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_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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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绍县国税稽处〔2009〕19号
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08年9月18日至2009年02月16日对你(单位)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6年12月154号凭证,作为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中,壹份由绍兴市都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鉴定是假发票,该发票代码***3,号码00561831#,开票金额38107.5元,其相应成本已在税前列支。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及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追缴2006年企业所得税12575.4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绍兴县国家税
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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