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规范化建设_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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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检测制度
为实行执法办案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了使有限的办案经费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商品质量抽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价值在两万元以上;
2、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3、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不在消保条线近期商品质量抽检范围;
4、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有证据表明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5、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已经作为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商品。
二、申请商品质量抽检的程序:
1、办案机构向公平交易科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公平交易科进行初审,并录入商品质量抽检台帐报分管局长审批;
3、办案机构按到审批报告后,依法组织商品质量抽检。
三、商品质量抽检,检测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1、凭商品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报销凭证;
2、附:商品质量检测结果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没单据;
3、报局长室审批后,到局财务室报销。
案件回查制度
为强化执法力度,树立执法权威,实施对行政处罚整改的全程监督,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回查的主体:
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机构,由案件承办人员组织实施。
二、案件回查的时限:
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三个月内应当进行案件回查。
三、案件回查的内容: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后的法律法规认识是否到位,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得到纠正;
2、查看当事人是否依法经营,有无新的违法行为产生;
3、查看整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对回查发现问题处理:
1、对责令改正或正在整改中的违法行为,帮助和指导企业整顿和规范经营行为;
2、对违法行为认识不高、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3、对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又无整改措施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从严查处,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
五、建立案件回查台帐: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登记。
立案管理制度
为适应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执法体系的现状,针对立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一、及时立案。先发现违法行为初步掌握违法行为证据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立案附证据。证据应当可证明办案机构已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立案公示。局在网上设立“立案管理”文档,经批准已立案的案件,在立案批准的同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立案审批表及证据目录、当事人、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已获得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是否符合立案程序。
四、立案管理监督。
1、设立立案管理员。局在公平交易科内设立案管理员,负责管理、督促立案程序的执行,及时下载、保存“立案管理”文档的信息。
2、实行“一案一审”。公平交易科负责立案管理的审查,实行“一案一审”,重点审查立案是否报送相关证据材料。“立案管理”公示档中“是否符合立案程序”。
3、实行立案在先的原则。同一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按程序办理立案的,实行立案在先的原则。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立案的,视为立案无效,由公平交易科指定立案调查。
4、案件终结管理。立案批准后,办案机构必须在1个月内案件完成调查终结。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超过1个月仍未调查终结案件复杂的,可向公平交易科申请,经批准后延长一个月完成调查终结。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调查终结的,由公平交易科予以督办或另行指定办案机构调查。
五、违反立案程序规定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案件暂扣款管理制度
为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执法办案暂扣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暂扣款必须及时入帐(在一个工作日内),缴入分局暂扣款帐户(暂扣款帐户为:工商银行帐号: 11***011212),严禁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私存暂扣款。
二、暂扣款入帐时,案件承办人及时向公平交易科暂扣款专管员通报情况。
三、暂扣款由当事人到银行缴纳。
四、暂扣款及时转为罚没款。
五、暂扣款转罚没款时,办案机构应当向财务科提交处罚决定书,财务科根据处罚决定书记载的罚没金额开具支票。
六、处罚决定书的罚没款数额少于开具的支票的金额时,办案机构应该履行审批手续,待分局领导批复后,财务科方可开具支票。
行政处罚案卷“一月一评一审”制度 为提高全局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案卷质量,奖罚分明,确保全局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评审单位及时间。行政执法案卷一评一审每月一次,时间定在每月底,即评审上个月的案卷。各工商所、各中队、经检大队一组、二组、以及各业务科室办案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归档的要求把本月的案卷整理装订完毕后参加评审。
二、案卷评审方法。案卷评审采取推磨式评审方法,各办案机构之间不得互查,每次实行抽签。
三、案卷评审要求。案卷评查严格按《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年度考核细则中的要求对执法案卷进行评审。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要在评审表上详细地填写出来,并由分管所长兼法制员签字确认,大队一组、二组由组长签字确认。
四、整改与责任追究。办案机构对评审中指出的问题能整改的当月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报法制科,并向局书面保证今后不会犯此类错误。对违反程序,或者认定违法主体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诉讼易败诉的案卷,案卷由评审人交法制科。对评审人马虎了事,违法案卷不上报,一旦出了问题,引起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评审人和办案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五、争议案件的处理方法。评审人员和办案机构对评审意见发生争议,由法制科报分管局长裁定,办案机构对法制科和分管局长的意见有异议,由局案审委员会裁定。
六、奖励措施。全年终将每月评审总分相加除以12得平均分,然后从高分到低分,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一等奖局奖励500元,二等奖局奖励300元。
七、惩罚措施。一旦发现违法案卷,被案审委员会撤销,单位不得评为先进,法制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
行政处罚案件撤销制度
为规范全局依法行政的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本着知错就改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处罚案件撤销的范围:凡在行政处罚案件一案一审一评中被认定的错案;被上级机关认定的错案;以及进入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可能要被人民法院判败诉或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案件撤销的实施主体。分局案审委员会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撤销工作。
三、行政处罚案件撤销的程序。办案机构自己发现所办案件,行政诉讼可能败诉或者行政复议可能被撤销,向局行政处罚案审委员会书面申请撤销;在每月一案一审一评中被发现错案,由局责成办案机构向局案审委员会书面申请撤销。
四、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办案机构所办案件被撤销,该单位年终不得评为先进,案件主办人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办案机构对所办错案不申请撤销,导致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按省工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