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业务_货币资金业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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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新华网1月27日记者钱荣报道,被称作青海“天字号”第一案的陈志清贪污案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窃取国库资金1500万元的陈志清被判死刑。陈志清原系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干部,1992年6月至1998年5月,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假退库、截留收入、涂改伪造票据、假拨款等手段,先后12次伙同他人将国库资金划入个人或私营企业账户,累计贪污1,549.3万元。
陈志清第一次作案是1992年6月,他将上缴到国库的税款以退税为由,与单位一同事合作,将其中的5万元划往其在中国银行西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个人储蓄账户上,提出后每人分取一半。第一次作案轻而易举就成功了。以后几次,他都是以截留税款、作假拨款单为手段,将国库资金转入同伙为他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而且金额逐渐增大,从最初的几万元发展到了几十万元,合作伙伴也不断更换。1996年11月,在离第六次作案近两年后,陈志清又一次将手伸向国库。从这次起,他的作案手段更为直接。他将上缴国库的税款622.3元,涂改为1600622.3元,将虚增的160万元以自制假上划税款凭证作退库处理。将款划入与合伙人袁某共谋以虚名开设的青海省计算机中心在西宁市商业银行开发城市信用社账户上,后将款项转出并提取现金。这次作案成功后,陈志清更加狂妄和大胆,作案金额越来越大。1997年他三次作案窃取国库资金580万元,1998年他两次从国库划转资金480万元。仅两年,贪污数额就超过了千万元。陈志清只是国库处一名普通干部,作案手段也算不上高明,为何七年中连续作案12起、贪污数额高达1500万元却迟迟未被发现?
二.案例分析
近年来,金融行业的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而分析这些案件,与金融部门的自身管理不无关系,如果金融业务都能按照规章制度去办,那么一些损失也许可以避免。金融部门自身存在的内部控制、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漏洞也是金融犯罪的客观条件之一,这主要表现在制度不能完全落实,新制度建设滞后和内部检查、监督不落实、管理混乱两个方面。
陈志清既不是高官,也没有特权,只是一名普通干部,之所以频频得手,与国库、财政、税务工作中存在的种种漏洞是分不开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监督审核不力,这些都是他作案的基础。按规定,行库往来应每天核对一次,但是在这里却是每个月末才核对一次。国库业务相关部门之间的对账联系等也未能按规定去做,财、税、库之间和财务严重脱节,联系不够,从1993年到案发,税务部门与省国库之间几乎从未有过对账,相互之间的报表也未能按要求进行互对,对大数、不对小数,电话对账等不规范的做法成了经常的事;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没有按规定使用、领用,流入个人手中;非专业干部领导专业性很强的部门,导致部门整体业务素质低下,出现严重的工作漏洞。作案的每一笔资金都有被审核出的可能,但由于他们不是按正规的制度去做事,所以让陈志清钻了空子。拿1996年他贪污的160万来说,仅仅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在小写金额前冠以人民币符号,就让他钻了空子,将662.3元涂改为1,600,622.3元,虚增了160万。而给他开设账户的银行则为了拉存款,只凭一枚私章,就违反专业银行开户规定,顺利地给他开了户。如果不是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章不循,那么陈志清也不会屡屡得手,使国家遭受如此巨大的损失。
调查发现,金融部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混乱,行业人员可以轻易获得;由于工作责任心、业务素质和习惯以及“人情业务”的影响,对凭证审查不严,要素不全的凭证、错误虚假凭证可以入账;一些银行为揽储,还任意开立账户、违规操作,提供不合法不合规的“便利”。同时,还大量存在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冲正、不及时核对账务、该设立的明细账不设立以及凭证、不换人复核账表等等违规行为。这些使本应可以发现、制止犯罪行为的一道道关卡如同虚设,让犯罪行为一路绿灯,得以完成。此外,随着金融事业的发展和新业务的出现,不能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调查还发现各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岗位职责不明确、复核、稽核、事后监督不力地情况,常常出现由记账代替复核、出纳代替会计“一手清”的状况。纪检、监察部门对职员在外开公司、办工厂或是明显的收入与支出不符的情况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助长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