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信业看中国的反垄断问题_电信业如何反垄断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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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张维迎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 盛 洪

一、引言:中国反垄断的首要任务是反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

经济学上讲的垄断,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生产技 术上的规模经济导致的“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二是 由少数厂商的合谋行为导致的“行为垄断”(behavioral monopo ly),三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令和政策导致的“法定垄断”(s tatutory monopoly)。

自然垄断。传统经济学理论定义的自然垄断是指如下情况: 由于生产技术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 减,从而,最小有效规模要求只有一个企业生产。80年代,经济 学家对自然垄断作了重新定义(张帆,1995)。新的定义建立在 弱可加性(subadditivity)而不是规模经济的基础上。在单一产品 的情形,弱可加性意味着由单一企业生产给定产量的总成本小于 由多个企业生产时的总成本;在多产品情形,弱可加性意味着由 单个企业生产给定数量的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由多个企业生产 该产品组合时的总成本。根据Baumol等人的定义,一个行业被称 为是自然垄断的,如果在有意义的产出区间,成本函数是弱可加 的(Baumol, Panzar and Willig 1982)。可以证明,在单一产品 的情形,平均成本下降意味着弱可加性,但弱可加性不一定意味 着平均成本下降;在多产品情形,自然垄断不一定要求非平均成 本下降不可。

当一个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时,政府可能需要对该行业实 施进入管制,以避免重复建设带来的无效率。另一方面,当只有 一个垄断产生者时,垄断者就会索取垄断价格,从而造成资源配 置的扭曲。为了防止这种扭曲,政府就要对垄断企业实施价格管 制。

不过,成本弱可加性并不是政府限制进入的充分理由。当政 府与垄断企业关于生产成本或需求的信息不对称时,政府可能无 法定出有效率的价格。特别地,缺乏竞争的压力会导致垄断者的 X-非效率行为。政府必须在规模报酬(要求一个企业生产)与通 过竞争获取信息并激励企业降低成本(要求多个企业)之间作出 权衡取舍。只有当让单个企业生产得到的规模效率超过X-非效率 时,独家垄断才应该出现。

另外,根据Baumol等人的“可竞争性理论”(contestabili ty theory)(Baumol et al 1982),如果所有企业都可得到相同 的技术,并且没有沉淀成本(但允许有固定成本),那么,即使 市场上只有一个垄断企业,潜在进入的威胁也会使垄断者象竞争 性企业一样行为,因为,如果垄断者用垄断价格赚取超额利润,就会遭受进入者的袭击。这一理论强调的是潜在进入(而不是现 实进入)的作用,它迫使经济学家重新考虑对自然垄断企业的传 统规制理论。行为垄断。一个经济中称得上是自然垄断的行业是 很少的,更多的情形是有数个具有相当市场力量的寡头企业生产 该行业的大部分产量。寡头市场的潜在危险是寡头企业通过形成 卡特尔组织或默契合谋联合操作市场,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 利益,扭曲资源配置。尽管一次性博弈中,企业间的卡特尔和默 契合谋是难以维持的,但在无限期重复博弈中,卡特尔协议和默 契合谋是可以维持的。寡头市场的另一种可能是,少数占主导地 位的企业通过“价格战”消灭竞争对手,最终实现对市场的垄断。寡头企业也可能通过设置进入障碍阻止潜在进入者的进入。

寡头企业的这些反竞争行为是损害效率的。为了维持竞争秩 序,政府需要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限制寡头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可以说,发达国家的反托拉斯法,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主要是针对寡头企业的反竞争行为而制定的。

寡头企业反竞争行为的可能性与市场的集中度有关。市场的 集中度越高,卡特尔协议和默契合谋越容易维持。因此,反垄断 的一个重要措施是通过限制单个企业的规模来降低市场集中度。不过,限制企业规模也可能导致规模经济的损失。政府要在资源 配置效率与生产效率之间作出取舍。

法定垄断。法定垄断是由政府的法律和政策造成的垄断。法 定垄断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增强效率的,另一类是损害效率 的。

增强效率的法定垄断也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具有自然 垄断性质的行业,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政府将经营权特许给某个 企业,不允许其他企业进入该行业。特别地,由于规模经济的一 个主要原因是巨额沉淀成本或固定成本的存在,对进入的限制可 以避免重复建设导致的浪费。另一类增强效率的法定垄断是政府 为外部经济的内在化而授予企业和个人特定的垄断权,如为保护 和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设置的专利权。

损害效率的法定垄断与上述增强效率的法定垄断不同,它是 由政府本身的寻租行为导致的。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出于获取 垄断利润的目的,政府常常创造一些人为的垄断。比如说,产业 革命早期,英国政府通过授予特许权的办法增加财政收入。

要在增强效率的法定垄断与损害效率的法定垄断之间作出区 分常常是困难的。许多损害效率的垄断恰恰是在增强效率的借口 下作出的。比如说,许多情况下,政府是以自然垄断为由而对本 不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施加进入限制的。

在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寡头企业的反竞争 性行为。但对中国这个处于转轨中的国家来说,最为严重的反竞 争行为似乎不是来自企业本身,而是来自政府部门的政策,或政 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合谋。中国实行了几十的计划经济。计划经 济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垄断,几乎所有的行业,从行业进入,到产 量、价格的制定,都是由政府垄断的。到80年代初,中国经济学 家还在讨论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应该允许企业间的竞争。1979年之 后,政府相继放松了管制,大部分行业出现了竞争局面。但是,一方面,政府在对一些仍然处于垄断地位(自然垄断或法定垄断)的企业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加以管制,而是听任政企不分 的垄断者自行其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各级政府部 门常常以行业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名,通过法令、政策、行政 手段从事各种各样的反竞争活动。

中国政府部门的反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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