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_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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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

姓名:杨婉璐 学号:1145222045 班级:建筑1102班 指导教师:卢君君老师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时间:2014年十月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网络资料(百度):《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析》

《城乡规划法的特点---俞滨洋》

《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城乡规划法的完善历程

1952年9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开展城市规划工作并设置相应城市规划管理构。

1956年,国家建委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使城市规划工作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

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城市规划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条例》,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的第一部法律。

1993年通过了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于1997年批准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3年6月,国务院以116号令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法规。

199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

2002年5月,国务院有发布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对城市规划法律执行的工作严格的、更高的要求。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布第7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自然废止。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或俗称“本法”)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70条。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第三部分:具体条例具体分析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分析: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地域范围的概括性规定。首先,城市和镇应当依据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这里的城市规划和镇规划既包括了总体规划,也包括了详细规划。城市和镇作为城乡规划的基本单位,需要依据本法的规定编制符合地方特色的规划,并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其城乡规划的要求,不能任意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其次,某些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并且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其规划要求。这里的乡、村庄不是指所有的乡和村庄,而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按照本法的规定,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制定本辖区的城镇体系规划,而城市、镇以及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必须制定本区域的规划。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分析: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约束力的规定。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一旦被依法批准,就要作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这就从立法上解决了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问题,赋予城乡规划以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过,城乡规划具备法律约束力还要满足一个前提,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其编制和实施的基本原则,符合其追求的具体目标。这里补充说明一点,本条的城乡规划管理是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手段,它是按照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发的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对城乡的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乡的各项建设事业按规划有计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把设想转化为现实的过程。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要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必要时还要对规划依法进行调整、补充、修订和反馈。实施管理的过程也是使规划完善、具体和深化的过程,它能够保证城乡规划按照比较合理的程序进行编制和修改,使城乡规划具体实现法律约束力,变人治为法治。通过行政手段,按照城乡规划和必要的申请、审核、报批、发证等程序与手续,对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综合部署;检查、发现并及时制止或处理一切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行为,保证城乡建设有秩序地进行。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分析: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规定。城乡规划的管理机构作为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不但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检查的主体问题,同时也明确了城乡规划中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因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法规定城乡规划工作由政府专门部门负责管理,主要目的就在于突出城乡规划在政府工作当中的重要位置。一般来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改、评审、审查、审批、呈报各类城乡规划,指导规划区和下级的城乡规划工作;主管本辖区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和其他重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批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管理规划方案的设计招标;主管城乡规划的科技工作,审查、报批城乡规划相关技术标准、技术经济指标;指导、协调城乡规划交流以及经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等。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分析:本条是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批,决定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划拨,首先由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次需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审批通过后,最终由该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部分:总结与感悟

1、确立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城乡规划法》与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在名称上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却体现了一个城乡统一的规划法律体系基本法的建立。该法不是对原有“一法一条例”有关内容的简单归并,而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的概念,旨在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

《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城乡规划法》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对规划实施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

3、建立了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制定程序

《城乡规划法》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以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取消了原有的分区规划,并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将有关专项规划纳入总体规划的内容,体现了新形势下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各类规划审批的层级和程序,《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城乡规划修改程序,这一规定削减了规划实施过程中修改的随意性,是规划决策客观、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

4、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城乡规划法》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五、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

《城乡规划法》极大地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旨在制约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经统计,《城乡规划法》35条新增条款中,20条是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新增的两个独立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其中包括了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全面的监督;人大监督的重点是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社会监督的重点是违反规划的行为。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将对行政权力起到有效地制约作用。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城乡规划法》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体现了对私权的保护。

六、加强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制止力度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问题,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中强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特别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采取拆除、不能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规定,加大了查处力度,使违法者无利可图,将对恶意违法建设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同时,《城乡规划法》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强行制止权和强制拆除权,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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