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_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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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办理结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
1、评估单位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2、报告审查专家是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里的专家;
3、评估单位不能越级进行评估。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三级评估报告);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4、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评估报告工作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评估报告光盘。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资源规划科。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资源规划科
标准:同收件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不予受理的,科长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资源规划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独立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3、评估单位要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4、审查专家要是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里的专家;
5、评估没有越级进行评估;
6、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报告审查通过。
本岗位责任人: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科长进行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报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听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时限:0.5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资源规划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审核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0.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审核表》中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资源规划科、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制作相关文件。
准予办理的,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审核表》上盖章,连同有
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办理的,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2、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通知申请人领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审核表》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事项,申请人凭《收件单》和身份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时限:2个工作日。
七、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