在,他们要像安葬母亲一样为老人送终。
这时的罗美玉已办齐了一部分丧葬用品。她说,几十年的母女之情都尽在其中,突然发生了这样的事,她难过地哭了一整天。而她的几位堂兄却说罗美玉出嫁之后,老人的生活便由村里照顾,为老人养老送终是村里人共同的愿望。他们必须为大家完成这个心愿。
女儿出嫁成外姓
老人成为“五保户”
按照当地习俗,女儿出嫁之后户口也随即迁出,从此也就成为了外姓人。加之罗美玉的夫家当时生活条件较差,身边又没有亲人,两位老人也就符合了五保户申请条件中无子女或子女无能力赡养这一条款。
两位老人于1982年领到了《五保供给证》,两个人分到了三份田地和山林,每月领取一定量的衣物、粮食和300元生活补助。由于每月供给较少,父母生活十分拮据。虽然五保对象由集体供养,但罗美玉还是常带些衣物、粮食回家尽孝。母亲病重,生活不能自理之后,她便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现在她只希望能尽最后一份孝心,亲自将母亲安葬。
罗美玉的解释并没能得到理解,堂兄举例说,当年罗美玉的父亲过世也是依照习俗由同姓长兄来操办后事的,并且家里许多亲戚全都去送葬了。回想当年,罗美玉却说父亲的后事是她和母亲一手操办的,三位堂兄只是被请来扮演孝子完成风俗仪式,而且事后也到了一天5元钱的酬劳。
堂兄抢走遗体
女儿无奈留缺憾
按照我国1994年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规定,供养集体应该妥善办理五保对象的丧葬事宜。这也就是说,村里的确承担着安葬老人的义务。但这也并不是说罗美玉就一定不可以安葬自己的母亲,两方为此僵持不下。人们只好找来村干部协调解决此事。村干部认为既然人已经去世,首先应该尽快将尸体安葬,其他问题以后再商量。
听了村干部的劝说,罗美玉也觉得应该尽快让母亲入土为安,可又实在不愿放弃最后一次为母亲尽孝的机会。正在犹豫之间,她的三位堂兄已趁她不备将老人的遗体搬走了。为了能让老人尽快下葬,罗美玉没有再与堂兄争抢。她把已经准备好的丧葬用品都卖给了堂兄,让他们来操办母亲的后事。就这样,生前病痛缠身,后事一波三折的陶含梅老人终于入土为安了。虽然罗美玉心里始终有份缺憾,但见母亲终于得以安息,她也觉得事情总算可以就此了结。殊不知,实际上这个时候他们堂兄妹之间的纷争才刚刚开始。
老人遗产被占
女儿状告堂兄要维权
当罗美玉还沉浸在母亲过世的悲痛中时,一个万般意外的发现让她开始重新思量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罗美玉发现父母住了几十年的老木屋竟然几天之间不翼而飞,只剩下长短不一的木材立在空地上。就在老屋原来坐落的地方,建新房的地基破土而起了。一打听才知道,老木屋已经被住在旁边的邻居拆掉了,而这位邻居正好就是堂兄罗界化的儿子。
不仅如此,她还听说就连父母生前分到的三份田地和山林也被三位堂兄接手承包了。罗美玉说,直到这个时候她才终于恍然大悟,他们要安葬母亲,其实就是想强行占有老人留下的遗产。罗美玉这样说的原因是因为村里早有惯例,分到个人名下的山林和田地可以作为遗产世代相传。
因此她认为三位堂兄实际上是侵占了父母留给自己的遗产。她找到堂兄想问个清楚,却被告知她的父母作为五保对象,遗产已全部收归集体所有。而她的堂兄继续承包和使用老人名下的山林和宅基地则是村民小组的决定。原因则是为了弥补他们为安葬老人而花费的六七千元的费用,双方为此还签订了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罗美玉空手而归,她很快想起母亲病重时曾立过一份遗嘱,表明愿意将所有遗产都留给自己的女儿。她拿着这份遗嘱来到安化县法院江南法庭,状告三位堂兄侵害了她对母亲的安葬权和对遗产的继承权,寻求法律的帮助。
支持部分请求
堂兄赔偿精神损害
法庭了解查明,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也就意味着罗美玉的母亲作为“五保对象”并不能自行处置自己的遗产,所以她留给罗美玉的遗嘱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罗家兄弟强行安葬死者的行为却违背了死者的意愿,也侵害了死者的女儿罗美玉的合法权利。
自己的生母眼睁睁地被别人强迫抬到其他地方进行安葬,作为女儿来讲,精神打击是相当大的。所以三被告的行为对于原告确实在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的痛苦。法庭最后判决罗家三兄弟连带赔偿罗美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其他起诉请求。本案启示
“嫁出的女儿”
真是“泼出的水”吗
主持人:罗家女儿和罗家的堂兄弟在争夺老人的安葬权的问题上,除了有利益的因素之外,有没有一些社会、文化的心理或者背景?
马忆南:肯定是有的。它实际上利益的争夺是隐藏在后边的。它的表象冠冕堂皇,表现出来的似乎是一种对本族的长辈尽孝,妥善安葬,似乎是表现一种传统美德。因为你是女儿,你嫁出去了,你不再是罗家的人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所以由我们罗家来做这些事情。利用了这种传统的观念传统的文化,对出嫁女儿做出一种排斥。所以我认为片子当中农村集体组织和罗家三兄弟签订承包合同,思路是有问题的。它不是根据罗家三兄弟是否符合承包的条件,双方达成一个合同关系,而是作为对罗家三兄弟安葬老人家花了一些钱而进行的一种补偿。这样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道理也是说不通的。
主持人:的确,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天性。但是在一个法制社会里要想获得任何好处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否则就一定会受到道德的批判和法律的追究。
专家说法
女儿的安葬权不容侵犯
主持人:这起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争夺安葬权、争夺老人的遗体,实际上归根结底还是利益之争。罗家三兄弟跟罗美玉争着去安葬老人,并把老人的遗体抢出去安葬了,这种做法是不是侵犯了罗美玉的权利?
马忆南:是的。从法律上说,老太太和女儿之间是直系亲属,是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之间在法律上它是一种互相扶养赡养的权利义务的关系,生养死葬是属于对老人赡养义务的一种表现。所以女儿的这种安葬权其他人是不能侵犯的。
主持人:就是说从血脉、人情和法律来说,女儿安葬母亲的权利是应该有的,是别人不能剥夺的。这里面还有一个说法,我们看到这个老人她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叫农村五保户,还有生前的供养供给协议等等。因为老人是五保户,所以罗家三兄弟说归他们村民小组来安葬。这种做法是不是合理?
马忆南:老人生前和集体经济组织达成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协议,实际上在法律上它就是一个合同关系,就是一个遗赠扶养协议。这个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老人作为扶养权利人她有权利接受供养,并且在她死了以后要把遗产遗赠给集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扶养义务人要对老人进行供养。老人死了以后由农村集体组织来安葬老人。这是农村集体组织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一个义务。但是我们这个案子当中,实际上老人还有亲生女儿,女儿作为她的法定的直系亲属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也有安葬权。安葬老太太既不是罗家三兄弟的法定义务,他们也没有这个安葬权。
老人生前的宅基
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主持人:本案最后说到底是利益之争,罗美玉没有能最后见自己母亲一面。在事后她发现母亲原来承包的山林和田地,以及母亲家的宅基地都由罗家兄弟拿走了。她认为这些都是母亲留给自己的遗产,由此打起了官司。
马忆南:罗美玉是母亲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她是女儿,所以她理所当然地是合法的继承人。但是根据遗产处分原则的先后顺序,当老人家跟集体组织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是优先的。它优先于遗嘱继承,优先于一般的遗赠,也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说遗赠扶养协议还有一些没有处分到的遗产的话,罗美玉作为老太太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可以接受这个遗产的。
主持人:那么像老人生前承包的山林、土地和宅基地这些东西,从根本性质上来说它能算是遗产吗?
马忆南:山林、土地还有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所以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这是不允许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CCTV—1《今日说法》 播出时间:1月7日12:36
主持人:肖晓琳 本期嘉宾:马忆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殡仪馆随意火葬死者胡乱分骨灰
西班牙惊曝藏尸案 2002年03月21日来源:千龙新闻网
西班牙南部马拉加省警方19日宣布,他们在一名前殡仪馆雇员住处和汽车内找到至少19名死者的残骸,部分“尸龄”长达6年乃至10年以上!警方说,这一藏尸案为当地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特大规模殡葬欺诈案提供了新的证据。
据外电报道,这位前殡仪馆雇员年纪在40岁上下,住在首都马德里以南400公里的阿达莱斯镇,直到去年还在当地一家殡仪馆开车。本月18日,小镇警方在一次例行检查中拦住了他的汽车,不料竟发现:汽车后备箱的塑料垃圾袋中装着一堆人骨,其中包括6个呲牙咧嘴的头骨!警方发言人说,他显然是正要开车找个偏僻地方扔掉这些人骨。
警方当即搜查了此人的住宅,发现他家院子里还埋藏着至少13具尸体残骸。马拉加省检察长曼纽埃尔·比连说,这起藏尸案为轰动西班牙全国的一起殡葬欺诈案的审判提供了新的证据和线索。
1997年,警方发现,马拉加省至少有7人犯下了殡葬欺诈罪,即胡乱火葬死者,然后把不知名死者的骨灰交给其亲属。这些被告们打着廉价服务的招牌吸引客户,为降低殡葬成本以赢利,将3000多具尸体随意处置,而死者的亲人却一直蒙在鼓里,枉自对着陌生人的骨灰寄托哀思。
据报道,马拉加省法院将在今年夏天对这起殡葬欺诈案作出判决。除刑事处罚外,诉方已要求被告给予死者家属200万欧元(176万美元)的赔偿。(编辑 WOLF)
火化工不满领导 烧骨灰盒出气
中广网 03年02月21日
中广网济南2月21日消息(记者桂园
通讯员富彬)近日,山东省临清市检察院依法从快批准逮捕了一名纵火烧毁骨灰盒的殡仪馆火化工。
犯罪嫌疑人王云海,男,36岁,文盲,临清市殡仪馆临时火化工。王因对单位领导不满伺机报复。2002年12月13日23时许,王云海酒后将一支点燃的蜡烛放在殡仪馆骨灰寄存室木制骨灰架上,引燃大火,致使五间骨灰寄存室及二百八十个骨灰盒全部焚毁,直接经济损失四万余元,给逝者家属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案发后,临清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于公安机关报捕的当日,以涉嫌放火 罪依法将王云海批准逮捕。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余青
前任大师傅投毒殡仪馆
本报通讯员蔡伟标
2002-1-18
本报讯一名殡仪馆的前任厨师,竟向食堂投毒,险些害了两条性命。1月16日,台州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投毒犯罪嫌疑人李昌荷,这个心胸狭窄、为人狠毒的家伙面临着法律的严惩。
1月5日晚7时10分左右,外出晚归的台州市殡仪馆司机张某和陈某回到单位食堂,此时已过了开饭时间,食堂工作人员为他们补做了面条等食品。不料,晚9时许,张某和陈某感到腹中绞痛难忍,呕吐不止。同事们急忙把两人送往医院。至翌日凌晨,经医生全力抢救,张、陈两人才脱离险境。
经台州市路桥公安分局调查,殡仪馆食堂里的米饭、食油、味精等食品都含有农药。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投毒案件。随着调查深入,一个叫李昌荷的人疑点越来越大。据殡仪馆工作人员介绍,李曾在殡仪馆做过厨师,后因工作表现差被辞退,为此怀恨在心,多次扬言要报复殡仪馆工作人员。案发前几天,李还在殡仪馆附近出现过。专案组立即传讯李昌荷,经审讯,李昌荷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1月5日晚6时20分许,李携带预先准备好的农药,潜入殡仪馆食堂,把农药投进味精、食油、米饭等食品上,事后逃离现场。
本案不幸中的大幸是,如果不是事先发生张、陈两司机中毒事件,那么第二天在该馆食堂就餐的几十名员工将可能全部中毒,后果不堪设想。
老父仙逝,殡仪馆将尸骨弄得无法辨认。
田家兄弟呼天抢地——
这是父亲的骨灰吗
杨露 本报记者 崔立东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又快到祭亡灵的时候了。但半年前辞世的84岁高龄老人田玉春的儿孙们却欲哭无泪,因为不知当时抱回的是不是父亲的骨灰。
(一)“去年9月23日,父亲因病去逝,那天是他的生日。第二天我们带证明到大庆市天园殡仪馆办理火化预约手续。25日7时50分到达天园殡仪馆。8时20分,父亲尸体由服务人员推向火化间高档炉”,田玉春的四个儿子叙述道。
“大约9点半,已有两份骨灰被叫名领取,有一份没叫名,窗口一开被几名等候人接走。9时40分又见一人托着灰盘从取灰窗里跳到休息室。因为丧宴定在9时30分,见晚送来的几个人都火化完了,心中非常着急,但到10时40分仍不见叫名送灰。无奈,两个亲属绕道进了火化间。据他们讲,当时室内不见一人,也不见一尸。他俩在火化工休息室找到了火化工周某某,亲属问,田玉春的骨灰出来没有?周说给看看。于是领着亲属到炉前查找火化业务跟踪卡,没有。周便去问火化工刘某,刘说田玉春骨灰早已取走了。听亲属说没接着,周、刘再次查找火化跟踪卡,仍没找到。两人又到炉后查找骨灰,发现了一堆无跟踪卡的骨灰在2号高档炉火化车上,便说,这就是你们家的骨灰。”
“周跟我们解释道,那盘里放的就是,你家的(尸体)炼得是晚了点,刚才有个姓王的,是我们熟人,就加到你们头前了。”
“那么骨灰跟踪卡呢?我们问。周说错不了,你看两台高档炉正在工作,是9号、10号,你父亲是8号,就是这个。由于没有凭据,也无法相信火化工的话,我们不敢领。”
“情急之下,我们向‘110’报了警,12时30分警察同志帮我们联系上了馆长。13时30分,馆长董立平终于来了。”
“在馆长办,周说,你们是在2号高档炉炼的,前边有个熟人夹了个楔儿,取灰时间就晚了些。我们道,你才说两个炉,一个炉炼了3个人,7点钟开炉进了一个,前面又加一个,我们后面还正在炼一个,那不是4个吗?他说不是,可又解释不清。刘说,这具尸体在到炉前火化时,就根本没看见有卡,卡可能是和尸体一起烧了。在火化顺序和时间上,那二人谈得也很乱,前后矛盾,合不上牙。”
“我们提出必须要搞清楚这盘骨灰到底是谁的。董馆长说,要想搞清,必须做DNA技术鉴定,我市做不了,只有北京、上海能做,但费用很高。我们说:必要时也得做,所需费用必须全部由殡仪馆承担,这时董馆长没有吱声。”
“已经是晚上6点了,可调查却没有结论。董馆长在我们强烈要求下给我们写了个说明,勉强承认了因领导失误,二人失职给家属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我们带着恼怒和尴尬,抱着一个还不知是不是自己父亲骨灰的盒子,将骨灰送到了二厂殡仪所„„”
(二)9月26日下午1时,天园殡仪馆董馆长办公室。
田玉春的4个儿子按时到场。董馆长找来两名火化工,递过来一张纸单,是昨天该管两台高档炉火化的人员名单及进炉火化与出炉时间表。董馆长又叫服务台找出一本昨天火化登记台帐。田氏兄弟一看,认为是自编的,是根据推理方法回忆的,假的。于是便问周、刘:“昨天你们说我父亲前边有人夹个楔儿,今天怎么又给他排到一号炉里去炼了呢?”周和刘便说:“我说错了,不是2号炉的。”
出了天园殡仪馆大门,哥四个决定起诉,要求馆方为父亲骨灰作DNA科学技术鉴定。
(三)去年10月24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立案,11月10日开庭。
在法庭上,馆方讲不清事实,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经法院调查、取证,调解由馆方负责出各项费用做鉴定。
今年1月17日,上海传来消息,烧过的骨灰做不了DNA鉴定。
(四)3月27日,记者打电话给天园殡仪馆,一位姓周的馆长接了电话。
周馆长说:“9月25日两个高档火化炉火化了6具尸体,火化要有业务跟踪卡,一式3联,送骨灰时我们一张,对方一张,两张卡合上取灰。田玉春没有卡,由于火化工没注意,卡随着尸体进炉了。那5具都有,他没有,所以(剩下的那骨灰)百分之百是田玉春的,千真万确„„我们同意到外地做DNA化验,也肯出钱„„他们不认骨灰,是讹诈,他们让我们出5万元,我们不同意!”
周馆长还说:“这个问题大庆都知道,我们并没因为这个问题影响火化量。”(生活报)
一个谎话闹望奎
本报讯(蔡中宝)几天前,望奎县部分居民口头或电话传递着这样一个消息:县殡仪馆烟囱倒了,马上放烟花爆竹驱走妖魔鬼怪,在门上系上红布避邪。少数不知是真是假的人稀里糊涂“行动”起来。
眼见为实。好事者纷纷登楼远眺,有的甚至驱车到殡仪馆看个究竟。县委也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结果是,春节到现在,该县殡仪馆没有一个烟囱倒塌,其它建筑也都安然无恙,上面的谣传是个别人编造的谎言。该县当即在电视台发布公告,澄清事实,提醒人们做无神论者,避免上当受骗,过一个文明、健康、祥和的元宵佳节。真相大白,曾经盲从的人大呼上当。
笔者感言,鬼、神从何而来?烟囱即使真的倒了,也一定是因年久失修等原因,跟“鬼”有什么相干?(黑龙江日报)
台湾一公墓失火 4000骨灰被烧光
(2001.12.05 10:12:49)
台湾桃园县龙潭公墓的灵骨塔今天上午突然发生大火,里面所存放的4000多个骨灰坛全部被烧光。300多位家属赶到现场,纷纷表示对此不能谅解。
这场大火发生在清晨七点钟,消防队赶到现场后在一个小时内将火扑灭,但里面的骨灰坛己来不及抢救。台湾媒体说,四层楼高的龙潭公墓纳骨塔在大火肆虐过后一片凌乱,就连守护纳骨塔的地藏王菩萨也被烧焦。
三百多位家属赶到现场,都觉得十分心痛,同时指责当地乡公所对于纳骨塔的管理太疏忽。乡公所已表示将会全力善后,和家属协调出最佳的解决方案。(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