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若干情况处理_增值税发票处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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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若干情况处理

我公司10月10日去税局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已经缴纳,10月20日发现购货方识别号和销售额都写错了,怎么办?

【解答】

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你公司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并重新开具。但如果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跨月,请按照《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有关规定执行。问:企业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销售成本。

【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没有来得及认证,就发现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与计算退税的主要凭证之一。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申报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区分两类情况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

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首次明确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并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

二、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

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另外,在办理此项业务时,相关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如未认证的,应在规定期限的180天内及时进行认证,并区分两类情况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事宜。第二,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与审核,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只有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才能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为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办理退税事宜。

【问题】

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

(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拟将部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属于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征税的情形。请问,我公司应怎样开具发票?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的规定,应先将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第5栏“按简易 6 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算出的税额填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常见开错发票的情况和处理办法

1、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同时购销双方未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购货方可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发票即可退回发票联),由销货方重新开正确的发票,销售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加盖“作废”戳 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2、金额、税额多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1)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

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可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账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

扣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放在红字专用发票记账 联的存放地点。

(2)购销双方均已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可向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发票,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项税金和 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3、金额、税额少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说明

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

4、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

如开错的专用发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双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在填报“发

票使用手册”时,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出差误餐补助是否取得发票才能扣除

【问题】

我公司业务人员出差时,填列出差的误餐补助一般都没有发票,对于此项是否一定需要取得餐饮发票才可以扣除?如果没有餐饮发票,是否可以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列报销?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规定中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因此,对于企业支付给出差职工的差旅费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合理性的要求。这里支付的差旅费补贴要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的原则,可能一些地区会有标准的要求,也属于合理性的一个判断原则,但并不需要一定取得餐饮业的发票,可凭企业制定的标准及规章制度制表发放。【问题】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解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废,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问题】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给客户邮寄过程中丢失,应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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