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_重庆非车险见费出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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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见费出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保障保费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时,只有在收取投保人应缴纳的全部保费后(分期业务必须先缴纳首期保费),方可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即除车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包含财产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各级营业性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机构,同时适用于省内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各专、兼业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2010年5月1日,实现责任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农险四个险种的“见费出单”。其余险种应通过“人工控制”或“系统控制”的方式,试行“见费出单”。

2010年7月1日起,实现全险种“见费出单”。第六条 独家承保或共保大项目可实行分期缴费“见费出单”。

单笔保费30万元以上的保单可以分期缴费,首期保费到账后方可出单。原则上,分期缴费业务不得超过3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30%,后期缴费期限视情况在保单中载明,最后一期缴费日不得晚于保单终止日期。

第七条 保险标的在我省的统括保单或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省内、外公司参与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承保出单时执行“见费出单”

保险标的在省外的统括保单或大型商业保险业务,是否执行“见费出单”,根据保险标的所在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八条 在保险公司柜面出单及在中介机构联网出单的中介业务均实行“见费出单”。

第九条 货运险、航意险等极短期业务实行“见费出单”。第十条 定额保单业务实行“见费录单”,保单签发后7日内必须补录入系统,保费必须到账后方可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对于中介机构参与的招投标和大型商业保险,应由投保人直接将保险费打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账户,中介机构必须引导投保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必须按期向中介机构结算手续费。

第三章 保费结算

第十二条 保费结算分为现金和非现金(票据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划账及其他经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方式)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现金刷卡方式

(一)客户以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保费

客户通过保险公司POS机刷卡,保费应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仅指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仅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单证。

(二)客户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费

1.保险公司应指引帮助客户在就近银行,一次性全额将保费存入公司收入户,以银行盖章的现金缴款单客户联为唯一缴费凭证,通过人工确认方式,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单证。

2.保险公司也可在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费后,代客户刷卡,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单证。

第十四条 非现金方式

(一)客户以票据转账方式缴纳保费

保险公司必须向客户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付款通知书》或票据收讫收据,及时进账,待保费真正达到保险公司收入户后,保险公司方能在系统内进行人工收费确认,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单证。

(二)客户以电汇、网银等方式缴纳保费

保险公司必须待保费真正达到保险公司收入户后,方能在系统内进行人工收费确认,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单证。同时,在财务凭证中留存银行对账单等资金结算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禁止各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中介代理机构垫付保费。

第四章 系统控制

第十六条 见费出单操作流程如下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者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2)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

(3)核保通过后不生成有效保单,待投保人交付保险费;

(4)缴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批单);“有效保单(批单)”仅指核保通过且已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保单(批单)。

(5)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发票及相关保险凭证交付投保人。

第十七条 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投保单,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十八条 经核保通过但未作收费确认的保单,保险公司的系统应于核保通过后3个工作日然日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把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并打印在保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二十条 收到支付票据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出具票据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票据金额、票号、收票日期、保单(批单)生效日期、对应保单(批单)号等内容,并加盖公司印章。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保单(批单)号相关联。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自动校验并保证保单(批单)起保日期和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在保费到账时间之后。

对共保业务,非主承保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批单)起保日期可以在保费到账时间之前,但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必须在保费到账时间之后。

第二十二条 定额保单业务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自然

日内补录入系统并将保费全额实收入账。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在补录保单时以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发送待收费信息,待缴费成功后,方可在系统中生成有效保单。保费收取确认时间晚于起保时间7个自然日的,系统应自动控制无法在系统中生成有效保单。

第二十三条 刷卡结算方式下,银联(或银行)系统与保险公司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由系统自动处理,不能人工修改。

第二十四条 刷卡结算方式下,保费收费确认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判断,确认时间以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第二十五条 票据转账、网银或电汇等结算方式下,保险公司可应投保人要求,向投保人出具《付款通知书》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二十六条 以票据、转账、网银或电汇等形式支付保费的,确认时间以保险公司人工确认收到保费的时间为准。保险公司的系统应确保收费确认操作不能撤销。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工收费确认权限原则上应收至中心支公司(含)以上。对机构层级较多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由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机构进行人工收费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要求完成系统控制设置,并认真测试,甘肃保监局会同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检查、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甘肃保监局、各级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保险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抽调各保险公司业务、财务人员交叉检查。各保险公司负责对所属机构内部逐级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未按要求执行“见费出单”的,甘肃保监局将对相关公司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高管人员的责任。省保险行业协会做出如下违约处理:

1.每笔业务出单时应收保费金额小于5000元的,扣缴5000元的自律保证金;

2.每笔业务出单时应收保费金额大于等于5000元的,扣缴与该应收保费金额等额的自律保证金,扣缴金额上限为3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省保险行业协会除扣缴相关自律保证金、业内谴责通报外,应提请甘肃保监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相关险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保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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