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中国国煤矿政策10.15_中国外商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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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外商投资中国煤矿政策
依据现行国家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2000年9月颁布实施,内容见附件1)第五、六条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颁布实施,内容见附件2)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目前外资可以进入中国煤炭开采领域并拥有开采权。但是对于稀有煤种(焦煤等)和国家规划的十三个煤炭基地(见附件3),外商投资需以“国有控股”为基础,外商不能拥有控股权。
2006年12月5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附件4)已经国务院同意,正式下发。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必须由国有经济控制。国有经济应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依据该政策,煤炭行业必须由国有经济控制,外资不得控股。
目前,外资企业独资取得中国煤矿开采权的可能性为零,而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话,外资的合资比例一般会被限制在50%以下。
说明:
目前,外商要想与中国煤矿企业合资进行煤炭开采,难度非常大:
1、有关外资投资中国煤炭行业的政策法律不明,有关土地、劳动力、物权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2、中国煤炭运输存在瓶颈,外商投资煤矿后,煤炭的外运不能得到有力保障;
3、中外文化冲突是阻碍外商投资中国煤炭行业的重要因素;
4、外资与中国地方政府的合作存在冲突。
事例:
目前,在中国拥有煤炭开采许可证的中外合资企业只有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一家。2000年5月,该公司由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其中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6%,是由外资控股的煤炭开采企业,也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公司成立7年后,在2007年7月10日拿到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的第二个煤炭合作项目——高河煤矿已经启动,2006年4月获得了山西省政府颁发的山西高河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合作伙伴是山西璐安矿业集团,而这次亚美持股45%,并没有取得控股权。
建议:
外商投资中国煤炭业,合作伙伴的选择非常重要。一般来说,选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的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合资开采煤矿不具有可能性,与地方企业的合作相对容易。
1.2 有哪些具体的准入标准、审批手续?
准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实施,新的煤炭法正在制定中),创办煤炭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前,中国对新建煤矿的规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附件6),在“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新建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产煤大省山西省进一步提高煤炭行业的准入标准:新建煤矿应当建设120万吨/年以上的现代化矿井,受地质、资源条件限制,井型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60万吨/年,在生产技术上,要广泛采用综采、轻型综采,实现机械化生产。同时,2007年底有望出台的新《煤炭法》将进一步会提高煤炭开采市场的准入门槛。
审批手续:
采矿权申请程序指南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申请和审批
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件7)第四条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的意见函。
(三)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在4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l、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授权,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平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深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9、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初审意见。
(三)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返回。
四、通知和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