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_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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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四桥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为迎接卫部、财政部委托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将对我区2011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生作进行的考核。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对我区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年度)进行考核,请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文件要求认真作好备检工作。并按要求写出自查报告,于3月26日前报区医改办。附件:
1、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黔卫电发【2012】22号)
2、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质量的通知(黔卫办发【2012】14号)
七星关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
(黔卫电发【2012】22号)
一、考核时间
3月26日—4月1日(具体时间各督导组另行通知)
二、考核内容
包括日常监测数据、自查考核、现场抽查三部分。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和使用、项目执行和实施效果等内容,根据国家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一)日常监测数据。查看医改监测报表。
(二)自查考核情况。自查考核报告要反映服务项目开展情况,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经验成效、结果应用、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三)现场抽查考核。组织管理方面,包括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和考核、信息化建设和服务模式等;资金管理方面,包括资金筹建、拔付、使用和财务管理等;项目执行方面,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要求,考核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施效果方面,主要考核居民和医务人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综合满意度。
三、考核分组
考核分4个组进行,每组负责考核2-3个市(州)。考核组由省卫生厅、财政厅相关领导带队,省级专家组共同组成。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统计及资料收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质量的通知》(黔卫办发【2012】14号)要求完成本地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4月5日前报省卫生厅。
附件2: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
黔卫办发【2012】14号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质量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局:
2011年,我省圆满完成50%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任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质量,2012年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把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质量作为2012年的重点工作,严格按照《贵州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参考方案》(黔卫办发【2010】180号)要求做好规范化建档及管理。
二、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知识的培训,特别是血压及血糖的规范测量方法。基层卫生人员应掌握规范的体格检查方法、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及相关危险因素的指导和干预。
三、进一步加强健康档案的质量管理,做好查漏补缺,档案中有错项、漏项的要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做到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和孕产妇、0-6岁儿童、重性精神疾病、60岁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范(2011版)》进行管理,随访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中,保证录入信息与原始信息的一致。
四、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的监管。按《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2011年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黔卫办发【2011】88号)及有关政策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拔付和使用,保证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拔付给村医。
五、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督导考核工作。请各地于2012年3月前完成一次自查,重点检查档案建立、经费拔付和使用、重点人群管理是否规范及档案的录入质量等。省卫生厅将于4月前对每个自治州、市进行明察暗访。对在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不规范或质量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通报并告知当地政府。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